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视域探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


  【摘要】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实施者,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是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支持有关国计民生发展的基础产业或设施,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商业化后的政策性银行在亏损弥补、融资成本以及调控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从经济法视域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阐述政策性银行的内涵、资金来源于功能,具体分析政策性银行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而探讨其商业化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 商业化 视域 政策性银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经济的敏感度提高,政策性银行受到更多人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银行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工具,对于政府干预和调节金融秩序具有重要影响。但是,政策性银行自其成立以来,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因此,新时期,在经济法视域基础上,加强对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一)政策性银行的内涵
  所谓政策性银行,指的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创立、参股或者保证的,为贯彻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政府金融机构[1]。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政策性银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隔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从而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离。就目前来讲,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不仅能够促进原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还能够确保一些投资风险高、投资周期长以及投资效益低的重点扶持企业或国家基础项目工程得到资金方面的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第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核拨的财政专项资金、资本金;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第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拨付的重点建设基金、资本金;二是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三是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四是中国设银行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拨付的财政支农资金;二是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三是对外发行的债券;四是同业存款、境外筹资以及协议存款等。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功能
  从宏观角度讲,政策性银行具有配置资金资源的功能,能够依据行政政策的规则弥补商业银行的不足。
  二、政策性银行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银行行业组织方面
  第一,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不仅能够经营货币,而且还能够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2]。由于这种行业特殊性,政策性银行应承担其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现有的银行行业组织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就无法有效解决政策性银行的责任问题。
  第二,行业自律作为银行行业组织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对于金融监管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自律规则,但是大多数规则并不明确,也并没有给予行业自律足够的重视,使得行业自律质量不佳,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虽然银行行业组织创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在法律方面并没有确认其地位。因此,政策性银行在社会中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够有效树立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业务准入方面
  首先,就目前来讲,政府的完全干预依然存在,再加上在资本率、资产率以及经营模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对政策性银行的准入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由于我国相关的业务准入机制不健全,在组织结构上并没有引入市场细分领域专业性的业务,这就使得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受到严重影响。
  最后,在政策性银行商业化之后,中间业务的准入机制产生了不适应性,从而形成了相应的空白地带,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对市场机制的辅助与补充作用。
  (三)资本市场中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方面
  现阶段,商业化后的政策性银行只有向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才能够确保资金的供给,才能够吸引投资者。但是,国有股权及法人股的限制流通性,不能够实现对非银行国有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影响了对产业机构的调整,进而也对政策性银行的改制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四)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一方面,由于受利润指标考核经营成果的影响,我国政策性银行信息公开披露过于依赖会计制度,规则过于简单,仅停留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以及资产损益表上,忽略了经营状况与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我国政策性银行信息披露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对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员的责任机制。
  三、基于经济法视域的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银行行业组织
  一是为维护政策性银行的整体利益,要完善自律主体结构,提高组织成员的素质,合理设计内部机构的体制,科学塑造组织文化;二是为使政策性银行能够有效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制定符合银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自律规则;三是为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服务作用,加强银行行业组织对政策性银行的有效监督,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纠纷解决与责任机制。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制
  第一,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报告、审计、披露和稽查制度,使会计事务所的监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为有效提高相应的监管与运营效率,必须加强市场与政府的有机结合。
  第三,为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并使其职能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必须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从法律角度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行为等进行审核,并为解决相关的信贷、监管与纠纷等问题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或起草一些法律文件。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资本市场法制
  其一,要对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划分,提高政策性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其二,要提升政策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从而对政策性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地防范、控制与管理。其三,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产权交易法制,从而创建一个良好的产权交易法律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审查机制
  从整体上讲,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业务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故而,一旦出现行业整体衰退危机,即使其不良贷款率不高,也会出现严重的贷款风险。因此,商业化后的政策性银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贷业务制度,实现“审贷分离”,加强信贷部门、资金部门与评审部门的联合,并明确各部门的权利,从而对其信贷业务的发展形成制约。
  四、结语
  总之,我国政府财政、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在业务上有着明显的分工,不能互相替代,只能协调配合、互相补充。作为连接商业银行与政府的活动领域的中间地带,政策性银行业务的活动领域还和财政与商业性金融业务领域两边相交。由此可知,一旦政策性银行业务发生变化或调整,都会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若要使政策性银行业商业化,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余菲菲.浅析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行现状及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12:163-164.
  [2]刘君.政策性银行商业化的经济法思考[J].塔里木大学学报,2010,03: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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