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人力资本在婚姻关系中的认定与分割


  摘 要 家庭人力资本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婚姻关系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物质保证。本文从家庭人力资本的内容视角切入,研究和思考夫妻财产制中关于家庭人力资本的属性问题,界定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范围,提出婚姻关系中家庭人力资本的认定与分割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人力资本 夫妻财产制 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张艳,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6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成为个人能否有更大升值空间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职业资格、学历水平、技术能力等。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如果为另一方在获取职业资格、学历证书等方面给予经济或承担了较大家庭责任等的支持,那么获得人力资本提升的一方如果提出离婚,那么承担较大义务的一方很可能无法享受到人力资本提升后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更无法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家庭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在于缺乏个人获得能力增值后如果婚姻关系在短期内无法存续,则另一方无法获得期待利益,有失公正。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婚姻存续关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在全社会更加重视个人发展的前提下,人力资本就成为了很多人所追求的个人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在婚姻关系中得到个人价值增值的一方因其个人增值而导致的离婚中,应当将人力资本纳入离婚财产分割中,才能有效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
  二、家庭人力资本的认定及其属性
  (一)家庭人力资本的界定
  1.家庭人力资本的概念
  家庭人力资本的界定需要首先了解人力资本的概念,从而引申出家庭人力资本的有效概念。百度百科中认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是指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亦称“非物力资本”。家庭人力资本往往表现为“非实质性资本”,例如所获得的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等。这些知识性收益能否直接转化为物质财富是需要时间来检验的,那么家庭人力资本要形成物质性收益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家庭人力资本的受益方的不作为将会使人力资本价值无法成为物质利益。笔者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特殊的资本类型,是劳务的特殊表现形式。人力资本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表现为人身专属性、技术性、专业性、内在性的劳动,并以特殊的形式依托于所有者,能够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价值,转化为货币资本,创造出更高的价值增值。
  家庭人力资本作为人力资本中的重要种类之一,可以将人力资本与家庭人力资本看作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由于家庭人力资本的特殊属性,要将其进行具体分割在具体案件中无法操作。家庭人力资本的“无形性”具有抽象性,其表现为个人所获得能力提升,这种能力提升表现为一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受益方实际是获取了隐性升值空间,它需要受益方的主动发挥才能够实现。笔者认为家庭人力资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更好地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持续发展,一方主动承担更多家庭责任和义务,为另一方提供提升个人能力的机会和便利,受益一方在其支持下获得技能或资格。
  2.家庭人力资本的特征
  (1)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人力资本提升。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财产为共同财产。家庭人力资本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婚前和婚后所形成的人力资本不应属于家庭人力资本的范围。家庭人力资本的产生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所形成的可预见性收益。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家庭人力资本才能认为是家庭财产的一部份。
  (2)家庭人力资本是期待利益。家庭人力资本在婚姻关系存期期间获得,其要实现更大收益有一定风险性,可能会在短期带来收入的提升或者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带来更大的收益。家庭人力资本是家庭生活的期待性利益,在受益方获得人力资本能力的提升后,要实现人力资本带来的利益要具有可期待性。
  (3)家庭人力资本是一方为支持或帮助另一方获得人力资本提升而负担了更大的家庭责任和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婚姻法》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保护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二)家庭人力资本具有财产属性
  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家庭人力资本的属性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两种。财产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人力资本是一项财产,或者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
  从经济学来说财产是物质财富的统称,包括金钱、房屋、汽车、财产性权利等具有货币价值的实体性资产。财产又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是“无形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的特殊表现,是一种具有财产性收益的可期待财产,其通过人力资本受益人的积极作为可以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收益。家庭人力资本应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人力资本受益人在获得某种资格或能力后,对其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笔者认为,家庭人力资本在民法意义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其实质价值所在。在罗马法中,财产与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上是重叠的。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之一,在民法中所体现出的财产性利益,实际是家庭人力资本性质的法律化。家庭人力资本是一种具有可期待性的财产性收益,受益方要通过对人力资本的转化而获得更大的财产性收入和发展空间,其财产性价值提体现出来了。将家庭人力资本的财产性价值进行分割,区分家庭人力资本所产生的远期或近期财产性收益,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人力资本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夫妻双方共同对其共同财产享有完全的权能包括: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始于婚姻关系的开始。只有具备法定结婚要件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二是须是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性收益,除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的以外。三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权利义务平等。家庭人力资本就其性质属于财产的一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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