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指标和法律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法制体系日臻完善,立法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社会中应时而生的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不少的法律漏洞,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较为严重,法制建设的耗费已甚为庞大,理应引起各界高度重视。研究中国法制与利益之间的相关性,主要是考察中国社会经济指标和法律指标之间的关系,经本文研究发现:社会经济指标和法律指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线性正相关的关系,法律指标的增长能够带来社会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反过来社会经济指标的增长也会给中国的法律指标带来正面的影响,充分认识和理解两个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维护当前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制成本;线性正相关;相关系数矩阵;社会经济指标;法律指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4-0077-04
  
  一、中国法律体系的相关数据与分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社会活动的增加,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变得纷繁复杂,中国为了适应社会中人们对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立法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下表所示是中国1979年到2005年的立法总数。
  从上图可以看出,中国各类的立法总数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这与利益主体对法律法规产生的巨大的需求密切相关,中国及时地订立各种法律以适应社会中人们的法律需求,以协调越来越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要求。但是立法的数量多并不意味着立法的质量一定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关系的变化,对于立法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无效率的法律面临着被变革甚至被淘汰的境地。
  同时伴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多、法制机构的增立。社会中人们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应时而生的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在本文中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定义中,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主体。下图是关于中国律师的数量变化(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从数据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工作者呈现出一种越来越多的趋势。
  中国在法律方面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在法律教育上相应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院校,下表,2反映了中国高等学校法律院系数量的变化。
  与此相应的。法制数量的增多和律师数量的日渐增多。司法所的数量也在一直不断增加,从下图可以看出自1994年到2000年司法所的数量以稳步的增率一直在增加,直到2002年和2003年才略有回落,这与中国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纷繁复杂的纠纷事件有关,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愈加激烈,而且人们的维权意识愈来愈强,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的事件也是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人员数量的迅速庞大给整个司法系统也带来了负担。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此图统计的是有关查处的违法违纪的审判人员的数量,从中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违纪违法的审判工作人员的数量虽然也在增加,但是只是呈现小幅增长的趋势,由于中国在这一时期司法机关和审判工作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如果从两者的比例上看,违法乱纪事件中所涉及到的审判人员的数量比例大致是稳定的,到1998-1999年间达到了顶峰,但是在这之后违纪违法人数开始逐年下降。这是因为中国政府开始正视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开始了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旨在清除司法人员腐败。从图4中国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的数量变化图看出,自1999年中国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数开始明显降低。到2004年和2005年的违法人数已经明显低于开始整顿之前的水平,基本上与1988、1989年的数量持平,从数据可以看出中国进行反腐败的斗争取得了一些成绩。
  图-5:腐败案件数量变化图描述了1990年至2004年的中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腐败案件数量,由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提高了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之前大案指的是立案侦查1万元以上的案件,之后指的是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案指的是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在1998年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总量明显减少。但是另有数据表明。中国在1999年以后受到刑事追究的审判工作人员的人数并没有显著下降,可以说反腐倡廉的举措是偏重于抓大案要案。但是却疏于惩戒一般的违纪违法。
  
  二、中国的法制成本的相关数据与分析
  
  首先,分析中国在立法部门所耗费的经费,如上关于成本分析所提到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以及维持法律机关的正常运转都需要一定的费用,这部分的成本主要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了活动经费、机关职员的薪金、全国人大例会经费和法律起草的经费等四个方面。从2005年开始中国在立法上活动经费的预算已经开始增加,2005年批准的活动经费已经达到了1075万元。活动经费的增加是有利于实地视察和调研工作的开展,虽然也给中国的财政造成一定的负担,但是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有效率的。那么从中所得到的收益是远远大于成本的。而且中国政府机关职员数量在增加,其待遇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在这个方面的经费支出也随之增长。与此同时。例会经费也由于出席例会的人大代表的住宿、交通和会议场地的使用费用的增长而增长。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的经费也要顺应时势,因为如果立法的数量增加而立法经费不变,则立法质量就不能保证,因此国家在法律制定上的预算成本也要增加。现阶段立法程序是个可以多元参与的过程,所有有意愿的专家学者和群众都可以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因此立法程序相较以前增加了更多的相关人员和相关程序,必然要耗费更多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不仅如此,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对于法律效果和法律目标的要求也比过去大大提高,高质量立法必然要求更多的立法投入。
  其次,针对中国法制机构进行整个法制工作所耗费的成本进行分析,政府法律机关人员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工资补贴和保险金等,人力资本和人工费用是构成中国法制成本的基本。机关人员进行工作还需要耗费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指的是房屋设施和固定设备费用,可变成本指的是日常消耗费(交通、日常用品消耗费等)、宣传费和资料费等。调研和实地调查、法规规章的起草费用,举办立法听证会的费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和交流所需的费用是政府要承担的主要法制工作成本。
  注:行政管理费中包括公检法司支出和外交外事支出。
  资料来源:2004《中国统计年鉴》。
  根据立法目标和立法计划来规划法律成本,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资源的配置,通过编制科学的立法计划和经费预算来追求法制资源的供求平衡。既要保证立法机关及其人员履行其立法职能的需要,保证充足的立法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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