关于推进个税改革的创新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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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收入分配的差距日益凸显。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离不开个人所得税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全面推进个税改革。本文重点分析了个税改革的历程以及个税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根据国家个税改革方向和当代社会经济环境,提出一些创新性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个税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税改革 问题 创新性 建议
  在2017年召开的两会中,财税改革依然是会议中的热点问题。而在财税改革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便是个税改革。尽管个税改革已经有了30多年的改革历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日益突出,因此与之相关的个税改革依然是财税改革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一、我国个税改革简要回顾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暂定征收14个税种,其中第(五)项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就是现在所说的个人所得税的原始税种。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很少有人达到征税标准,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此税法的征税对象是月工资薪金所得800元以上的人,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当时全国职工平均月工资为63.5元,只有极少数高收入者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才能达到征收标准。因此此次个税制度的建立也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权益,主要对外来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986年与1987年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国务院又分别颁布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自此形成了对不同个人、不同收入征收不同税种的“三税并存”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三税并存”已不适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着合并税种,调节收入,强化财政,税收公平的理念,会议将决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合并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即“三税合一”,修改后的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后的十几年间,国家也对个税实施了一些调整措施,个税工薪所得征收的法定扣除额先后从800元调到1600元,继而又调到2000元。2011年的全国人大主要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个方面修订,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据有关资料,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點”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二、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据《2016中国统计年鉴》中数据可知,个税收入只占我国税收收入的6.3%,对财政收入贡献很小。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个税的作用最主要的便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世界大多数国家个税结构都呈“倒金字塔”型,即高收入者缴税多,低收入者缴税少甚至不缴。而在我国,个税结构却呈现“橄榄”型,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级,这与我国收税的实际目的背道而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个税起征点存在不合理性
  个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曾经历过多次调整,在2006年——2011年间,通常2年至3年便会调整一次。近年来,虽然人大代表多次在两会上呼吁调整个税起征点,但六年来却无任何变化。同时,国内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在不断上涨,2011年设定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并不合理,过低的起征点会加大的中低级收入群体的压力。
  (二)税率级次的不合理性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订立以来,虽然经历了6次修改,但仅在2011年修订时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略微进行了调整,将税率级次由原来的9级变为7级,去掉了15%和40%这两级税率,并将最低边际税率从5%调整为3%,同时对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每级税率对应的级距进行了调整。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分为七级,每级适用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从纵向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由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形式基本为工资、薪金所得,从整体上看,现行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且中低层收入者面临着税率级次过密的问题,且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几乎没有起到作用。中低收入层税收级次密,会加重其负担;边际税率高,会加剧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因此,虽然我国最高税率普遍高于世界各国,但个税实际税款总额却与他国有很大差距。
  从横向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据相关数据,中国香港相应最高税率只有15%,新加坡为22%;跟发展中国家比,俄罗斯只有13%,巴西为27.5%;跟发达国家比,加拿大为33%,美国为39.6%,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当前最高45%的税率都属于略高水平。然而,高税率并没有带来相应的高税收,截止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7.7%,远低于发达国家30%和发展中国家15%左右的水平,与世界各国相较而言,我国个税税率还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应当有所改革。
  (三)个税收入流失严重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额为72.4亿元,但据专家测算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此,与实际数额之差仍在数倍以上。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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