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虚幻下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机


  【摘 要】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 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社会矛盾冲突愈来愈尖锐。法治虚幻就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法律原因,法治虚幻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机表现在方方面面,但最突出的是社会的断裂,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社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
  【关键词】法治;虚幻;社会风险;社会危机
  一、法治及法治虚幻释义
  (一)法治释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有关人类的自由、人权、正义等一系列价值的规范化型态。法治是与专制权力相反的治理理念,其价值由法律规范来承载和保证实现的。法治表达方式不尽相同,“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这些是法治的基本表达方式。
  1. 法治的内涵。一般来说现代法治的社会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即:一种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的原则是法治的精髓;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一个融会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2. 法治的作用。法治能够建立社会理性。法治环境下,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拥有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的方法,而不是对单一同样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因此法治状态下人们在同样的事情面前享受的是公平的待遇。因为法治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也即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从根本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法治运转良好的社会就是一个公平理性的社会,法治是建立社会理性的前提。
  法治能够提高社会效率。法律能让人们预判自己的行为结果,这样人们以及社会群体容易管理和组织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提高整个群体工作、生活效率的目的。法治社会下,人们依法行为,按法办事,省去不必要的人情,整个社会办事效率能提高很多。
  法治推进社会文明。文明实质上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平等程度,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社会的文明的程度越高低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的平等程度成正相关。法律正是伴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逐步演变为当今的法治社会。法治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法治作用的局限。法治被套上了一个极大的社会魅力的光圈,被当做自由、民主、繁荣、以人为本的代名词,被认为实现法治了,社会就没有矛盾纠纷了。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规则是固定的死的,而现实是活的、具体的、处于变动的状态当中,还有许多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无法涉足。
  法律的权威性、连续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能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以对其行为的效果进行预测,以达到避让可能导致不利影响的行为。同时法律可见性的条文,鼓励人们向平等互助、和谐共进的社会方向发展,以推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脚步。法治通过法律的实现达到社会理性的建立,提高社会效率,实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必然是有限度的法治,我们不能指望法治国家的法律为我们解决一切难题。不应将法治完美化,而应当正确理解法治,将法治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事物,并不断为法治注入新的养料,这样才能使法治这一治国方略适应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法治虚幻的释义
  1. 法治虚幻的含义。虚幻中文释义是说虚假而不真实的,虚无缥缈的。法治虚幻亦指法治在现实社会中的不真实,虚无缥缈,换句话说就是现实社会空有法治的外衣甚或连外衣也不完整,缺乏法治的品质和内涵。“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但是我们的法制到法治慌不择路的追随着西方的法治精神,引进来后只有一张皮囊,法治缺乏一种与文化相关的东西,空有法制的外衣,因此社会处于一种法治虚幻的状态而不自知。
  2. 法治虚幻的社会表现。法治虚幻的社会表现即法治在社会运行中实有而无的虚假表现,归结起来就是法条主义化和法治作用的虚大、法治的基层建设落后与本土文化脱节、法治观念缺位和法制意识淡薄。
  (1)规范手段单一化、作用范围的扩大化及法律规范滞后的僵硬化是法条主义和法治作用虚大的具体表现。宗教、民约、公约、道德、政策、纪律、风俗习惯等非法律的规范在其各自的领域发挥着法律所不能实现的规范作用,但是当今中国社会法律在很多方面硬生生的规范着一些不属于自己范围的事情。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问题、私人生活问题等法律条文不断出台,好像法律无所不能,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解决手段,然而收到的效果是负面的。不去追究矛盾解决的根本原因,单单以立法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是粗暴的。
  (2)中国转型时期,不明就里的大量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期达到文明的程度和法治发展的高水平。这样的不适应直接产生了社会的脱节,加剧的法律的虚设化和难执行。这是导致法治的基层建设落后与本土文化脱节的直接原因。
  我国基层法治建设落后,存在众多问题,主要表现有: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施法治不够彻底;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自治难以落实。“国家法与习惯法不能良性互动,社会秩序和治安成为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到法的本土化并不是固步自封,而是根据我们的国情民族的特点来构建法治,“利用本土资源,重视传统和习惯建立现代法治的必然性”。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而目前实施的基本法治在中国实施,特别是在基层,存在与本地根深蒂固的文化相脱节。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深层的内生精神因素,它构成了农村法治化建设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3)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行为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犯法,并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中国是几千年的人治国家,但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执法者往往只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办事,而忽视法律的存在。同时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等级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不敢去对抗权力,这使得法律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因而法治大打折扣,在人们内心没有一个法律信仰和法律确信,这样空有法制外衣的法治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虚无和虚幻。

推荐访问:社会 法治 虚幻 危机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