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诉讼起诉条件研究


  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起诉条件是法律为当事人诉讼设定的门槛,起诉条件越高,利害关系人诉讼的难度越大;起诉条件越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难度越小。群体性诉讼是针对现代型诉讼专门设计的一类诉讼的总称,由于具有相异于传统型诉讼的功能,在起诉条件方面也有独特的要求。对群体性诉讼的起诉条件进行研究,可以加深对群体性诉讼的理解,同时可以对我国现行民事起诉条件的修改提供启示。
  关键词:群体性诉讼;两造诉讼;起诉条件;诉讼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1-0074-04
  
  群体性诉讼是一种多数人诉讼,以往学者在讨论群体性诉讼时,多将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对比,从而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难免有所局限。近年来,已经有学者突破这个局限,以新的视角研究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以期为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另一种意义上的帮助。比如,吴泽勇教授着眼于分析群体性纠纷带来问题的根源和性质,考察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并从功能角度对这些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比较,从而提炼出若干对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可能有用的一般性命题。[1]崔玲玲博士则将视角落到群体性诉讼的配套机制上,建议在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发挥律师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将法院调解作为群体性诉讼中的首要和必经程序,并将改善后的陪审制度引进群体性诉讼中来。[2]笔者受这些学者启发,希望从整个民事诉讼体系出发,探讨群体性诉讼的提起与民事诉讼要件的关系,并以此为前提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对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一、群体性诉讼的起诉条件
  1.群体性诉讼与“两造诉讼”
  “两造诉讼”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类型,其他诉讼类型都是在两造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造诉讼”要求:诉讼当事人原则上只限于实体权利义务享有或承担者;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辩论是诉讼进行的基本形式;判决效力原则上只限于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禁止向第三人任意扩张。“两造诉讼”体现保护当事人权利及“司法自治”的价值理念,但是这种结构却遭受到了群体性纠纷的挑战。在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消费主导的社会生活中,由一起事件导致大量人群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传统“两造诉讼”原理,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享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全部权利,而在群体性纠纷中,这恰恰是不现实的。这就使得传统“两造诉讼”应对这些纠纷时,经常显得无能为力。
  “两造诉讼”是司法制度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复杂性而对社会纷争所作的简化和裁减,而未必是纷争原初状态的真实反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化约”机制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群体性纠纷的背景中,作为“两造诉讼”前提的“两造当事人”假定显然过于“失真”,建立在这一假定上的诉讼程序也因此而显得捉襟见肘。考虑到“两造诉讼”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私法自治”原则关系密切,此类观念又常被看作构成现代法治根基的基础性理念,而从根本上抛弃这一构造看上去是无法想象的。于是,唯一剩下的理性思路就是在因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而特别必要时,对“两造诉讼”的构造作出限制、调整和突破,或者,借助诉讼之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对“两造诉讼”的制度真空予以补充。[1]
  因此,群体性诉讼是对传统“两造诉讼”的突破和调整,与此相适应,也是在基本理论上进行的突破,即(1)诉讼当事人不限于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甚至可以说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实体权利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2)诉讼进行的基本形式依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辩论,但是双方当事人纯粹的辩论受到了限制,法官的职权作用更加明显;(3)判决的效力不限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的实体权利义务人亦有拘束。这几点已经成为了群体性诉讼的特点,是群体性诉讼发挥其固有作用的必然要求。
  2.群体性诉讼中的起诉条件
  由上述分析可知,针对现代型纠纷专门设计的群体性诉讼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对正当当事人的条件不再作严格的要求,并且判决的效力可以适当扩大。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标的之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可以作为当事人来实施诉讼、要求本案判决之资格或权能之人。[3]在传统“两造诉讼”理论中,正当当事人仅仅指实体权利义务人,而群体性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已经突破了实体权利义务人的范围,比如团体诉讼中有权起诉的主体仅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团组织,选定当事人制度也允许专门的组织接受被害人的授权提起诉讼。而判决效力的扩大则是对正当当事人范围扩大化的回应,因为在群体性诉讼制度下,诉讼是由实体权利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如果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实施者的话,那么其他与该诉讼有关的纠纷仍然没有解决,诉讼的实施就毫无意义。从群体性诉讼的特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群体性诉讼的提起条件在当事人方面的要求比传统型诉讼低,不过在利益关联性方面的条件却比传统型诉讼高。
  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始终;利益关联性则只是具体制度中的一种条件,可以自由设定。所以,群体性诉讼中有关当事人条件的要求必须引起注意,这是考察一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合理与否的关键。如果起诉条件中对原告资格的设定过于严格,则不利于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可以说有关当事人资格的条件是起诉的基本条件,在两造诉讼中起着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在群体性诉讼中的保护作用更加显著。国外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资格的问题在民事起诉条件中均非常的宽松。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1)准确陈述诉讼请求的性质,(2)确定原告请求的救济,(3)给付金钱之诉的应载明请求的金额,(4)载明诉讼指引规定的其他条件。《美国联邦地方民事诉讼规则》虽然规定“任何诉讼应以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不过这里的“利害关系”并不是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而是客观上存在的法律应予救济的权益,而且这种关系只要是形式意义上的即可。德国和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只要求起诉状上有关于原告的记载即可,诉状上记载的当事人既是原告,诉讼即可形成。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的条件,即原告提起诉讼,其诉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的目的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了诉讼费用。日本法院对当事人的审查也是停留在形式审查上。
  对国外几个国家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各国对当事人的起诉条件都不作实质性审查,在起诉程序中,法院并未要求原告是正当当事人,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诉讼就可以成立。这种低阶化的民事起诉条件对于群体诉讼的提起非常有利,促进了制度的发展。综上,群体性诉讼制度下的民事起诉条件在原告资格方面比两造诉讼更加宽松,比两造诉讼多了一个利益关联原则,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二、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评价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起诉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定性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9条、110条、111条等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据此,可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作出如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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