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护制度


  摘 要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者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的实现不仅是保护工人的正常生活,也是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激励职工不断丰富自己知识,提高技能,以及身体和精神的发展。因此,本文从劳动者休息权的涵义入手,探讨劳动者休息权的内容-休整权、休假权和休养权,并剖析了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规定,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提供法律依据和救济依据。了解劳动者休息权的含义和内容,是社会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休息权的前提基础,而法律的制度性规定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提供司法救济。这样在社会和国家两方面共同落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也是笔者的祈愿。
  关键词 劳动者 休息权 保护
  作者简介:姚相瑞,山西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32-02
  一、劳动者的休息权之含义探讨
  劳动者休息权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一个历史进化的过程,更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经济发展而日趋完善。在资本主义初期,科技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人的数量也成倍增加。但是,资本家的本性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由此导致了对工人的剥削,就表现在工人工作时长加长,工作环境恶劣等。在长时间的压迫下,工人们组织在一起,为了谋求自己的福利而奋勇斗争,由此才为自己谋得休息的权利。休息权便走进历史的舞台,而成为现今劳动者们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休息权,是针对于劳动者所设立的,即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休息一词,最早可查于东汉时期的文学家许慎,他在《说文解字》一书中这样写到:“休,从人依木。” 意思是说,当人们感觉到疲惫时,经常依靠树木来缓解疲劳,修养生息。关于“休息权”这一法律概念的涵义,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其中一些著名学者例如黎健飞、胡锦光和韩大元都对休息权进行了法律释义。其中,韩大元和胡锦光在《当代人权保障制度》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义务的同时,还应当享有诸如维持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综合各家学者的论断,我们可以借鉴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在《法学词典》中的定义,即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劳动者的休息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因为劳动者有劳动的义务,所以在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享受休息的权利。当然,这里的权利内容并不是单一的,笔者在下文将进行仔细的分析。
  二、劳动者的休息权之内容探讨
  (一)休整权
  休整权是休息权中最主要和常见的一项内容,保障劳动者的休整权就相当于为马达添润滑油。休整权相比较休假权而言是一种短暂性休息,其特点就在于“短时间”。 休整权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连续工作了一段时间(大多数为半天或一天)后,所享有的休息的权利。休整权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个工作日当中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例如午休时间,或者短暂性的休憩。另一个方面是劳动者在两个工作日之间所享有的休息权利,即上个工作日结束至下个工作日开始期间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在这一时间,劳动者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回家进行休息。
  (二)休假权
  休假权比较休整权而言具有相对的长时间性。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了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周或更长时间)以后,应当享有一日或一日以上的休息权。《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例如,春节、五一、中秋、十一、元旦等传统型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不能够以“工作任务繁重”等剥夺劳动者的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时间对劳动者进行了工作安排,即劳动者加班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保障规定在《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之中。或者是在之后的工作日中允许当事人请年假,补回失去的假日。
  (三)休养权
  休养权是指劳动者在假期可以通过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享受闲暇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的休养权的行使是以休整权和休假权为基础,在行使休整权和休假权的同时实现休养权,所以说如果没有休整权和休假权,休养权也无法实现。休养权实际上也是在另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在休息时的安定。例如,劳动者不受他人肆意的干涉和骚扰,可以自由选择休息的内容、方式、时间。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之价值探讨
  (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人权保护的应有之意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一个被广泛讨论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在于人权所保护的是人类基本性权利。当今的中国亦十分重视人权问题,例如,《宪法》亦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加以确立,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表明我国致力于人权的构建。应当说,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只有经过充分而必要的休息才能调解其紧张的工作状态,因此说,休息权的保护也属于人权保护的基本范畴之内。国家和社会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也是对于劳动者人权的保护。
  (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意
  国家进行立法就是为了保障人类有序、持续的发展,任何立法活动都应当以人文本,将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基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是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正的保护。国家的蓬勃发展是依靠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因此我们必须给予劳动者们一定的补偿和保护。这种补偿和保护由国家出面,体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的支持和赞赏,也体现出国家对于社会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保护的内容并没有进行不必要的限制,这实际上体现出国家对于社会自由的保护。劳动者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休息。例如,外出度假,踏青或者仅仅是在家中睡觉。劳动者进行休息的方式法律并不干涉,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劳动者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所以说,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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