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析


  摘 要 在我国的经济法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成分,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个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经济法无法取代的功能,可以使抽象的正义转变为实质的正义,使当前的公平转变为长久性的公平。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经济法
  作者简介:张赟娜,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职员,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在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即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在本文中,笔者结合经济法以及自身的经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为切入点,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的亮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经济法是社会法中的一种,在价值取向上更应当体现出公平正义性。从整体上来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从局部公平到整体性公平;从形式上的公平到实质性的公平;从当前的公平到长久性的公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并不局限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形式上的平等,而是需要从实际的角度去考虑。在消费关系和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实施应当更加偏向于去保护消费者,这才是对公平性和整体性的实质追求 。
  总而言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效贯彻落实经济法最基本的价值。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主要是指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解释、执行和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精神。其中的核心内涵是: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平衡,重视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维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符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有效观察和落实,也充分体现出了经济法的实质要求。
  第一,社会和国家适当干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当前正在建立的一种经济制度,要想有效实施这项制度,除了依靠市场,还需要国家和社会进行适当的干预,只有国家和市场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将该制度的效用最大程度发挥出来 。
  第二,社会本位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广大人民的利益,很显然,包括个人利益。从某个程度上去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一些特定个人共同利益的综合。由于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处于一个客观的弱势地位,所以消费者的生存与其在消费过程中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息息相关,譬如,消费者对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需求与消费品的安全和卫生息息相关。为了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进行维护,必须要有倾向性的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贯彻落实倾向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并且要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全面规定和明确,不需要拘泥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绝对平等,在法律上应当适当体现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倾斜。如果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应以及绝对平等进行刻意追求,由于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性与其所处地位的弱势性,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避免受到经营方的严重损害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亮点的解析
  (一)加强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在消费市场和消费关系中,由于一些不可控的因素,消费者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到他人损害。为了全面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除了利用立法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倾斜性的保护,还要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用它有形之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以庇护。修改过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政府保护消费者这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更是加以明确化,比如监督的职责和领导的职责等,同时还新设了一些内容,比如政府抽查检验以及向社会及时公布等制度,这样就让政府真正成为保护消费者强有力的后盾,政府的职责也在修改的过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修改后的经济法中明确指出,如果政府在抽查检验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召回以及警示等措施 。
  (二)在增加经营者义务的基础上赋予消费者新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后,其立法原则依旧是倾斜性保护消费者,这一立法原则的秉承,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尤其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上购物的发展势头迅猛,人们必须要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众所周知,人们在网上购物,涉及到金钱交易,所以需要填写很多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都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但是有的商家往往利欲熏心,利用有偿的方式,向他人透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他商家得到信息之后,为了扩大客源,不断打扰消费者。有些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因此受到严重威胁。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考虑到了这一点,在倾向保护消费者的基础上新设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在这个网络购物新时代,这个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能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可以有效消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有着潜在的威胁。除此之外,由于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存在一定的差别,网上展示的图片与现实当中的产品可能存在差异,所以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消费者无需进行说明,在七日之内如果因为对购买商品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析
  (一)政府在干预经济中的科学定位
  在实际生活当中,国家很少会以自己的名义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一般来说,这种职能通常由比国家更加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进行承担。在经济法中,政府是干预中的主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政府失灵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增强干预效果。至于政府的干预经济,经济法将其定位在两个方面,即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前者属于宏观层面的手段,后者属于微观层面的方式。在消费关系和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这是市场监督需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领域。修订过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政府的职责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政府必须要贯彻有效落实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责任。同时也对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通过这种强制性的要求,在消费市场中,政府的市场监督和管理法制也就更加趋向完善。由此可以看出,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微观市场中,将政府的市场监管科学定位充分体现出来,这样也就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政府干预不到位或者过度干预的现象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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