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


  摘 要 在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现阶段,为了加强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积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及原则等的规范,本文首先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及特征等进行了简要概述,详细探讨了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意见,希望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驰名商标 知识产权 保护
  作者简介:杨振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94-02
  人们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不同种类的商品及服务内容,商标是最主要的划分依据。驰名商标同普通商标相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代表了某一领域的自然属性,同时还能够对一定的社会属性进行表彰。人们通过对驰名商标商品及服务的应用,还能够展现自身所代表的地位和身份。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巨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因此对驰名商标的关注程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积极进行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 驰名商标概述
  (一)含义
  “驰名商标”来源于欧洲国家,二十世纪末,在《联合建议》中对驰名商标应用及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我国在不断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构建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即能够为我国人民所熟知并拥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然而,现阶段,我国学术领域仍然对驰名商标的含义拥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驰名商标除了被大众所熟知以外,还应当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还有部分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必须能够在市场中长期使用等。本文在对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认为驰名商标就是能够被我国大众广泛知晓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注册,只是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高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特征
  首先,较强的显著性。驰名商标的这一特点还被称为区别性,即驰名商标在应用过程中,能够促使消费者更好的将商品同普通商品进行区分。驰名商标的这一特点越显著,则区别性越明显。驰名商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能够促使人们及时联想起该商标所代表的服务及商品质量,从而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区别性。例如,当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看到“伊利”这一商标,便会联想到其所代表的牛奶产品。
  其次,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通常比普通商品更广为人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就是该商标是否被我国广泛人民群众所知。反之,在确定某商品是否拥有较强的知名度的过程中,也可以从其商标的角度进行判断。驰名商标同普通商标相比,其所代表的产品能够在长时间内被人们所接受并自愿广泛传播,能够受到广泛的认可 。现阶段我国的“海尔”等驰名商标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
  最后,较高的商业价值。对于经营者而言,其生产的商品是否是驰名商标,对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而针对购买者而言,其认可的驰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为自身带来更高标准的服务和质量,是其日常购买商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知名度高是驰名商标的主要特点,这也充分说明该商标拥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曾指出,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可以将其知名度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二、 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
  (一)同类驰名商标并存现象严重
  据有效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的注册和认定过程中,相同发音或文字的商标较多,而这些商标是拥有不同使用者的。例如,我国长城宽带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注册的商标名称与钢卷尺生产企业注册的商标同为“长城”。在我国商标注册当中这类现象有很多,一样的驰名商标统一存在,不仅无法促使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好的辨认商品和服务,同时也严重质疑我国商标注册和认定原则,更对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及理念等内容产生了质疑 。
  (二)模糊的认定标准
  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积极制定并颁发了《商标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然而并没有针对具体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中明确指出,驰名商标应当是大众熟知的商标,然而针对熟知程度却并没有进行详细描述,如熟知的范围及人数等。同时,该法规当中还明确指出商标应当拥有较长的使用时间,而这一时间应当持续多久也没有明确给出等 。这充分说明,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认定标准模糊等缺陷,这一缺陷导致我国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实施。
  (三)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明确
  我国为了加大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商标法》,其中明确规定,出于模仿、复制等角度注册的商标会对公众造成误导,是对驰名商标持有者利益的一种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这一规定来看,现阶段我国在保护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范围还不够明确。因为这一规定当中,对误导公众的程度等细节没有进行详细描述,例如,误导可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商品的出处产生了误解,也可以是对商品购买和应用过程中服务及质量等产生了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如果驰名商标应用过程中,对消费者利益及商标所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则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
  三、 加强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一)防御商标的有效应用
  我国相关保护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一经注册,便不可以在其他領域当中对该名称为主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从而有效实现跨类保护,提升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然而,在实际当中,我国现阶段相同驰名商标同时存在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苹果”作为驰名商标,既可以代表计算机领域相关内容,也可以代表服装领域的知名品牌。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同一驰名商标拥有多个使用者,也就造成不明确的权利界限,严重违反了我国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实施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使用了分类模式,即在注册过程中,首先对商品的性质及类别进行划分,从而分类实施保护措施。而商家在注册驰名商标过程中,并没有较强的驰名商标保护意识,通常只针对商品的类别选择注册,造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力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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