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中董事与高管的信义义务


  摘 要 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迅速发展,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也大量涌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的规章在此方面还显得较为滞后,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我国《公司法》应区分董事与高管的责任标准,完善董事与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容,明确董事与高管的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忠实义务还应要求董事、高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关键词 董事 高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作者简介:李嘉欣,宁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70
  一、问题及其意义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尽力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努力,而不是为其个人私利服务。当前,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得权利双方的利益不对称,导致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利用履行职权的信息优势损害股东权益,甚至造成公司的严重亏损。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各国公司法纷纷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就有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的信义义务,如有违反该义务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和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与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对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了几种情形的列举。但是从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与高管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并无区分且规定粗泛,尤其是对于勤勉义务而言,法律并没有对义务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界定,且高管义务从来都是淹没于董事义务之中的,使得高管义务看似与董事义务别无二致。在实际中,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公司高管义务与董事义务应该完全一致吗?
  本文以万科公司控制权之争中所涉及到的董事与高管义务的一系列问题为主线,结合英美学者对信义义务的研究,从中得出董事与高管义务的内容与判断标准,对我国应如何完善公司法中董事与高管义务提出建议,从而健全董事与高管之约束机制。
  二、“万科控制权之争”中所涉及的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
  “万科之争”事件在我国公司治理史上,已成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例,此事件所涉及的公司治理相关问题之多,引人深思。关于此次事件的始末,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仅对“万科控制权之争”中涉及的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地铁资产的预案并表决通过,宝能与华润先后声明反对该提案,并且,宝能不久后又提起罢免万科全体董事的议案。宝能在议案中提到,王石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首先,王石长期离开工作岗位,2011年到2014年期间在国外游历却依然从万科获得报酬5000余万元,且该报酬并未经过股东大会的事先批准。其次,他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项目的合理性没有充分审查,不能反映股东的诉求,代表股东的利益。
  王石是否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可以看出在宝能的提案中并未有与法条中列举的行为有相似,但是,第149条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此处所指的其他行为具体是什么内容无从得知,也无处参考,要想据此指控王石在2011年至2014年间的行为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还需要参照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有效判决,从而证明王石的这些具体行为构成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同理,王石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也适用这一规则判定,遗憾的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暂时找不到可参考的规定。王石是否违反董事的勤勉义务?王石在2011年至2014年间的行为是否违反董事的勤勉义务,首先取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公司法对此并无界定,能够参考的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根据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此期间王石是否“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是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等事实问题。然而如何履行上述职责基本上属于商业判断,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样的,王石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是否违反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也无具体标准可参考,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想要进一步分析上述问题,可以参考与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此类问题的有关规定。例如,在美国公司法中,要求董事的行为是其合理相信的对公司最为有利的行为,并且付出与董事履职能力匹配的适当注意,即注意义务。不难看出,这种衡量标准是客观的,只有严重疏忽大意才会造成损害,违反勤勉义务。实践中,董事通常授权高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有專业素质的团队进行分析决策,董事有权信任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并予以采纳。董事不需要事必躬亲,所以我们不能期待董事没有任何过失,法律也不会制定如此苛刻的规定以妨碍市场自由。经营判断规则假定,在经营判断的场合下,董事遵守了忠实义务,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董事获取的据以做出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有理由被其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董事在做出经营判断时不存在重大过失,经营判断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就可以得到保护。根据此规则,想证明王石在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勤勉义务,则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事实,例如,万科的董事是否做到认真尽职,有没有聘请专业人士或机构做出评估和审查,是否存在重大的疏忽,有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其他不法行为。这些均需要进一步的采证,以当前新闻披露的信息我们无法考证。
  从万科案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信义义务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规定内容比较详细,将禁止性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展现,较为清晰,但这只是传统公司法中的最基本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公司治理,忠实义务还应该从积极义务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相对于忠实义务而言,法律仅概括性地规定了董事与高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的判断作出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用司法解释或案例等方式对其作进一步的规范,使得在具体案件中,为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不便。

推荐访问:信义 高管 公司治理 董事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