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又被称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信息公开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中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石。这一制度要求所有证券上市发行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应该按照法定的方式,及时地将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投资人公开,以便公众投资人能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本文首先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消息公开制度;完善
  引言
  信息公开也称为信息披露,作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和干预市场等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我国自1986年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虽然证券市场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但违反信息公开准则要求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不正当公开等违法行为禁而不止,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是因为证券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规范不完善,同时也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利制衡及市场诚信制度建设不健全。完善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质量和公司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健康稳定。理论研究是确立和完善制度的前提,因此,对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问题的研究,无疑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上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理念的移植,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实施方式上都缺乏应有的经验积累和实证依据,存在着诸多立法不完备的问题。
  1.关于信息公开的标准。我国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信息公开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统一,该办法的第二条中规定: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性标准在规章的层面上得到了确认。但该规定只是以部门规章《办法》的形式发布的,在立法效力层次上较低,在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适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困难或矛盾。而且该标准仍未将“合法性”纳入,忽视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公正性。
  2.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问题。严格来说,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应该是一个衔接紧密而相互反馈的有机系统,采取统一的严格的“影响投资者决策”主观性标准,辅之以列举式的重大性事项的定义和指定价格敏感性信息公开指南,将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实际上从2001年开始,“投资者决策”标准己开始逐渐被用于规范上市公告书、年报飞半年报、公司收购公告材料等信息持续公开的法律文件中。
  3.处罚力度不够。由于我国长期对信息欺诈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害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还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模式下偏重行政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思维惯性,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而不是滥用权力的公司高管或其他内部控制人,所以也根本无法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显得不够。直接造假的上市公司没有受到应有责任的追究,许多参与造假或疏于履行监督职能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很少会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完善信息公开的标准。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四个层次——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性规则。目前信息公开制度仅以部门规章《办法》的形式发布,立法效力较低,也就导致了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可操作性、条文明细和公平执行的规范,易留下可操作空间。同时,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有多部门参与制定,难免有相互交叉或抵触的情况出现。我国应在立法过程中对既存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消除潜在法律冲突及问题,使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2.建立证券信息动态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不仅应该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市场信息公开,同时还应该包括证券交易市场持续的信息披露。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都应该按照法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想社会公开披露证券信息。
  3.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力,加大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责任安排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虽然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信息披露违规也有一定的责任追究,但处罚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而不是滥用权力的公司高管或其他内部控制人,并且处罚的力度不大,对违规者起不到威慑作用。首先,对违规者应加重民事赔偿数额,降低违规所得巨额收益与违规后的轻微处罚间不对称的利益差距。第二,加重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的操控者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
  结论
  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起着基石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完善的对策。通过改善证券信息的公开制度,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奇,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14)
  [2]瞿张莉,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方案[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作者简介:黄怡昕,1991-01,女,籍贯:四川成都,学历:硕士,无职称,学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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