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应当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


  摘 要 大力引进有经验有经济实力的优秀律师当法官,是法官队伍建设职业化、精英化的需要。律师业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是必然的趋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但由于法官职业门槛高、工作强度大,工资薪酬低,职业风险大等因素,目前国内律师业向法官职业的流动存在很大的阻碍。文章提出构建从法学院毕业生-律师-初任法官-高级法官这一法律职业流动路径,并建立统一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健全法官职业尊荣保障机制等配套措施。
  关键词 律师业 法官 职业流动 遴选
  作者简介:安康,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58
  去年著名律师商建刚出任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引起舆论关注,他在采访中谈及自己转行做法官时,称想成为司法改革的参与者,并且非常向往每天看案子的生活。无独有偶,原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清林经过遴选,成为最高法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这两个人从律师转任法官的例子不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众所周知,从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拔法官的做法在英美国家非常常见,许多律师也以成为法官为职业荣耀。近几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也开始试点从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遴选法官。但是,通过这种途径最终成为法官的律师凤毛麟角,相反,法官离职当律师却大有人在。中国的法官职业为什么对律师如此没有吸引力?律师业到底应不应该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
  一、律师业成为法官职业摇篮的必要性
  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而法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我国目前的法官职业群体来源复杂、法学专业知识不足、专业化程度低、远达不到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而律师和法官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只有大力推动律师向法官职业的流动,才能迅速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发展,也有利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品格,最终有利于法治的发展。
  (一)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需要
  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法院工作人员来源比较混杂,除社会公开选拔外,还包括军队复员转业的军人进入审判岗位、法院内部非审判岗位通过司考后转为法官,以及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这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教育,也没有接受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素质不高。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日趋复杂和专业化,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目前法院系统内法官的素质就难以满足这种需要。而律师一直处于市场竞争中,紧跟法律、社会发展,不断主动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增加法律经验,所以,律师在所有法律职业中,是知识更新最主动、能力提升最快的职业。因此大力促进律师向法官职业的流动,使律师这一新鲜血液源源不断地补充法官队伍,从而满足司法审判精细化、专业化的需要。
  (二)实现法律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律师业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就是大力促进律师职业队伍中优秀法律人才向法官职业的流动,这一流动对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人才效用,降低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优秀律师加入法官队伍,必然带动法官群体的“鲶鱼效应”,刺激法官同行的活力和竞争欲望,促使法官优胜略汰,实现优秀法律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速法律职业共同体深度融合的需要
  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在形成阶段,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形成的整体只能被称为法律职业群体。主要原因之一是这一职业群体的同质性尚不具备,“法律职业内部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语言和理性精神,法律依附于权力和民意,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冲突”,甚至在法官职业群体内部,由于选任来源不一,专业不一,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经验不一等原因,也并不具有同质性。
  律师业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也有利于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理解和认同,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二、国内外律师业向法官职业的流动
  (一)国外律师向法官流动的比较分析
  1.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向法官的职业流动:
  英国从14世纪开始,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出庭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中产生。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资历。
  在美国,担任法官之前普遍需要15年到20年职业律师的经历,际上,在美国“大多数法官是律师,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
  2.大陆法系国家律师向法官的流动: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来源一般以职业考训后分配任用为主,以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及优秀律师学者转任为辅。
  在德国和日本,想成为法官相当不容易,首先都需要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日本甚至要求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然后要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后还需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或研修,再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才有成为法官的资格。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来源也是以职业考试后分配任用为主,律师学者等转任为辅,总的来说,律师转任法官的遴选程序都要求律师有多年以上执业经验。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经验都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即律师业在英美法国家早已成为法官职业的摇篮。而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由于法官选任条件严格,律师业并不是最主要的法官来源。
  (二)国内律师业向法官流动的现状
  国内律师业向法官职业流动的情况不容乐观。自1996年我国《律师法》出台后,律师业蓬勃发展。同时,律师的经济收入开始高于法官,并且差距越来越大,因而吸引了一些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法官人员流失现象却开始变得严重,这种法院人才的流失现象不仅出现在西部、中部欠发达地区,甚至地出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辞职的法官基本都是去做律师,并且辞职的都是年纪轻、学历高的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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