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苗族习惯法的作用及影响


  摘 要:苗族习惯法作为维持苗族地区社会秩序的主要标准,千百年来,它维护了苗族的生息繁衍,规范了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习惯。而由此演化而来的“村规民约”至今仍在苗族居住地区对苗族人民们的行为规范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由此可见,苗族传统的习惯法和现代的村规民约所具有的民族学、法律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价值是值得去深入研究的。
  关键词:苗族习惯法 作用 影响
  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一个以苗族为主,汉族、侗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大杂居的地区。这里苗族风情浓郁,苗族村镇遍布,对于苗族的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历史上,这里的社会秩序并不像历史文献中封建文人所贬称的“无伦纪,不相统率”。[1]其真实情况是苗族村寨内秩序井然,苗民们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日出而起、日落而归,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苗族村寨间通常的来往也都是友好的,当周围某一村寨遭遇天灾时,大家都会给与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些有别于有些史书中“苗民茹毛饮血,不明事理,好争斗”的记录。苗族村寨内部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苗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的内容涵盖了家族伦理道德、民族禁忌习俗、氏族结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财产的划分与继承、婚姻与社交、社会治安等方面。它起源于没有成文法的原始社会,历经了由国家成文法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过去它在苗族地区作用始终高于中央王朝的国家法律,成为苗民们唯一恪守的行为规范。
  一、苗族习惯法的内容及作用
  苗族习惯法完整的出现是在苗族村寨演变到“议榔”制度以后,它是通过议榔制度下制定的各种榔款规约表现出来的。
  议榔制以寨老为领导核心。寨老不是一个世袭或终生制的职位,它是依靠出众的个人能力和人格魅力由村民推选出来的。当村民们对他不再信任或他本人年事太高不能正常参与村内事务管理时,村民们就会推选出新的寨老来代替他。寨老拥有对村寨内发生的事件处理的决定权,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议榔制和寨老制的出现与苗族生产力进步,贫富分化的出现有密切的关系。早在九黎时期,九黎部落内的各民族就已经掌握了冶铁技术,而种植水稻禾类和家庭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也导致了苗族内部矛盾的尖锐,而议榔制和寨老制的出现正是为了缓解由于生产力发展、物质的丰富带来的私有制所催生的阶级矛盾。
  然而这种原始的民主议事制度下产生的榔规款约,以自己独特的形式传播于苗民内部,成为苗民们的行为准则、处事规章,进而成为了苗族地区的习惯法。这种道德约束、自律手段从法律体系上解析,它包括了民法和刑法两方面的内容。
  1、民法方面
  (1)关于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苗族在历史上先后经历了鼓社和议榔两个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按照宗支血缘关系结社立寨的鼓社组织主要存在于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在苗族被击败被迫迁徙后,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政权,而且族群越分越小,只能回归到氏族组织。从进步的历史观上看,这是一种倒退的现象。所幸的是生产力的发展使鼓社组织被跨宗支血缘的议榔组织所取代,苗族社会的议榔制也逐步完善了起来,这是苗族潜意识中的前进本能,它以一种地区性政治经济联盟组织的手段来匡扶了由于这种倒退所带来的社会后果。
  鼓社间通过议榔公约组成议榔组织,同鼓社组织一样,议榔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议榔大会制定的榔规款约,只要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即可产生法律效应,上至寨老,下至群众都必须遵守。鼓社和议榔的领导者都是要通过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时这些领导者的任期也不是终身制的。
  全体鼓社或议榔的成员,都有权参加组织内的一切活动,享受各种权益,成员们的人生和财产受全村、社的保护。“而每个成员都有遵守古理、榔款的义务;有维护公共道德、社会安全等等义务。”[2]
  由于习惯法是源于原始氏族公社时期,所以在这方面的内容,苗族习惯法充分的显示了其原始的民主性,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鼓社和议榔组织的设立都只是为了苗民们的繁衍生息,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而决定苗民自己命运的权力,并不因为氏族长和寨老的存在而失去。同时,村民大会及其他管理者的设立既很好的帮助了寨老或氏族长的工作,又可以分化寨老的权力,避免出现一人专权的现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立法、司法、执法”体系。在根本性质上,它是进步的、积极的。
  (2)关于社会伦理道德和男女社交、婚姻
  苗族习惯法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可以广泛的见證于苗族民间流传的各种“理词”、“古歌”和“佳”之中。如苗族理词说:
  “上节是谷子,
  下节是稻杆。
  要区分,才成体统,
  要区分,才各得其所。”[3]
  这首理词通过区分稻子的“穗”和“杆”来说明伦理道德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与此类似的理词还有很多。苗族习惯法中明确规定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小辈对长辈,无论男女、亲疏,都要尊敬长辈,并且在称谓上有严格的要求,凡事都要先敬奉年长者。在多民族杂居的情况下要尊重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无理滋事。同族人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和睦相处。对村寨中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要体贴同情,要尊重妇女,讲究男女平等。
  对于苗族成年未婚男女的社交,不同宗支者可以通过“游方”的形式,集体对歌互致爱慕之意,然后可单独约会。通常,已婚男女是被禁止参加“游方”活动的。通过“游方”,情投意合的男女,只要争得父母的同意,男方将女方引到家里,按俗礼订婚,举行婚礼后即可结为夫妻。苗族习惯法规定,若是男方反悔,女方则不用退还已经收下的定婚礼;若是女方反悔,则须退还男方的订婚礼,并酌情赔偿男方的损失。
  苗族的婚礼一般都是“杀猪请客”,举行盛大的食宴宴请双方亲属及村民们,以此取得舆论对婚事的认可。婚后,夫妻双方必须互相尊重。此外,受舅权制的影响,过去苗族中还流行姑舅表婚,这种与氏族外婚制“优生”的理念大相径庭的婚制在苗族中的流行,可以看出苗族中舅权的强大,苗族习惯法对其采取了认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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