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构成及其优化探讨


  摘要:本文用生态优化理论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发现,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真正服务于农业的农村正规金融生态主体数量明显不足,且功能退化,未形成分层竞争机制,信息不对称;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虽无合法地位却十分活跃的充斥着农村金融市场,给农户和农企的融资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信用环境不佳。具体的解决方案有: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结构体系,培育分层竞争的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的健康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保障体系,改善信用环境和经济环境等。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3
  
  一、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内涵及构成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指的是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为农业、农村、农户和农企提供资金融通及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这些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和它们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形成的一种均衡的、动态的系统。与生物学中的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系统。各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之间的关系犹如自然生态环境中动植物之间的关系一样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经济、法制和传统习俗等就犹如自然生态系统中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土壤、阳光和自然水分等,是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生存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事实上,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包括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两大部分(如图1-1)。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指的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则包括与农村金融业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农村经济环境、农村信用环境、农村法制环境等。
  
  图1-1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结构图
  
  二、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优化
  要想发展农村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环节在于发展农村金融,这就要不断的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包括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优化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垄断的、单一数量的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信贷需求,同时也导致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生态种群是改善和维持农村金融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完善农村正规金融主体间的种群竞争机制
  种群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同时生活着的同种个体的集群。例如,同一鱼塘内的鲤鱼或同一树林内的杨树。农村正规金融主体的种群就是指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合乎法律程序而成立的金融机构(如图1-1中所示)。完善的种群竞争机制可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内部的平衡和健康发展,使之更好的服务农业。这就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参与竞争完善种群竞争机制,形成良性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事实上,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主体是非常单一的,许多地方仅剩下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正规金融生态主体由于缺乏竞争,普遍缺乏活力和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产品基本停留在传统的信贷产品上,缺乏针对需求的变化而进行的创新。这意味着农村正规金融主体之间的种群竞争机制并未发挥有效作用。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只有少数乡镇的农信社开通了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例如代销国债、基金、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科技含量较高的银行创新业务几乎没有;即使针对农户的主打业务——小额农贷,也由于贷款手续复杂、贷款额度低、贷款期限短等特点,与农村资金需求多样化、农业生产周期的长期性、农业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增加等现状不适应;而且其贷款一般需提供抵押或质押,且抵押品种仅有农机具、房屋等有限的品种,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创新。同时,种群的单一性违反了生态多样性原理,致使农村正规金融生态主体功能异化: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农户难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多种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
  地方政府可通过颁布政策来支持并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村正规金融主体,并鼓励其农村在金融市场上参与竞争,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农村金融需求。具体可如下操作:(1)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正规金融主体中的骨干作用,利用其在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扩大支农业务规模,增强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功能,鼓励其业务向商业性支农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延伸;(2)深化农信社的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理顺省联社与农村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发挥其接近农村金融需求者的优势与农信社展开良性竞争;这样既有利于形成农村正规金融主体有效和谐的竞争机制,也满足了农村各层次的金融需求。同时使得处于农村金融生态“中间位”的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得到更加充实的力量。(3)鼓励农村正规金融主体针对本地需求积极开发新的贷款品种、采取更加灵活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式为农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例如,建立金融机构的农村社区服务机制,解决农村资金汇划、汇兑难的问题,方便农民务工收入的异地汇兑和非现金支付;针对农户和农企的实际情况,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新的担保形式。(4)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农户联保,也可以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弥补农户联保的缺陷。为了避免政府信用的滥用,同时也因为政府财力有限,所以笔者不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最好是运用政策手段,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的,政府可在担保公司创建初期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收入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拓宽贷款范围、扩大贷款覆盖面提供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
  (二)健全农村非正规金融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自然生态环境中存在着物竞天择的优胜劣汰机制,这一机制有效的平衡了自然生态系统中生态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竞争,形成了和谐共存的自然生态体系。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亦应如此,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
  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中的正规金融机构虽有广泛的基础设施、资金来源以及合法的地位,但他们远离农户,对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各种风险情况的降低都比较困难且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另外,农村的正规金融还存在着市场缺位的现象,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暂且处于垄断地位,并不存在着真实有效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而农村的非正规金融主体无死板的制度约束,贷款也不需繁琐的审批,节约了交易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且借贷者之间相互了解,信息获取容易,解决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了农村的季节性和短期性资金需求,同时也增加了农村金融主体的数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不能公平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其生长空间受到挤压,终究会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健康发展。
  所以,应当客观地分别治理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中的非正规金融主体(如图1-1中所示)。在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要求非常苛刻,这不但不利于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而且还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想改善这一局面,就必须健全农村非正规金融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到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平等进入、退出和公平竞争。具体操作如下:(1)降低农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鼓励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成立民营小额信贷组织、民营合作银行、私人银行或以真正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资金互助组织,这样既增加民间资本的组织性、制度性和安全性,又赋予其合法身份公平参与竞争,还节约了管理成本。(2)建立金融行业退出制度。强制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要按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一旦遇到金融机构破产,就由存款保险机构参与清算并及时向存款人赔付,这样既予以存款人经济补偿,也保护了其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农村金融主体的安全退出。(3)正确引导和保护自由契约。对不愿“正规化”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为其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通过正确引导,充分尊重和保护其自由契约,使其成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农村信贷市场上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信贷分层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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