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保险+期货”模式


  摘 要:“保险+期货”模式可以规避、转移和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本文对该模式的运行机制、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作为该模式试点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风险;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无明显的波动规律,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社会整体物价水平的波动,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因此,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势在必行。
  一、“保险+期货”模式试点
  鉴于农业生产者面临农产品价格风险,发展农业保险和利用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但传统的农业保险不能覆盖农产品价格风险,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推广情况也并不乐观。“保险+期货”试点结合了保险和期货市场的优势,是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
  二、“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制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机制如下:
  (1)农业生产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使得农产品出售价格不低于保险目标价格,从而将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目标价格则由保险公司以该农产品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为基础决定。
  (2)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支付期权费,购买农产品场外看跌期权(put option),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期权费由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商定,保险公司以该期权费为基础设定标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保费率。
  (3)期货公司在向保险公司出售农产品看跌期权后,在期货市场上自行套期保值,即以方向相反出售相同标的数量期货合约,将农产品价格风险分散给期货市场的投机者、套利者等其他参与者。
  三、“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势
  “保险+期货”模式在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1)从参与者专业性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在进行价格保险产品设计和农产品价格保险推广方面具有优势;期货公司则长于衍生品研发和期货市场交易。“保险+期货”模式将其各自优势相结合,发挥了它们在各自领域的专业性。
  (2)从市场门槛角度来看,期货市场交易者应具有一定资金实力、专业知识与交易技巧,而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却几乎没有门槛。在“保险+期货”模式中直接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相对于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于农业生产者更为便捷和安全。
  (3)从风险管理的效果来看,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模式,“保险+期货”模式中的保险公司既非唯一也非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的对冲分散了风险,降低了价格波动对“保险+期货”模式参与者的冲击。
  四、“保险+期货”模式的不足
  “保险+期货”模式尚处于试点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信息不對称引起各种风险。“保险+期货”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分别在保险和期权产品定价上更具信息优势,使得该模式暗藏风险。
  (2)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该模式试点不久,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还不能保证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盈利,各参与方之间尚未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险+期货”模式效益的分配不均,将损害利益受影响方参与的积极性。
  (3)顶层制度设计不健全。“保险+期货”模式试点时间较短,还有问题亟待暴露,也尚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对于“保险+期货”模式的监管定位及细则有待明确。
  五、对“保险+期货”试点的对策建议
  针对“保险+期货”模式的不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1)引入信息披露机制。统计和发布农产品即时交易信息,是打破“保险+期货”模式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应当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及公开平台,及时监测和发布农产品交易数据。对历史数据应妥善留存,以备查询研究。
  (2)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保险+期货”模式利益分配的关键在于农产品价格保险和场外期权的定价,即保费率和期权费的确定。应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价;并对不合理分配适当调控。
  (3)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制定“保险+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在试点中有法可依。还应当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对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保险+期货”模式是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创新,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总结问题,稳步推进“保险+期货”试点,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产品风险管理新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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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丛林(1988—),男,汉族,山东潍坊市人,天津商业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单位: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研究方向:证券期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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