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诉讼中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


  〔摘要〕 互联网购物快速发展,网购纠纷诉讼相较于传统合同纠纷诉讼呈现出当事人不确定化、合同条款格式化、标的额小额化和合同履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我国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等合同诉讼管辖规则受到挑战。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此类纠纷确立了“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我国也进行了一定探索。从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便于管辖法院的确定等角度看,将消费者住所地作为网购纠纷诉讼管辖的一般连接点,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故我国未来相关立法也应当明确确立这一管辖规则。
  〔关键词〕 网购纠纷诉讼,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5-0104-07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网络购物①消费模式的极大繁荣。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我国网络购物交易总额为2.8万亿元,同比增长48.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日常化和频繁化,现实生活中网购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2014年全年浙江省涉及网络购物投诉共2.5万件,同比增长56.5%,占全省年消费投诉总量的1/5 〔1 〕。如此大量的网购纠纷,必将有一部分诉诸法院。而如何合法有效地对这些案件进行管辖使其顺利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是一个司法难点。因为网购这一新生事物与传统的网购方式有着巨大差别,从而导致传统的诉讼管辖规则无法有效解决网购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在此背景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补充,该解释引入了“买受人住所地”这一管辖连接点,使网购纠纷管辖规则有朝向合理化发展的趋势。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没有走出传统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窠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购纠纷诉讼管辖不确定的弊端,也无法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网购纠纷诉讼的特点及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时代所面临挑战的分析,结合国外相关法律实践,介绍并引入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以期能够对现有的网购纠纷诉讼管辖制度有所补益。
  一、网购纠纷诉讼的特点
  网购纠纷是一种买卖合同纠纷,其纠纷主体一方是以网络为平台的产品销售商(B2C模式下是传统商家,C2C模式下是普通自然人),另一方是普通消费者。与传统买卖合同相比,网购合同(也叫电子商务合同)从合同要约到合同订立都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甚至有些合同义务的履行也以在线方式完成。因此,基于虚拟化、高技术化的互联网平台所订立的消费合同不同于传统消费合同,由该类合同导致的纠纷呈现出以下特殊性:
  (一)诉讼当事人不确定化。消费合同是诺成合同和双务合同,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买卖双方充分的交流。传统上,这种交流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以此增加彼此的熟悉度和确定性,这也是合同订立的信任基础。然而,互联网条件下的消费合同行为具有远程性和匿名性特点,买卖双方进行合同订立时不需要现实接触,仅仅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就能够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彼此是陌生的,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信息知之甚少。所以,网络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信任基础不再是销售者确定性的身份信赖保障,而是来自于网络虚拟空间所打造的信誉机制,比如网店信誉等级、商品描述和客户评价等。这种情况下,在网络销售商主体“身份虚化”的同时,可能产生一种“去责任化”的后果 〔2 〕192-193 。即,虽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但因无法确定违约方或者侵害方的真实身份而不知该告谁。
  (二)合同条款格式化。网购相比于传统实体店购物的优势就是方便和快捷,为了顺应这种趋势,消费合同格式化是一个趋势。网购活动中,消费者和销售商所有的交易意愿都要转化为互联网操作指令,例如,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只需要通过诸如“点选协议(click wrap agreements)”等形式进行电脑操作就可以了。在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网站进行网购,“筛选商品”、“放入购物车”、“提交订单”这些传统上的购物行为都转化为了点击确认行为;同时,作为附属条款的网购平台注册协议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注册者只有点击“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操作。所以,与传统购物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不同,在网购过程中,购买者只能点击确认键进行有限选择,而没有更多的交流和讨价还价空间,这种格式合同的商业契约模式是网购合同的一大特点。
  (三)诉讼标的额小额化。传统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不动产买卖纠纷,其标的额大都在几十万元甚至更多,这在网购合同中是十分罕见的。一项消费者网购行为偏好调查显示,我国网购群体中有近2/3(62.4%)的消费者每次网购商品的单价在50元~200元之间 〔3 〕。可见,日常网购中消费者更热衷于购买价格便宜的小商品。消费者的这种网购偏好有其特定的行为逻辑: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小商品的搜寻成本较高,而网络平台却大大降低了其搜寻成本;其次,小商品网店的经营成本远低于实体店,且随着物流业的发展,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使其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再次,消费者对网购的信赖基础有限,其一般倾向于在网上购买较为便宜的东西,以降低购物风险。所以,在网购消费者小额化购物偏好的现实条件下,网购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诉讼标的额往往也比较小。
  (四)合同履行虚拟化。随着科技的发展,买卖合同标的物也从实体物向虚拟物转变,在电子商务领域,这一特点更加明显,更多的商品交易是一种虚拟交易,合同履行呈现更多的网络技术特征。在这种特征下,消费者购物的物理空间被网络虚拟空间代替,实物、金钱给付被虚拟产品和网银支付等数字信息技术代替。例如,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信息产品的在线交易,买卖双方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行为都可以借助网络服务平台瞬间完成,无需现实物理空间的任何行为。这种虚拟化的合同履行行为超出了传统购物过程中人们对合同履行之空间与时间的想象,一旦产生纠纷,举证行为和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都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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