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截至200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55件,审议批准省会市、较大市、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6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吉林,发挥了立法保障作用。五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加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加强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为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地方法规支持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经济方面立法,共制定修改经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8件,占全部立法的51%。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修改了建筑市场管理、贸易计量监督、城市供热、燃气管理、旅游管理等条例;在发展基础产业、扩大固定资产投入方面制定修改了地方铁路建设与管理、高速公路路政、道路运输、公路养路费征收等条例;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修改了促进科技企业发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等条例;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方面,制定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农业机械化、农作物种子等条例;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修改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节约能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五年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制定修改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在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民主权利方面,制定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等条例,并对38件涉及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取消了55个行政许可项目;在廉政建设方面,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对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发展,促进行政体制改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有力的地方法规保障。
  
  三、加强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振兴的重要支撑。五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注重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在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制定修改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志愿者服务、爱国卫生工作等条例;在弘扬中华文化、挖掘传统文化有益价值方面制定修改了吉林省文物保护、地方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条例;在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制定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等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文明风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加强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了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围绕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促进扩大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关注民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制定了畜禽屠宰、清真食品、药品监督等条例;在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制定了安全生产、妇女权益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条例。这些法规,对改善民生,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加和谐因素,推动和谐吉林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回顾五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中努力做到“七个坚持”:
  ——坚持科学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于2003年、2004年两次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要求、措施,使地方立法工作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常委会把开展法规后评价作为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创新和探索。对出台一年后的法规,有选择地开展法规后评价,通过听取执法部门、管理相对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查阅卷宗材料等形式,总结立法经验,查找立法缺陷,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常委会还就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
  ——坚持全面贯彻立法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做到立法主体法定、立法权限法定、立法程序法定。在立法中认真贯彻有关行政执法权力的规定,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于一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进行了废止或修改,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常委会按照省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战略,按照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围绕中心,突出地方特色,开展地方立法。无论是立法的选项,还是法规具体内容,都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来规范、调整、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中,属于创制性地方法规25件,占全部立法的47.2%。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很重视联系本省实际,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法规中设定公民权利与义务时,严格把握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地方性法规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不得任意给公民设定义务。立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注重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和引导公民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调整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关系时,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管理权力,又明确其职责,对其权力加以制约,注重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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