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之比较


  摘 要: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亦然,其中最主要的冲突是关于同一制和区别制的采用,这为解决我国区际继承纠纷带来了障碍。通过比较四个法域有关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为协调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四地应签订协议,对于区际继承法律适用采取同一制。
  关键词:区际冲突;继承;同一制;区别制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4-0155-06
  一、引 言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继承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它既涉及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又涉及人身关系,这使得继承关系的法律确定有更多可依据的标准。①我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由于在历史、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等各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四地的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继承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属地原有的法律和习惯。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从总体上保留了沿袭自葡萄牙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特点,其继承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台湾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一直沿用前民国政府的民法继承编和一些调整继承关系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令、条例等,其规定深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影响。③大陆地区的继承法律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实体法与适用法分别适用《继承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国四个法域在有关继承方面不仅存在实体规范的区别,还存在冲突规范的差异,特别是对采用同一制还是区别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我国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国台湾地区亦在2011年5月26日施行经修订后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在两地新颁布的规定中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采取同一制抑或区别制亦持有不同的观点。
  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有同一制和区别制这两种制度。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把继承中的遗产作为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以一个法律作为继承关系的准据法。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④采用同一制的优点是简单方便,即使遗产中动产和不动产都有,并且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继承关系都能够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个准据法。当然,同一制也有缺陷,其突出表现就在于不动产继承均依被继承人属人法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不适用。因为涉外继承往往与法院地国及其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依冲突规范适用与法院地国的规定相悖的被继承人属人法时,有可能采用反致或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或做法。⑤采用区别制最大的优点是不动产继承的执行能够得到保障,因为一般情形下不动产同其所在国有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国的法律所作出的判决通常能够在该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但是,区别制也有缺陷,因为同一个继承关系可能会因为被继承人属人法所属国和不动产所在国不是同一个国家,而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给遗产的执行带来不便和困难。
  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⑥法定继承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法定性和强行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所谓强行性,是指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范为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排除其适用。⑦在我国四个法域中,法定继承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是不尽相同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等方面都存在极大差异,而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方面尽管存在着属人法规定的差异,台湾地区的属人法是指被继承人所属国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是指被继承人常居地法,⑧大陆地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是,最大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于同一制还是区别制的采用上。
  (一)大陆地区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大陆地区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方面采取的是区别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继承法主要由单行成文法规组成,包括《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产承办条例》等。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区别制,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对于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对于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59条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该法亦为确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权力之准据法。”由此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法定继承采用的是同一制,即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同一适用属人法。
  (四)台湾地区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台湾地区对于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同一制,其“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台湾地区对于遗产是动产或是不动产不作区分,同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三、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这种继承方式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管理等事项都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因此,遗嘱继承也被称为指定继承。⑨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遗产由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这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依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称为遗嘱继承;另一种情况是通过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赠给国家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即遗赠。⑩我国四个法域关于遗嘱形式、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皆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对于法律适用最大的冲突仍是对于同一制抑或区别制的采用。由于遗嘱继承的发生根据不仅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还有被继承人立有合法遗嘱的事实。因此,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与立遗嘱地也有密切联系,除了被继承人国籍、住所及遗产所在地外,遗嘱继承法律选择的标准还包括行为地。而且,在发生法律冲突方面,除了继承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外,遗嘱继承还涉及立遗嘱能力、遗嘱形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因此,遗嘱继承有着比法定继承更广的法律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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