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关系经济法调整分析


  [摘要]从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可以洞悉国有商业银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个视角能够看清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进而可以推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经济体制的改革。本文就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经济法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断改善,以期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政府;经济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7056
  1引言
  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两者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任何互动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经济形势,而且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渊源较深,关系比较复杂。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对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进行调整,充分发挥出市场经济的优势。
  2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
  21银政制度转型后成本转嫁的关系
  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的过程,是制度变迁的过程。经济学制度认为制度变迁必然伴随制度变迁的成本,且制度的变迁成本在不同集团、不同阶层的分摊,影响与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成败。作为经济体制转型主导者的政府,在控制银行的过程中,可以把经济转型成本、转型风险转嫁给银行,这个过程政府属于制度转型成本的分配者,银行是制度转型成本的承担者。这种转嫁关系,既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转型,又推动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22市场经济主体
  虽然股份制改革之后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变成企业法人,但国有商业银行依然受政府管理,例如,中央汇金公司就代表政府享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两者是投资者和管理者关系。
  23宏观调控者的主体和受体
  虽然我国已经转变成市场经济的体制,但政府并不信奉彻底自由主义的精神,而是要行使自身经济管理的职能。政府管理的经济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货币管理政策,我国政府制定货币管理的政策来调整市场经济,政府是调节中的主体,而银行则是受体。此外,这种货币调节政策主要是代表政府中央银行来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活动。
  24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且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比较复杂,不像民营银行和政府的被管理和管理那样简单。因为国有商业银行来源于政府,两者关系比较复杂。即便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依附于政府,其已经独立成为企业法人,但两者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过程,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了控制和管理,具体如下。
  241独立阶段
  在几经周折之后,商业银行不再挂靠政府,而是从政府独立出来。虽然目前两者已经不是从属的关系,但政府仍然管理着国有商业银行。例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肩负着巨大转型的成本,而且并不是经济法下需要承担的经济成本,而是承担政府转型的成本,政府同时也要解决商业银行承担不良资产的问题,可见,在某种意义上,政府与商业银行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42改革阶段
  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初始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商业银行是从政府独立出来的,而且政府正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制度转型过程中,政府一直是主导者,积极推动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因此,不管是商业化的改革,还是银行股份制的改革,均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
  3当下经济法调整中的不足
  31法律规则中的内容冲突
  由于法律援助、法律体系混乱,在调整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关系时,在很多内容上都存在冲突。例如,商业银行在定价时需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暂行办法进行,《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收费标准和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结合国务院的价格主管机构来制定价格。换句话说,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自己设立收费项目的权利。
  32法律体系冲突
  国内目前调整政府和商业银行关系时,应用的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其立法水平不一致、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不和谐法律系统,其规则冲突比较多,不仅有下位规则和上位规则冲突,而且规则之间也存在冲突,国外规则和国内规则冲突。下位规则和上位规则冲突的典型就是银行间公平的竞争,其中,下位行政法规分别规定了股份制银行和商业银行。在2003年前,银行的监管责任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虽然成立银监会后,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清理人民银行规章。
  2007年的银监会对人民银行规章做出规定,部分人民银行规章停止使用,但由于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之间地位平等,因此银监会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与实用性,若商业银行因遵守人民银行规定而被银监会处理,这种行为是不恰当、不合法的。此外,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确定可行,若同为规则间冲突难以解决,会严重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执行。国外规则和国内规则冲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变得越发明显,如国内商业银行监事会成立时间比较晚,实践中并没有较好的效果,但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中,银行监事会有着重要作用,当国内商业银行面对涉外业务时,就会出现冲突。
  33法律原则混乱
  由于银行对于价值的追求和政府对于价值追求间存在差异,因此要成立银行政府监管机制,虽然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有股份控制有限公司,但企业法人的本质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间必然存在矛盾。是追求经济效益,还是追求安全、自由,这些方面政府和银行之间截然不同,经济法作为政府的调整手段,其本应是次序和安全追求者,和追求效率、自由的国有商业银行间相互制约。但由于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联系,两者对于价值的追求比较混乱,主要表现为: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混乱、次序原则和自由原则混乱。
  331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混乱
  国家处理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关系时,首要考虑的原则就是安全原则,特别在经济一体化的新时代,经济安全已经变得至关重要。商业银行组织的大部分活动都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的经济秘密,但目前我国银行立法存在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往往会忽视自己本职是追求经济的安全。如曾经国内积极推行外资入股商业银行,其入股理由是,引入外资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效率,进而形成内部规范治理的结构。但由于外资者身份比较复杂,引入外资时,难免会出现重要经济信息泄露的情况。
  332次序原则和自由混乱
  政府和企业本应该是次序追求者和自由追求者,但由于我国政府大力推动改革,经常会发生政府越位的情况,从次序追求者转变成效率追求者,也就会导致实践中缺乏管理,增加经济风险。如2008年,《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过程中,没有明令禁止混业经营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当时金融监管力度放松,以及混业经营规模比较大。
  4结论
  总而言之,目前调整政府和国有商业银行关系时,比较常用的调整手段就是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中各项规章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使得调整效率达不到预期要求,因此,需要健全和梳理银行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监管制度,更好地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徐冬红,朱军生民企银行关联与资本结构的动态调整——调整过程及其经济后果研究[J].科技与经济,2015,23(3):55-59
  [2]岳华,张晓民基于风险调整的中国商业银行效率评价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12(4):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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