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MSBC规则为例看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摘要:由于传统观念上,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多停留在国家外交层面,因此对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的涉及公民、组织等各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问题。本文以IMSBC规则为例,分析了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国际条约;适用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2
  一、IMSBC规则简介
  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每年有数以亿计吨的大宗商品在海上运输,其中大部分以铁矿石、煤炭、玉米、小麦等散装运输为主。船舶在海上遭遇强风巨浪等不良天气时容易形成自由液面而导致翻沉。仅在2010年前后一个月在南中国海域连续发生 “建富星”、“南远钻石”、“海欣”、“宏伟”轮等四起沉船事故,引起了航运界的严重关切。针对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行中容易发生的重大危险,如:货物通风或自身特性形成的化学反应、货物积载不当造成船体结构损坏、风浪摇晃造成航行中稳性减小或丧失,对干散货船加强安全监管成为紧迫要求。
  IMSBC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全称《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保证固体散装货物海上运输安全而制定的货物规则。该规则通过提供各种固体散装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对所运固体散装货物采取指导措施,来保障安全装运和航行。专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海运的特殊危险制定一系列安全运输标准和特别要求。
  1965年制定的BC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仅为指导建议性。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 SOLAS1974》(即《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I章和第 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于2011年l月1日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成为强制性规则。IMSBC规则适用于所有SOLAS公约规范的船舶和500总吨以下货船,在装载固体散装货物时都应遵守规则。中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现状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问题,我国《宪法》没有相关具体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也仅就我国有关机关缔结国际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并没有就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层级、如何转化、如何适用方式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对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律条文中专门规定选择性冲突规范
  该类法律通常在条文中设置原则性规定,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或者当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时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如民诉法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用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是,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第142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也有同样规定。这些规定解决了国际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冲突的问题。另外,《继承法》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定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也同样规定在相关事项上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提前参照国际条约制定法律,或对现行立法专门作出符合国际条约的修改,使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致
  我国于 1990 年颁布的《着作权法》,该法即主要参照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提前制定。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可以要求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三)专门制定法律以执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在涉及公法规范或国际习惯调整范围的法律时一般采用这种方式在国内运用。如国内的《缔结国际程序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的主要核心条款都参照相应国际公约来制定。
  (四)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主动适用国际条约
  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在涉及国际公约时有许多判决依据直接援引公约。如《巴黎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民商事方面的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与外交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当国内法同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不能以国内法为由,拒绝履行国际条约。
  因此,我国在关于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采用特殊混合制,没有专门统一规定。既有以采纳方式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也有以转化方式间接适用国际条约,还有同时使用了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分别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不同。
  三、IMSBC规则在国内的适用情况
  作为国际条约基本主体的国家,不论其国体、政体如何,应负责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所加入国际条约在一国范围的履行,否则,“信约必守”就得不到保障。然而如何保证条约执行的规定,却是每个国家国内法的范畴。各国国情不同,国内法律体系不相同,国际条约在每个国家内部如何贯彻执行也各不相同。
  IMSBC规则第1.4条关于规则的适用和实施规定,“本规则的某些部分规定了某种特定措施,但是尚未将执行该措施的具体职责具体分配到任何特定的人,就此类职责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法以及这些国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而可能有所不同。就本规则而言,无需作出指派,而仅需明确该措施本身即可。对该职责的指派是各国政府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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