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合理速遣义务


  摘 要 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合理速遣义务 迟延交付
  作者简介:刘慧茹,大连海事大学2013级海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3-02
  合理速遣义务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规定中,英国普通法将合理速遣与船舶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并列, 作为承运人的三大默示义务而无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这项义务渐渐为国际航运界所接受, 成为国际航运界一个公认的惯例, 而为合同当事人普遍运用。
  一、航次租船合同下合理速遣义务的内容
  基于商业目的,船东如果不履行合理速遣义务,承租人将遭受巨大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所以,船东有合理速遣的默示义务,应当将船舶以合理速遣的方式送至装货港和卸货港。船东必须承受未履行合理速遣义务而造成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的迟延风险。
  (一)合理速遣义务
  合理速遣,即船东保证其船舶将做好开始约定航次的准备,装载拟运输的货物,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航次。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航次”是指去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和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是对时间的要求,因此,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下合理速遣义务的内容,Tindal法官在WP & RM"Andrew v Adamsy一案中总结为:“在所有的租船合同下,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间,那么船东就必须没有不合理迟延地开始航次,开始之后,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归纳起来,不论是明示的或者是默示的合理速遣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合理速遣地开始航次,即船舶在港口装卸货和启航时,应迅速而不拖延地进行。这是一个合理承运人所必须做到的。比如:船员上岸,迟迟未归,导致船舶延误开航,就是一个典型的违约例子。其次,合理速遣地完成航次,即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承运人有义务采用通常或习惯上或合同约定的航线,快捷而毫不迟延地直驶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如果目的港为一系列港口,一般按照合同中列明的顺序靠挂,而不管他们的地理顺序。反过来,如果靠挂的若干港口未详细列出,只是在合同中笼统地记载,那么承运人必须按照通常或习惯上的先后顺序靠挂,否则,很可能就构成绕航,从而违反“合理速遣”这一默示义务。 另外,合理速遣并不要求船舶达到最快的航行速度,而是要求“合理”速遣,在考虑油耗、安全等综合因素之后,以适当的速度及时开航并完成航次,不造成不合理延误即可。
  (二)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
  实践中,租船合同一定会约定一个预计到达时间条款。预计到达时间条款对合理速遣地开始预备航次义务会产生很大影响,二者相结合将产生船东“及时开航”的绝对义务。
  在租船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希望明确船舶到达装货港的具体日期,以便安排需要运输的货物。如果过早安排货物,承租人势必要支付高昂的仓储费用或堆存费用;如果过晚安排货物则将浪费受载期并可能支付高昂的滞期费,所以承租人希望尽可能地精确船舶到达装货港的时间。但船东则更希望约定弹性的到达时间,船舶航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不可避免的迟延,约定精确的到达时间将使船东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需求便产生了预计到达时间条款。预计到达时间条款是承租人和船东之间达成的妥协,通过预计到达时间条款,船东并不需要在一个准确的时间到达装货港,而只需要在预计的时间到达即可。但预计到达时间条款要求船东诚信合理地预计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的时间,这样承租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障。只要船东诚实合理地预计到达时间,他就不需要对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船舶迟延到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船东并不保证在预计到达时间之前,船舶不会出现不可预期的迟延。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合理速遣地开始预备航次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将产生船东“及时开航”的绝对义务,即船东必须在某个日期开始预备航次,这个日期能够使船舶在合理速遣的情况下于预计到达时间之内抵达装货港。“及时开航”义务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方面船东必须诚实合理地预计船舶到达时间,另一方面船舶必须及时开始预备航次,使船舶在预计时间内到达装货港。在这样的情况下,船东是否需要对船舶迟延到达承担责任就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及时开航”义务。由于“及时开航”义务是一项绝对义务,即使船东没有过错,只要没能履行该义务,船东就需要承担迟延责任。
  (三)合理速遣义务与解约条款
  另外一个经常和合理速遣义务相联系的条款就是解约条款。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个解约日,通常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当船舶迟延超过解约日之后,承运人便有了选择解除租船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解约条款下,即使船东没有违反合理速遣义务,但是基于保护自己商业利益的目的,承租人有权在解约日之后解除租船合同。需要说明的是,租船合同中的解约条款并不意味着船东需要保证船舶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只要船东履行了合理速遣义务,承租人就不能因为船舶在解约日之后到达而起诉船东要求其承担迟延责任。同样地,即使船舶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但是船东违反了合理速遣义务,仍应当承担责任。合理速遣义务与解约条款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承租人可以基于解约条款解除租船合同,也可以基于船东违反了合理速遣义务以致合同目的不达而解除租船合同。
  二、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英国普通法将合理速遣义务作为船东的一项默示保证。在英国,根据普通法、制定法,或者商业习惯,如果当事人考虑到当时情形就一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为默示条款。当事人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排除或变更,便应当承担该默示条款规定的义务。

推荐访问:航次 租船 义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