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的内生逻辑与现实演变


  摘要: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进诉讼、实现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在于程序公正,但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中却不得不关注实体正义,导致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总是有所偏离。《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立法技术呈现出灵活、不稳定的态势,在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之间不断摇摆。有鉴于此,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应以程序正义为本,以失权制裁效果为原则,而以显失公平等其他裁量决定的情况为例外。
  关键词:举证时限;失权制裁;程序公正;立法技术;实体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6-0047-06
  当今,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人们走进法院,在立案的同时会收到法院发放的诉讼须知之类的小册子或者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一方面是告知当事人要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另一方面却又对举证期限设计了富有弹性的条款,那么举证时限的规定意欲何为?
  一、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生逻辑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亦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举证时限的设计都归属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范畴①。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争点和证据的整理是核心内容,经过审前准备程序,由于当事人双方明了彼此掌握的证据以及争议内容,因此极易通过和解结束诉讼程序[ZW(DY,7]如美国民事诉讼案件的90%以上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结束。[ZW)]。不过,亦有在举证时限之后逾期提出证据的情形发生。对于此种情形下提出的证据应该给予何种法律后果,大体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和法律规定,有学者将其区分为严格的失权制与非严格的失权制两种[1]。实际上,在一审程序中设定提出证据的时限之后,如果在其后的诉讼程序——包括二审程序中如果再提出“新证据”,在两大法系国家亦有学理和实践上的争论。
  (一)美国
  美国的审前程序集中于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审前会议,具有监督动议、调查取证、准备审判、争点整理等功能[2]。审前会议上会形成审前决议,将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事项、争点、证据或证人目录全部编入,决议可以控制后续诉讼程序。因此,超出审前决议范围所采纳的证据会导致无效审判或重新审理。美国法院在内部的角色分担方面,上诉法院主要担任政策形成的角色,一审法院主要担任解决纠纷的角色[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初审记录为审理的基础,尊重初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只有在初审法院的裁决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被推翻[ZW(DY,7]“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是“或者审理法官的事实认定是在对法律理解错误的基础上做出,或者这样的事实认定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参见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9页。[ZW)],防止判决被推翻的任意性,保障初审法院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当然,这种基于一、二审的程序性分工也受到学者的指责,认为这样可能导致上诉法院受限于初审法院的法庭记录,从而无法发现真实
  [ZW(DY,7]
  JEFFREY C.DOBBINS,NEW EVIDENCE ON APPEAL,96 Minn.L.Rev.2016,2024(2012).
  [ZW)]
  。也许受到此种指责的影响,有联邦上诉法院已经开始允许在上诉审中接受新的证据[ZW(DY,7]341 F3d 1220,1223-26(11th Cir 2003)本案案情为:货机在国外失事之后,代理在事故中受伤两人起诉佛罗里达航空公司的国外律师联系了本案律师,本案律师的证据主要来自于代理律师的医疗记录信息和口头表述。后知悉文件证据被修改,受害人的个人诉请存在欺诈。地方法院裁定律师在提出诉请之前未能实施正确调查,错过其后正当程序中的主张,不合理地依赖于代理律师,且违反调查诉请的义务。法院判定处罚正当,命令律师支付航空公司的律师费用。经过上诉,法院认为在那种情形下,依据《美国法典》第1927条第28项,律师依赖代理律师的行为不等于恶意而施加处罚,因为无人认为律师实际上知晓欺诈。因此,由于同样的原因,依据《佛罗里达州法令》第57105章处罚不正当。结果地方法院给予的金钱处罚被驳回。在本案中,第11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认为:(1)准许提出新证据是否能够有利于解决纷争;(2)如果发回案件是否有损正义以及效率价值;(3)该案是否需要出庭进行言词辩论。在斟酌以上因素之后,法院准许当事人提出新证据。[ZW)]。
  (二)德国
  在大陆法系国家,攻击防御方法是言词辩论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中的支持诉或防御诉的事实上的主张,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4]。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的规定,不遵守期间逾期提交的攻击防御方法,将不能获得准许或被驳回:在法官指定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准许可能延迟法律正义的解决;在没有特别指定期间时,则是该逾期陈述基于重大过失并可能延迟法律正义的解决[5]。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言词辩论是判决的基础,所以,除非重开言词辩论,否则言词辩论结束后不能再提交新的攻击防御方法,例外情形则由法院裁量决定。与一审程序相比,二审程序对逾期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要求更为严格,原则上禁止提出。按照其民事诉讼法第531条的规定,一审已经驳回的攻击防御方法,当事人在二审原则上不得提出例外情形则以列举形式规定:一是因一审法院明显忽视或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不必要而禁止提出;二是因一审程序瑕疵导致未能提出;三是一审未能提出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德国民事诉讼法并非全面禁止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只是加强失权制裁的惩罚,至于具体失权制裁的构成要件,可参见姜世明:《论民事诉讼法失权规定之缓和与逃避》,载《万国法律杂志》2000年第113期,第84页。[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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