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种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存在着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对国际科技合作具有预警和保护作用,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具有指引功能。
  关键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8)04-0499-08
  
  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国际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与一般的国际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由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及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所决定,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又在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国际科技合作中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若提起诉讼,首先都存在判定谁是适格的诉权人的问题。由于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关注往往集中于是否给予国民待遇等一般性问题,具体类型的研究并不深入,因此有必要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和判定。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不仅涉及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也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规定。就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而言,国家科委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中对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有比较全面的概括,具体包括合作研究、合作调查、合作开发、合作设计、合办非营利性机构、科技考察、人才交流、信息交流、实物交换、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人才培训、技术贸易等13个种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仅应遵循这些科技合作形式的具体约定,还应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前者如《中国与法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等的规定,后者如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如此繁多的科技合作形式加之诸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规定决定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确定诉讼主体资格比一般的国际民事诉讼更加困难。由于确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因此下面从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出发,对其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
  
  (一)侵权主体及其诉讼主体资格
  以侵犯对象为依据,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侵犯合作相对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合作一方未经合作相对方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实施合作方专利,不正当获取、泄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合作相对方的商业秘密,擅自发表、署名、复制、传播合作相对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都属于对合作相对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果合作相对方提起诉讼,那么侵权的一方就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第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合作一方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知识产权,即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例如,在技术许可和转让中,外方提供的专利技术,可能无效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在实施专利,包括制造、销售及出口专利产品时可能引致侵权的风险,等等。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提起诉讼,那么合作各方就有可能成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也有可能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三,侵犯合作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指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未经合作方许可,擅自实施合作一方自有或合作双方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在此,第三方成为诉讼中的被告。
  通过对侵权主体的分类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判定谁是侵权主体,侵权诉讼中被告资格的判定也因此成为较为简单的问题。
  
  (二)权利主体及其诉讼主体资格
  相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权利主体的确定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更为复杂。因为国际科技合作中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情况,如若出现被许可的知识产权被第三人侵权,谁是权利主体,谁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
  1.权利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通过审查批准,因此权利人的判定比较简单,经审查批准备案的权利人即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当然地获得诉讼的资格。商标权人也因商标被核准注册而享有权益,就侵权诉讼而言,其诉讼资格也比较容易确定。
  然而,著作权人的判定存在不同的情况。对于外国合作方,其作品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从而其是否是适格的权利持有人,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作出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于中国已是TRIPs协定的成员方,根据“自动保护原则”,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国家国民的作品都将自动获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发表。对于合作作品,如果合作方协议对著作权归属有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此之外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因此,在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资格应视不同的情况而确定。
  2.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
  国际科技合作常见的模式之一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许可,在共同研发中也往往需要利用许可或交叉许可方式实现技术共享。如果项目合作中发现外部第三人有侵犯项目知识产权的行为,被许可人是否拥有直接提起诉讼的资格呢?
  在科技合作中,专利被许可人是最容易发现也最注意侵权行为的。被许可人又总是侵权活动首当其冲的受害人——侵权活动并不一定妨碍专利权人收取使用费,但是肯定会妨碍被许可人从利用专利过程中获得更多利润。如果侵权人是被许可人在同一生产或经销范围内的竞争者,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就会更严重。因为同样使用一项专利,侵权人不需要付出任何报酬,而被许可人则必须支付专利费,因此后者的产品成本会高于前者,从而使后者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正因如此,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除专利权人外,其他一些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起侵权诉讼。如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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