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15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民主化的重要体现。随着企业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深入,我市劳动关系和劳动矛盾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劳资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运用工会这种组织形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加强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发挥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2006年10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临安市召开了有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在分别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条例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二十三条,分别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监督原则、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工会依法享有劳动法律监督权,但工会的这种群众监督和行政执法权不同,不具有强制力。为了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即“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同时在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内容并没有予以明确。条例从杭州实际出发,在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十一种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等方面。
  (三)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机构和职责。目前,我市已建立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2002家,具体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确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并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的职责。
  (四)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条件和职责。为了进一步优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综合素质,条例规定了监督员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具体职责:一是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报告。
  (五)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为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条例第十四条至二十条对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的舆论监督,条例还规定“工会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闻媒体通报”。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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