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政治背景下的司法改革


  【摘 要】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的政治背景下,出现了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在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运动中,出现了人民司法机关的萌芽;工农群众提出改革法律与司法的要求,并积极投身于国民政府(及其前身)的司法改革。在共产党的推动下,国民党左派主持制定的国民政府新司法制度,也不乏人民性因素,并对后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影响。
  【关键词】大革命时期;司法改革;国共合作;人民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231;K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570(2016)11-0013-06
  大革命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及其前身)具有多阶级联合执政的性质。其间各派政治力量之间合作与斗争交织,传统的西方司法制度理念与新兴的反帝、民主革命思潮也互争短长,人民司法制度开始萌芽。①本文拟在把握广东大革命实践发展的基础上,考察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以及国民政府新司法制度的民主倾向,并进而分析改革过程中各方面的互动关系。
  一
  人民司法制度有一个在实践中探索发展的历史过程,是随着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建立而产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遍建立。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建立了许多革命组织。它们既是工农运动的指挥机关,又是革命政权机关,有司法职能。由此,人民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也就孕育而生。学术界称之为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②
  对此,学术界重视是不够的。一般说来,论述人民司法制度萌芽的大多篇幅有限。通史类的中国法制史著作有的甚至没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章节,由北洋政府就直接转到南京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则从1927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讲起。③有的论著虽简要论及“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但局限于工农运动中的“准司法机关”,没有涉及政府主导的司法改革。④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相关原理,司法制度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由政权的阶级性质决定的。在大革命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具有多阶级联合执政的性质。共产党员在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中任要职,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密切合作,在政府中有相当影响。在司法领域,尽管普通司法系统基本被偏右的旧司法人士所掌握,革命群众对于司法改革也有深度参与,国民党左派徐谦主持的国民政府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人民的意愿,并反映了劳动群众的利益。
  二
  大革命时期人民司法制度萌芽的主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运动中出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准司法组织。事实上,广大革命群众还积极影响和参与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在此背景下,国民党左派主持制定的新司法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群众的利益。
  (一)人民司法机关的萌芽
  在大革命中,群众运动风起云涌,工农学商等群众团体都取得合法的自治地位。这些团体大都设有“准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事务,从而构成了人民司法机关的萌芽。
  1.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与军法处。
  1925年在省港大罢工中成立的罢工委员会,设有会审处、军法处和监狱,属于司法机关。最初,罢工工人抓获港英当局派来破坏罢工的走狗暗探,交给政府后均被释放。对此,参与罢工的革命群众极为不满。后经罢工委员会顾问兼中共党团书记邓中夏提议,特设会审处并附设拘留所。
  会审处实行陪审、合议、公开审判和上诉等现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会审处准工友旁听,以昭大公。惟各工友旁听时,不得越权干涉或肆意叫嚣,以损法权。如有特别案件,须秘密审讯者,不在此项”。设承审员5人,由罢工工人选充,计省2人,港占3人;①会审处职员及选派单位或身份如下:主任:华泽,海员。委员:徐公侠,理发,焕然,劳工剧社主任;邓达鸿,广州洋务;林昌炽,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审委员 江其昌,广州洋务。②陪审员由工会组织选派,与承审员组织合议庭审判案件。
  另外,工人纠察队设军法处和监狱,执行相关职务。军法处负责审判罢工各机关职员及工友纠察队等犯法事宜。军法处设主任一人,由纠察队委员会委员兼任,下设讯问员、录事、差遣各若干人。军法处接收纠察队解送的各种人犯,属纠察队内部的犯法人员,即直接审判;其他人员,由军法处讯问后,连同原供移送会审处审判。但已移送会审处人犯,军法处不得自行销案放人。③
  2.农会仲裁部。
  大革命时期,彭湃领导的广东省农会设有仲裁部。“仲裁部的工作呢?就是做个和事老,但是我们能够在和一件事的时候,来攻击现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之罪恶。据该部所报告的案件:婚姻案占百分之三十,钱债案百分之二十,业佃争议百分之十五,命案百分之一,犯会章百分之一,迷信百分之十,其它百分之八。”④在农民运动中,农会对于反动分子及叛徒均加以审判并执行判决。⑤
  农会的此类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以1927年初的湖南为例,据毛泽东观察:“几个月来,土豪劣绅倒了,没有了讼棍。农民的大小事,又一概在各级农会里处理。所以,县公署的承审员,简直没有事做。湘乡的承审员告诉我:‘没有农民协会以前,县公署平均每日可收六十件民刑诉讼禀帖;有农会后,平均每日只有四五件了。’于是知事及其僚佐们的荷包,只好空着。”①
  上述主要针对内部人员和民事活动。但在农民运动中,农会与土豪劣绅武装对抗。农会捉住对方的人及己方叛徒,也由农会进行审理,适用徒刑包括死刑的条件及程序,均极简便易行。
  3.特别刑事审判所。
  1925年7月,因审判“林和记”一案,省港罢工委员会与总检察厅打了一场激烈笔仗。最终国民政府出面调和:确认会审处的初审权,由司法机关另行筹设“特种刑事审判所”受理会审处的上诉案件,但罢工委员会方面可选派陪审员参加上诉审级的审理。②
  特别刑事审判所,负责审判“犯统一广东军民财政及惩办盗匪奸宄特别刑事条例所揭各罪者”。而“开庭审理时,得禁止傍听”。这是国民政府时期各类特别刑事法庭法院的鼻祖,不受普通法律与程序的规范。“法院编制法与本条例不相抵触者,于特别刑事审判所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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