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


  【摘 要】自从文明时代开启,人类社会一直在努力追求尊重人权,享受个人尊严,自由和幸福的目标。国家是人类生活在地球上集风俗,习惯,观念,政治等不同属性于一体的政治领域。人类作为地球上的生物,就享有自然的人权。国家应保障其国民的人权不受侵犯。法律是每个国家保障国民人权的基本手段。保护人权,必然使国家的经济得到发展,国家将通过法治来保障法律的实施。而在非法情况下,执行者被利益蒙蔽,滥用法律。使法律不能正常执行,就无法保障人权。
  【关键词】法;法治;人权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规律及其内在本质。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其自身的规律。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即国家治理,也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国家治理是对国家机关,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活动进行行为调整。法律作为客观规律调节人类在社会之间的行为的客观规律,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运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是法治的主要特点,从而反映人民的意愿,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通过个人的主观意志和理念,实现国家管理。
  一、法的概念
  在了解法律概念的时候,人们往往首先从探索法律的起源开始。这可以从古代人类社会生活的活动说起,人们判断是非的时候有自然的意识“法律”。西周时期,我国就建立一个坚实的“灋(法)”字样,“灋”意味着公平。由代表公平公正的“独角兽”代表“灋”来决定对错。那么,为什么不使用其他人的诉讼呢?对别人的不信任意味着“灋”没有被当时的人们所了解,掌握和使用。古老的“律”字解释为“均布”,是一个古老的调音乐器。春秋时期,“法”、“律”并称为法律。因此,法律应该是调整人类社会和人之间行为的客观规律。
  二、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规范之母,是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础。制定一部好的《宪法》是法治的基本目标。《宪法》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充分实现人权。《宪法》应为国家主权,公民人权提供保障。国家各机关分工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不受到不法侵害。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应建立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它们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权的最终实现。
  三、加强教育力度与宣传力度
  法律意识伴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逐渐形成。健全法律颁布后,以国家的名义公布。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市民了解法律的内容,接受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法律教育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法律符合教育要求。全国宣传法律教育,从小学起就应受到遵纪守法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场所,在这个阶段对他们未来判断是非,预测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更应当加强校园法制教育,规范教师法制行为,做良好的榜样。另一个层次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教育法律专业人士,国家应该有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为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应用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一个国家的法律精神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职业的工作体现,他们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影响。因此,职业法律教育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四、执法公正
  公正执法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唯一途径和方式。人权的保障只有通过公正执法来实现。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执法即法律的执行。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1]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后救济手段,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五、执法监督
  孟德斯鸠在《法律精神》中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是国家代表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的介入,更存在权力扩大和滥用的可能性,有必要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和机制,有效监督执法机关。当然,也可以由人民民主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务員应根据其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问责制,调查和退出制度,必须指定民主,公开,严格把关。这些人必须有专业法律教育,高素质的精英,专业素养和个人的性格,为人民的信任。[2]
  六、结束语
  上述方面可以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每个目标的具体内容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它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实现人权。只要保障了人权的实现,社会稳定,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国力必将会强盛。法治对应于人治。毕竟,人治必然会带有个人色彩和利益趋向,导致畸形发展,对国家的客观规律,人与社会产生伤害。如今的美国,英国,日本都是一个个有力的证据。这只有通过全世界法治,才得以使人们充分享受个人尊严,自由和追求幸福。
  【参考文献】
  [1]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01:140-157+207-208.
  [2]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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