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始终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并实施相同的法律。然而随着港澳的相继回归和两地区基本法的先后颁布,目前台湾与大陆在政治上的未能统一,都使得我国原本的单一法制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目前适用于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至少存在3种以上。如何处理此类的法律冲突,已经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国际上目前通常采用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为此,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中有关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解释为起点,并结合中国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的现状,寻求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5-0019-03
  
  一、国际私法中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概述
  国际私法中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有明确的阐述: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要素
  一般来说,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部出现的区际法律关系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它的出现通常需要以下条件:第一,在一国内部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第二,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第三,各法域基于一定的条件下,彼此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域外效力,并且承认外法域人在其域内的法律地位。
  (二)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联系
  对于用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国际私法,而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则称为区际私法。同国际私法相比,区际私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首先,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法冲突,而区际私法则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在这一点上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两者又都是用来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这一点上又有着共同之处。
  国际私法同区际私法还有着密切联系:在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主要是作为区际私法发展起来的,而且直到现在,两者在大多数原则和制度上都是相同的,因此一些学者将解决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法律叫做“国际私法”,而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叫做“准国际私法”。
  此外,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当事人的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通常指定应当依照该国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加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进行适用。
  (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通常方式
  对于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国际上目前通常采用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这两种方式。
  1.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事实上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冲突规范则恰恰就是明确指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各种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主要是通过制定全国或各地区的冲突规范来确定的。但是,此种方法虽然能够指定所要适用的法律,然则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并未能直接体现。还有,此一方法只对立法权作出了规定,并不问该辖区内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及具体的内容细则。因此,我们只能说它是一种间接的调整方法,缺乏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
  2.用统一实体法解决。这是一种直接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通过各方面的协商来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为避免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可依靠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以实现更快更直接的调整涉及外区域的法律关系。此方法的局限性:第一,比较有限的适用领域,只有在合同趋同化的范围内能够应用,而在其他方面,如婚姻、继承等则有所欠缺;第二,在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作用有限,因为缺少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来进行统一立法,必然会导致在实体法的建立过程中,引发与本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法律相冲突的各类情况。
  有鉴于此,针对上述两种方法的利弊,目前多数国家都主张要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也只有如此,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才会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解决。
  二、中国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一)中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因和背景
  纵观中国历史,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曾在外国列强的强取豪夺下成为殖民地。虽然,现在香港与澳门都已回归祖国,但台湾至今仍被国民党所管辖,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环境下形成了中国的四个不同法域,相应产生了互有差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内地同香港、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在中国同英国、中国同葡萄牙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这一情形应当视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台湾问题,统一祖国已经成为我华夏儿女的共同心愿。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率先表示出诚意,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这是因为考虑到错综复杂的历史因素,使得港澳台建立了不同于内地的各项制度,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不同的发展。在此一前提下,若是强求中国在同一种制度下完成统一,并要求港澳台改变其现行制度,必将影响三个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不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实际上就是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及法律方面的冲突。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存在于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势必会引起相关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引起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二)中国出现区际法律冲突后的现状
  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确立了“一国两制”政策在中国范围内两个独立法律区域的顺利实施。在1997和1999之前,香港和澳门一直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所以在此期间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讲究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而两地在回归之后,成为了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从此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业已成为事实。
  与此同时,香港和澳门的关系也甚为微妙,在1997年之前,两地相互间的冲突完全属于国际法律冲突;而在1997和1999年之间,香港已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法域,但澳门尚未回归,因此在这一期间两地间的法律冲突仍属国际法律冲突,只是其中一方主体换成了中国;1999年之后,港澳之间的冲突才是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还有台湾,它使得中国的问题更加特殊化。前者提到,两岸双方一直都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但所谓一个主权国家的统一,应当是政治上的统一。因此,若将在此之前两岸间的冲突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则有悖于双方人民的意愿,更不利于祖国的统一。而现在的事实是,尽管大陆和台湾并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但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加深,从而带来了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也促成了两岸之间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三)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显著特点
  比照目前世界上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一些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与国际法律冲突的类似之处。这一点主要是由于中国国内的四个法域的法律制度的差别所引起的。应当说其他一切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都属于一国一制下的法律冲突。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再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国家都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以上所列举的国家都具有统一的社会制度,其辖内各区域的法律都具有相同的阶级本质,基本原则也类似。从法律上说,相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是次要的,所以解决此类区际法律冲突相对也比较容易。然而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下所产生的法律冲突,也可以说是在一个国家内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的冲突。以港澳为例,在1997和1999之后,作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权力。两地原有的各项法律只有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作出修改之外,其余全部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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