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黑格尔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三点片面理解


  [摘要]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对中国历史文化的评价有一定的片面性,部分历史观点没有遵照历史的本来面貌,尤其对宋朝时少数民族的名称、“五行”说、“炮烙之刑”的理解有很强的主观性。
  [关键词]黑格尔;少数民族;五行 ;炮烙之刑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6-0039-02
  
  乔治•威廉•弗里德利希•黑格尔是著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他的《历史哲学》是由其弟子按照他生前演讲论著整理出版的,也许著作中有其弟子的部分观点,但基本上还是遵照了他的意思,后人对这本书的评价很高。笔者读完这本书后,经查阅资料认为黑格尔对中国历史文化的描写有不当之处。
  
  一、对中国古代几个民族的模糊认识
  
  黑格尔说:“西历1100年,据说中国得了西鞑靼人的帮助并吞了中国北部的一个叫作辽东的鞑靼王国。可是这次胜利反而给了这些鞑靼人进据北京的机会。”在黑格尔的这几句话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名称问题,一个是时间问题。
  根据“西历1100年”推算可知,黑格尔所讲此事发生的时间是在中国的宋朝,而在此时,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主要有鞑靼或塔塔儿(曾一度是蒙古草原上各部的通称、契丹、女真、党项等族)。由《蒙古秘史》可知,蒙古族也就是当时的鞑靼人,此时还是臣属于契丹族建立的辽朝,而他们自己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由《金史》可知,女真族建立的是金朝,在中国的东北部。而众所周知,党项族建立的是西夏国,在中国的西部。有了这些朝代的基本状况,分析“中国北部一个叫做辽东的鞑靼王国”可知是指辽朝,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把契丹族误认为是蒙古族,如此,则黑格尔所指的“西鞑靼人”也就是西蒙古人了,既然蒙古人当时并没有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被契丹人统治着,又何来的东西之分和“西鞑靼人”助宋吞辽之事?
  在女真族建立了金朝,连续打败辽军,攻占了黄龙府辽阳府等地的消息传到北宋之后,宋廷的君臣认为辽国有必亡之势,遂要乘机出兵收复燕云诸州。宣和二年宋廷派人浮海去与金国订立了“海上盟约”,要与金人夹击辽国。宣和四年,北宋两次出兵攻打燕京,都被辽的燕京驻军所败。到这年底,金人由居庸关进军,攻占了燕京,金人就不在按照原约把燕云诸州交给北宋,……北宋以高昂的代价换来的只是几座空城。从北宋对辽作战的过程中,金人看出北宋政治的的腐朽和军事的无能,到1125年辽天祚帝被金人俘获后,女真贵族即乘胜侵犯北宋。
  由史载可知,宋金合作灭辽,而灭辽的胜利又给了金人进攻北宋的机会,那么,《历史哲学》中所说的“西鞑靼人”就应该指的是金人,即女真人。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在北宋的东北方向,也在辽朝的东边,在中国版图上位于东北方,而不在西边,故“西鞑靼人”和“鞑靼王国”的说法不能被认同。
  并且“宣和二年”和“宣和四年”分别是公元1120年和1122年,可直到1125年宋金才灭辽,距黑格尔所说的公元1100年”有20多年之遥。
  另外,黑格尔强调的中国在这段话中则只指宋朝,而把辽、金完全看作是“中国”之外的地域。当时中国应包括宋,也包括辽、金、夏,他们只不过是由中华民族内部的几个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邦国而已,不单指北宋政权的疆域。
  “契丹源出鲜卑,是鲜卑宇文别部的一支”,4世纪中从鲜卑族中分离出来,907年建立了政权,成为中国北方一个强大的割据势力。916年,契丹族首领耶律阿保机创建契丹国。947年,太宗耶律德光改国号为辽,成为中国北方统一的政权。1125年,辽为金所灭,在辽朝即将灭亡之际,契丹贵族耶律大石率领一部分人向北进入漠北地区,1132年,建立西辽政权,1218年,被蒙古帝国所灭,“其余都论落在金朝的统治之下”。契丹人融入中国北方的汉族、女真、蒙古等其他民族,现在的中国内蒙古自治区达斡尔族人被证明是契丹人的后裔。契丹和女真是今天中华民族中两个民族的祖先,他们同在中国的土地上成长,不能算是外邦,从民族层面讲他们所建的国家不是中国的“外国”。
  并且,北宋也没有“并吞”辽国,而仅仅是想收复燕云诸州,况且在1125年在刚灭辽后,金就开始攻打北宋,北宋实际上并没有收回燕云诸州,就更谈不上在金的帮助下并吞辽了。
  
  二、“五行说”之误
  
  黑格尔说中国人“有五种天然的元素(五行)——空气、水、土、金和木”。众所周知,中国人所说的“五行”指的是“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而没有“空气”之说法。
  《尚书•甘誓》中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里的“五行”,前世经学家的注解多指金、木、水、火、土,但争议颇多,没有定论。但是在《尚书•洪范》中却有确切记载:“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明确解释“五行”指的是水、火、木、金、土五种元素。后来又有“五行”元素排列的“变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变法:第一,《国语•郑语》中的土、金、木、水、火之序;第二,《左传》中的木、火、金、水、土之序。第三,在《墨子•贵义》中更有把“天干”与“五方”、“五色”相配的,有人据此排出了“五行”的顺序木—火—土—金—水,董仲舒将“五行”的次序规定为木、火、土、金、水。第四,在民间流传甚广的《六十花甲纳音歌》中把“五行”的顺序排列为金、木、水、火、土,这也就是我们现在一直都在用的顺序。在这所有的“变序”当中,尽管可能由于不同时代、不同学派对这五种元素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不同,故排序也有所不同,但这五种元素一直都是不变的。
  黑格尔的“五行”说是用来论述中国古人的道德的,由于此“五行”的不确切,使他对中国古人的道德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他论述的片面性。
  
  三、“炮烙之刑”的误解
  
  黑格尔说:“假如儿子向父亲动手用武,要受炮烙的刑罚。”分析上下文,指的应是清朝的法律。
  由《清史稿》可看出,清朝的主要刑罚有四种:第一种是笞杖刑折竹板,第二种是充军刑,第三种是发遣刑,第四种是死刑。最主要的死刑有四种,即绞立决、斩立决、绞监候、斩监候。还有一种极刑——凌迟,“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此外,还有一些附加刑,如刺字,刺臂,刺面,枷号等。在这所有的刑罚当中并没有“炮烙”的刑罚,并且在清朝司法中“对监候死囚有复核审判的程序”,尽管有被凌迟处死的犯人,但从法律设计上说,对罪犯判处死刑还是比较谨慎的。
  黑格尔为什么会说“要受炮烙的刑罚”呢?因为确实在中国历史上有过“炮烙之刑”,具体什么是“炮烙之刑”?学术界目前有两种论述:一种说法是下面燃烧炭火,让犯人赤足在上面的铜格子上走过,脚被烫烂而掉入火种烧死。另一种说法也是“堕火而死”,但是从涂了油的铜柱上走过滑入火中烧死。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的名著《历代刑罚考》中用《史记•殷本纪》所载的“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证明商纣时有炮烙之刑,其他历代均未提到有过炮烙之刑。而且商纣时的炮烙之刑也不是因为“儿子对父亲动手用武”这一类的道德问题而设,而是纣“囚箕子,为炮烙刑”,即纣为了自己的杀人喜好而设。
  黑格尔显然是将“炮烙”理解为用烧红的铁饼烙人,不但弄错了时间,而且错误地理解了炮烙之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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