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背景之评析


  【摘要】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发展,我国涉外民事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分别对相关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继承法、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海商法、票据法和合同法等。特别是民法通则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许多司法解释也含有不少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我国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涉外民事法制建设进步的重要体现,这些规定总的说来对规范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事争议,构建正常的国际民事法律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中,不仅分散、难成一体,而且不便于统筹兼顾,难于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如识别问题、外国法的查明问题等,作出统一的规定。有时即使有规定,又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比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票据法第95条和海商法第268条都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即规关于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
  第二,由于我国现行分散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是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所作出的法律适用规定,所以,它们不可能突破该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去规定其他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只可能在该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作出有限的规定。分散立法必然导致不可能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
  第三,尽管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已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大的方面,但对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加以规定。比如说,在现行的规定中,有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不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中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有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没有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不精准、不周延、不严密,容易引起歧义,容易导致误解。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早在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显然是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说合同的准据法。但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理解,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不仅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也是订立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消灭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显然,用“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样的表述是不周延的。
  第五,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一些存在不科学的现象。比如现行法律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不仅将外国法律,而且也将国际惯例作为可依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的对象。这种做法不仅在世界上绝无仅有,而且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民商事领域存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就是国际商事惯例,它们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商事行为规则,不涉及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依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不会发生违背一国公共利益的情形。
  我国现行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中这些客观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得我们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最迫切的是要改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杂乱无序的状况,制定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在认真总结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采用集中编纂的方式对现行有效的散落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一系列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的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并按照各种法律规范的性质、功能及其内在联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排列,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身而言,这一相对集中的立法对于形成结构严谨、门类齐全、和谐协调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应当审时度势,站在整个国家法制发展的战略高度,审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方向,高度重视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各类法律、法规的和谐、统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和谐、统一,就如何消除可能出现的影响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谐发展的因素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提出新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李双元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
  [2]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3]丁伟著:《国际私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孙健,男,山东淄博人,汉族,上海对外贸易学院08级国际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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