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法律思想与和谐社会建设


  
  摘 要: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同时也是一名忧国忧民的卓越思想家。尤其是他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凸显出某些超前性。在现代性思维逻辑下,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同样闪烁着宝贵的理论光芒,对于推进当前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借鉴意义如下: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的理论主张是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必要条件和发展指向;“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的法律理论及其实践对当前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平安家园”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孙中山;“三民主义”;法制;五权宪法;权能分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012-02
  孙中山先生在数十年的革命奋斗历程中形成了以“三民主义”为基础和总纲的社会革命与建设方案。在“三民主义”的框架原则之下,孙中山学贯中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理理论和法律思想体系。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即模仿阶段、转变阶段和成熟阶段,不同时期的法律思想是随着孙中山对近代中国国情及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而逐渐变化。在模仿时期,他提出以代议政治为核心的五权方案和“人权神圣”的国家法制变革方案;在转变时期,他主张代议政治向全民政治的转变,理论倾向从提倡到否定人权自由学说转化;而在成熟时期,他确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以“民生史观”为基础的法律学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其体现人民民主和幸福的法制方案。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孙中山先生在理论上逐渐形成了以民生史观为基础、与西方个人本位以及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迥然不同的民生主义法律正义观、目的论及社会本位原则的法律思想体系。
  一、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新变化——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
  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是与政治步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也是与其“三民主义”的政治观点紧密相连。他强调法制变革的重要性,并且他认为中国法制变革的前提是推翻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对人民主权的肯定。因此,法制与民主的紧密结合也就当然成为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首要内容。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而作为政治革命根本的民权主义又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内涵。鸦片战争以来,封建主义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中国的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我国的一些仁人志士在寻找救亡图存的道路中,摒弃中国的传统,完全套用西方的改革或者改良的方式,并未使中国走上繁荣富强的道路,在对中国国情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孙中山先生认为近代以来我们所受的屈辱皆来源于万恶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主张通过革命的形式来推翻封建专制的政权,建立民主共和国。他的这一主张不仅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提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的思想,标志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民主与法治的时代。在近代之前,虽然在先秦时期法家就曾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总体而言,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人治是大于法治的,封建君主的权力远远高于律法的权威。因此,封建社会的法制因与君主专制制度紧密结合而成为统治阶级“以法治民”的工具,这是与近现代的法治理念的本质区别。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武器就是将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在近代中国,康有为、梁启超等也曾提出并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无法彻底否定封建君权而没有实质地把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孙中山先生由于明确提出了废除封建帝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革命主张,并且在辛亥革命以后主持通过国家根本法的方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重要原则而被认为开启了近代中国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全新时代。因此,民主与法制相结合也成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之一。
  二、近代中国法制新构架——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
  辛亥革命之后,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就开始思考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问题,他深谙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之道,详细地思考了中国法律制度与现代社会相接轨与世界潮流相适应等途径、机制、方法等细节。孙中山将西方宪政的重要理念引入中国,接受了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首要原则。首先,孙中山多次强调应该把宪法作为中华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高指南,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孙中山认为宪法的制定目的和导向应该是充分保障民权,让公民真正享受平等自由之权利;最后,在宪法具体内容的制定上,孙中山以资本主义政治运行的三权分立机制为模板和蓝本,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运行机制而独创出了“五权宪法”的宪政体制。“五权宪法”即把国民政府的五种权力相互分立而又相互结合,使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具体来讲,就是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相互区分,设立相应的五个院部,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分别掌控五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权分立的权力制约和平衡理念,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宝贵的法律思想结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闪烁着难得的光芒,为中国社会近代乃至当代的法律建设提供了寓意深远的启示和影响。同时,在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也经常造成政党斗争纠缠不清或者议会专制、街头政治等消极政治倾向,孙中山特别强调五个院部之间全力统一于人民的思想,“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分立之中,仍相连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不难看到,在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孙中山还以敏锐的目光对西方制度进行观察和反思,在某些理念方面比西方更为成熟和深刻。此外,孙中山还提出了以宪法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权力进行适当规划与区分的主张。他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这一思想的核心是以事务的具体性质作为划分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在当时世界范围内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三、近代中国法制新归宿——体现人民民主和幸福
  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民生立法”方案集中体现了其坚定不移地追求人民民主权利和人民的幸福生活的宗旨,人民民主和幸福不仅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先进的法治理念,同时也是孙中山民主革命中的宝贵财富,更是推动孙中山民主法制方案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力和衡量的标准。
  孙中山“民生立法”方案的目标是希望通过改良的方案来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利益,最终谋求国民生计的“均”和“足”。“足”是追求国民生计的高度,也就是通过运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提高社会物质财富,满足国民的生活需要,从而改变旧中国贫穷落后的社会状况。“均”是追求国民生计的广度,也就是寄希望于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政策的方式来防止富裕后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保证国民共同享有社会财富,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均”和“足”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两者又是始终对立的,为了避免这种对立关系出现在中国,孙中山在“民生立法”方案中主张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各阶级的利益,使他们友好相处,共同发展,从而使“均”和“足”达到协调统一。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即默认“耕者有其田”以期望解除贫苦佃农的生存问题,给予其土地财产而使其逐渐过上稳定生活,但对待中国近代农村盘根错节的封建地主阶层和艰巨的农村革命现实,加之国民党内的复杂利益关节,孙中山退而求其次,希望以改良方式,用温和手段解决农村的贫富分化问题,即默许和认可已经广泛存在的地主及富农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鼓励人道主义精神,期望能够通过互助和关爱的方式,实现下层民众生活条件和环境的改善,这种观念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具有过于理想乃至空想和谐社会的性质。由于历史局限性,孙中山没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和农村贫富不均问题,但他追求社会大同和社会和谐的理想最终被中国共产党所继承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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