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军事指挥官的司法权概述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英國、美国的军事司法制度中,“军事指挥官”享有部分的司法权,英国的即时处置制度和不经审判的处罚制度等都体现了军事指挥权与司法权的统一。对于以上体制,国内外学着褒贬不一。本文认为在提高军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完善司法程序等方面,我国都可以从中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军事指挥官 司法权 即时处置
  作者简介:王英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60-02
  
  一、英国军事指挥官的司法权概述
  英国军事指挥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这一权力是指挥权的合理延伸。在司法活动中,指挥官履行多方面职责,成为司法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英国军事指挥官具有如下司法权利:
  (一)调查权和起诉权
  对于被发现或者控制军官或士兵的任何罪行,首先应向该嫌疑人的指挥官报告,由其指挥军事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指挥官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选择撤销指控,或者即时处置,或者直接启动审判程序。军事指挥官对是否撤销指控有绝对的自由酌定权,并且撤销指控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军队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实行任何纪律制裁。
  (二)即时处置权
  即时处置,是指军事指挥官对军官或士兵的轻微犯罪,可以不启动军事审判程序,而在军事指挥权限范围内对其判定罪名和惩罚的军事行为。
  在即时处置中,军事指挥官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在决定判决起诉之前,军事指挥官可以有条件地将调查权和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及时处置权授予隶属于自己的下级指挥官行使,如军人被起诉,指挥官组织庭审,对犯罪军人在其处罚的权限内对其进行处罚。
  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即时处置制度,是一种军事行政行为,而非军事司法行为,只有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时,才算是真正的军事司法。笔者认为,即时处置具有准司法性质,对于指挥官在即时处置中的对犯罪嫌疑军人的处置具有法律效力,它可以看作是军事正式审判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平行于军事审判的处置军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图1.1)如果被处置的军人对即时处置的罪名或是刑罚不服,可以向即时处置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对于判处拘役、开除军籍或降职等刑罚的案件中,海军士兵可以提起审判程序,军官可以在任何案件中提起军事审判程序豍。所以将即时处置作为英国的军事司法的一部分是无需置疑的,这也是英国军事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从这一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军事指挥官很大程度上摄入到军事司法领域之中。
  (三)确认权和复查权
  这两项权利体现在军事审判之后,是确认程序时判决生效的必经程序,由适当上级指挥官(确认军官)履行这一职责。在确认军事法庭认定的事实时,确认军官有权或指令军事法庭对该庭确认军事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确认军官有权或指令军事法庭对该庭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修改,如果犯罪事实与证据不符或庭审中存在错误的法律问题;在确认军事法庭的处罚决定时,确认军官有权免除军事法庭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处罚,以较轻处罚代表原处罚。确认军官还有权推迟处罚的执行。
  战时,对于战地指挥官,其司法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权限更大,如有权对军官或准尉的起诉予以驳回或者直接召集或者建议召集军事法庭审判。被告指挥官的适当上级指挥官享有相对广泛的司法权,他有权对下级调查的起诉进行即决。
  二、美国军事指挥官的司法权概述
  美国军事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就是英国军事法,所以美国的军事法律制度很多都可以看到英国军事法的影子。在军事指挥官对军事司法的参与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通过赋予指挥官一系列的司法权,从而使指挥官有必要的工具和手段来维持军事纪律,形成良好的军事秩序,达到维持军队效能和战斗力的最终目的。
  (一)调查权
  军事指挥官指定下属对军事案件做预先调查,或是宪兵队和专门的刑事调查处对案件进行调查,即调查的启动权。《统一军事司法典》第32条规定:指控或者起诉陈述的所有事实,不经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不能提交高等军事法院的审理;在调查过程中,被告要求军事调查官审查合格证人,军事调查官应当审查。第135条规定:上级军官指定的情况下,美国军事指挥官享有案件的调查权。《军事法庭手册》赋予指挥官充分的权利。
  (二)指控权
  案件调查后,军事指挥官咨询军法官的意见,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军人提起指控,并决定指控的罪名。指挥官有权将案件移送最低一级军事法庭审判,并有权决定适当的判决。
  (三)不经审判的处罚权
  谈到美国军事指挥官在国家军事司法中的作用中,我们必须分析不经审判的处罚这一美国特色的准司法行为。对于罪行轻微的犯罪,被告的指挥官有权即时实施非审判处罚,不经军事法庭的审判。《统一军事司法典》第15条规定了军事指挥官依法有4种非司法处分的方法,即训斥、拘禁、减薪和降职。该处罚方式具有准司法性质,由指挥官主导审判,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适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但有罪认定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被告有权选择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可与律师商讨案情,可聘请他人代为答辩,可要求证人作证,还可就指挥官的处罚向上一级指挥官上诉。对于不经审判的处罚权,充分体现着军事司法首先服从于军事需要的特点,讲求纪律与效率。军事司法权与军事指挥权是合一的,各级指挥官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军事审判中可充当军事法官的角色。
  (四)军事法庭的召集权
  军事法庭人员由指挥官负责召集,根据军事法庭的级别不同,所参与的军官数量和级别也不同。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第22条、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高等军事审判法庭和简易军事审判法庭的召集人,从而赋予了不同层次的指挥官以不同层次的军事法庭召集权。军事司法权因指挥官的行政职务不同而不同,指挥官的行政职务越高,其军事司法权限就越大。
  (五)军事法庭裁决的审查权
  作为复核当局,指挥官可依统一判决或者部分同意判决。军事法庭的召集人根据其个人的酌量裁定权,可以对有罪裁定采取搁置的办法,撤销任何指控或者起诉。或者改变根据指控或者起诉所认定的有罪裁定,使之成为较轻的包含在原指控或者起诉内容之内的犯罪;如果不赞成判决的裁定并指出不赞成的理由,可以根据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第60条规定,命令进行再审。
  三、对英美军事指挥官司法权体制的评价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可以看出在英国和美国,军事指挥官在军事司法领域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学术领域也因此有很多的讨论,一方面,英美的这种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司法公正,军事统帅权的过多干涉,会造成军事指挥官基于自己的意志,对管辖人员实行指控。另一方面,军事指挥官拥有一定的军事司法权又有利于军事效率的提高和军队内部的稳定,并且伴随着英国和美国军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军事指挥官的在军事司法中所起的作用正在不断优化。例如:美国,从《战争条款》的出台,到多次修订,最后《统一军事司法典》的颁布,美国都对军事指挥官在军事司法领域的参与权进行了改进,使其不断适应新环境,达到体制的最优化。我们尚且不说英美两国制度的优劣,对于我国而言,吸取借鉴两国经验才明智之选。英美作为军事的世界强国,研究英美军事司法制度对我国军事司法制度改革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一)提高军事案件的处理效率,维护军事利益
  英美两国的军事指挥官具有相当的司法权力,通过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使军事案件很好地分流,提高军事案件的处理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军事司法程序,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对提高军事利益是至关重要的。相比我国的现状,并没有对军事案件进行很好的分流。一方面是因为人员体制问题;第二个方面就是受案范围问题。加之我国军事法院和检察院都没有出台自己的组织法,很多事情无法可依。英美两国的军事指挥官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都是有军事法律顾问进行协助和指导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给予军事长官,一定的案件调查启动权和建议起诉权,但同时必须配备军事法律顾问处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和指导,给予犯罪嫌疑军人的所属上级长官法律建议,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或是起诉,可以上报军事检察院或是军事法院,进行决议。对于启动军事审判的案件,需由法律顾问签署同意的书面文件,此时要特别强调军事法律顾问的角色,他是协助长官共同行使司法权,但同时也有否定军事长官带有司法性质的决定。这可以看作是正式进入司法侦查和审判的前置程序。一方面提高军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另一方面,限制了军事长官非法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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