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治化道路


  摘 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法治化,也即法律在国家经济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过程。金融市场在国家的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引导社会投资和进行资源、要素分配的功能。但是金融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而且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失灵的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和频繁。这就需要政府利用“有形之手”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也即宏观调控。如何健全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确保金融宏观调控在法制框架下规范进行,对于保障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科学、民主、准确、有效地运行至关重要。
  关键词:证券 市场监管 法治化
  一、证券行政监管法治化理念的重要性
  迅速变化的证券市场使法律常常处于一种不完备的状态,加之法庭执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通过法庭私人诉讼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的高成本性,使证券立法和法庭执法都难以适应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行政监管的引人就成为弥补证券法律的不完备和法庭被动执法及执法不足的必然选择。引入行政监管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协同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并且行政监管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证券行政监管法治化理念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思想保证。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的特点体现为“以政策治市”,为重点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企生存等服务产生了较好的效果。然而,政策调整满足政府经济发展的近期目标,忽略了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规范要求。这种以“发展”为主的监管模式必然以牺牲“规范”为代价,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政策化解市场风险的效果渐趋衰弱,市场矛盾不断爆发。为了化解矛盾,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必须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法治化治理模式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通过法律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博弈关系稳定化,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明朗化,投资者的信心将会增强,证券市场才能良性发展,生机盎然。
  二、证券行政监管法治化创新理念
  1.培养市场化的事后监管理念
  在证券监管中贯彻事前监管理念容易产生政府监管过度的问题,证券监管贯穿该理念的典型表现是核准审批权。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事前监管理念有其合理性,因为其时市场法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多不完备之处。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要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重心从事前监管移向事后监管,政府应逐步放权于市场,因为审核批准等僵硬的行政性监管,极大地抑制了证券市场的活力。同时,如此广泛的监管事务,必然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监管部门能否给予充分的保障是首要问题;再次,过度管制更会使企业不讲信用,最终损害整个证券市场发展。
  2.构建分层化的政权行政监管体系
  原有的由监管当局制定的复杂的模型和监管规则往往很难适应现实市场情况的变化,根据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的目标和特点,构建一个双层结构的证券监控体系:微观层面的监控体系,即证券经营机构和各中介机构的风险监控机制;宏观层面的监控体系,是指证券监管的总体结构和制度安排。这种体系安排需要考虑六个方面的因素:监管者、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市场规则和市场约束,科学确定这些因素的合理功能分工,使这些因素有机、协调地发挥作用,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3.严格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现政府行为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此处所讲的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指两个方面:第一,证券行政监管机构执法监管程序的公开化。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中,其行政监管行为的程序公开主要体现在行政规章的制定、审批(核准)权的行使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公开。行政规章制定的公开化关键在于制定过程的公开化,制定过程的公开化表現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其优点在于一方面规章制定机关可以集思广益,科学立法;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规章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主体对规章的不确定性。第二,证券行政监管机构执法监管程序的完善。证券行政监管执法程序的完善,除了完善现有程序外,还应增加临时处置程序,以便证监会主动执法,增强制止违法损害行为的效能。
  4.引入证券行政监管的司法审查制度
  政府守法是法治原则的灵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制保障。《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在确定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之前,司法审查机关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据以做出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具体到证券行政监管领域,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证监会虽然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是其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执行法规、规章,监管证券市场,有权做出许可、处罚等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商等,对证监会的行政行为,如许可、处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此外,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不服自律组织的管理行为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柯 琼.会计信息披露中政府管制的作用一—基于制度的融合性解释框架[J].湖北社会科学,2006
  [2]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
  [3]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J].东方法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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