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探究


  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探究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性的解放,人们对于自由权利的追求越来受到重视。在婚姻家庭领域,主要表现在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自古以来,婚姻就是男女双方的事情,对于同性的结合,历来受到人们的鄙视,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现在,同性恋的群体不断壮大,他们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同性婚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关键词 婚姻的本质 婚姻自由 同性婚姻 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已经成为亘古不变的真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开化,人权自由与平等的追求,同性恋群体也默默地从社会的小角落里走了出来,为他们自身的婚姻权益摇旗呐喊,希望得到社会的宽容与认可,那么社会又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一、婚姻的概念与本质
  (一)婚姻的概念。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然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社会方式。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两性的结合才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性差异、性吸引、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只有两性结合才能繁衍人种、延续社会。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主观目的,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即一夫一妻制。这种个体婚制度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和文明的发展。
  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对婚姻的确认是不同的,例如原始社会由社会习惯所确认,而在阶级社会则主要是通过法律来确认的。
  (二)婚姻的本质。
  婚姻,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所谓自然属性就是指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主要表现在 :第一,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第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生物学上的特征。建立婚姻家庭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比如通过生育繁衍人类后代,比如通过自然选择创造体制与智力更加完善的人种等等。所谓社会属性,是指社会赋予婚姻的本质属性。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于发展都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要受到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的制约。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性质,但是立法者在婚姻的立法过程中也不能忽视自然属性的重要性。
  二、结婚制度
  婚姻的成立又称为结婚,是男女双方已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结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是指结婚但是人双方的自身条件,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据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所谓形式要件就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我过现在的婚姻登记制度,西方一些国家举行一定的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等等。
  三、同性婚的发展
  同性恋的存在古已有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我们不可能否认它的存在。我国很早的时候就有“余桃”、“断袖”“龙阳”等对于同性恋隐晦的说法,西方许多著名的人物也是同性恋,比如柏拉图、尼采、康德……同性恋这个词被创造出来之前,它就被认为是邪恶的,为伦理教化所不容的,特别是在西方同性性行为还被定立了残酷的罪行。但是随着现代医学和科技的发展,同性恋经历了一个从非病理化和非犯罪化的过程,同性恋者也能够在这种宽容的环境下“走出来”,面对社会,面对亲人,正视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
  同性婚姻,这是指通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承认,其表现在于同性伴侣可以在政府部门登记,并可能享受到部分或者全部的配偶权益。
  (一)否认同性婚姻的判例。
  Baker v. Nelson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和麦克康纳尔要求被告纳尔逊颁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原告认为,明尼苏达州的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他们诉称,如果该州的婚姻法只被解释成适用于异性婚姻,将会违背联邦宪法。
  对此,法院的回答是:自从有了书面的记载之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家庭中的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法院并未对人类的婚姻是作详细的调查,仅仅依靠《圣经》就否认了原告的这一请求 。
  (二)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
  自从1987年起,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就着手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1989年,圣佛朗西斯科律师协会签署了支持同性婚姻的声明。一对芝加哥男同性恋者以伊利诺斯州人权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声称该州不允许同性婚姻是对同性恋者的性别歧视。此时美国各地的法院,不再单纯地以传统婚姻的定义来否决同性婚姻,而是做出了一些让步。
  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2003年11月18日以4票赞成、3票反对的微弱多数裁定,根据该州宪法,同性伴侣有权结婚。
  同性婚姻的法律承认之路走得可谓艰辛,对立法者来说也是一个很难抉择的难题。但是无论如何,这个问题不是用逃避就能解决的了得。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其作出了认可。
  四、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探讨
  我国在《婚姻法》修改过程的确出现了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论。 有社会学家提出了关于考虑“同性婚姻”的建议。 认为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状况下,新婚姻法应“以人为本,尊重现实”, 作为人类情感组成部分的同性爱在新时代也应得到与异性爱婚姻家庭同样的法律地位保障, 而不应回避这个问题。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 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生活上的需要。 同性爱己被证明非医学疾病, 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 与异性爱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 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北京大学副教授马忆南说:“配偶权的实际意义是强调夫妻间、配偶间身份意义的权利, 比如姓名的权利, 同居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相互协助的义务, 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等权利义务”。 无论从道德伦理的任何角度都看不出, 这样的配偶权不可以包括同性配偶的权利。
  当然,这里也不乏反对者。他们的主要观点有:(1)婚姻是介于男女之间的建制;(2)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3)同性伴侣组成家庭不适于抚养孩子;(4)同性恋令人恶心;(5)同性婚姻几乎违背所有的宗教教义。杨大文教授认为:“几千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如果同性也可以结为夫妇,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对于同性恋我同意在法律上给予宽容,但为什么要有同性婚姻呢?”龙翼飞教授认为,“《婚姻法》不会为同性婚姻单独设置新的规则,因为对社会成员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如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照顾义务,可以适当分割一部分遗产,这就解决了继承问题。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会有以下一些好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性恋者应该享有混一自由和建同性家庭的权利。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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