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


  摘 要:介绍资源税概念及现行税率,分析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并对资源税改革试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现行资源税;国外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2010年5月30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今年将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与今年年初以来有关部门“适时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表述相比,《意见》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在今年推出。事实上,此前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已经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一、资源税概念及现行税率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应税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原矿以及金属矿产品原矿等。我国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制定的,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即通过实行级差税额的方式,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现行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的方式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税率为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液体盐):10~60元/吨(2~10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但是,近年来,资源价格暴涨,较低的税额导致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局面的出现。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开采地的补偿。
  资源税税额偏低,调节作用有限,过低的资源税和基本上可以忽略的资源补偿费必然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对节能减排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
  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方式使得税款缴纳与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没有任何关联,即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因定额税率而无法起到调节利润的作用。
  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税额较低,不利于国有资源权益的保障。过低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给矿主带来大量收入,也造就了垄断性国有经济的“高业绩”。与此同时,资源开采区居民收入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提高,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二)资源税改革方向
  资源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征收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三、资源税改革试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七)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定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国外资源税特点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国外资源税的征收有一个调整过程,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德国资源贫乏,石油和天然气几乎100%依靠进口。德国主张自由贸易,对能源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不征收资源税或特殊关税。对汽油征收矿物油税,每升0.65欧元。另外,德国有石油储备协会,凡经营与石油有关的企业(炼油厂、石油进口和经销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并按进口或生产的数量与品种缴欧元会费(平均每升约5欧分),这些公司可以将其缴纳的会费纳入石油商品售价,只需在发票上注明价格含法定储备费用,并列出具体数目,各销售环节均按此开具发票。与欧洲和日本等国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美国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其中开采税是对开采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前已有38个州开征了此税。开采税收入仅占各州总收入的1%~2%,但税率却相对较高。正是开采税抑制了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约10%~15%的石油总产量。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资源大国俄罗斯的资源税征收情况较为复杂,据原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商处邵先生介绍,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自然资源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以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除了矿产,俄罗斯还对地下水开采征税,地下淡水开采权税的最高水平为所开采原料价值的2%~8%。水资源税联邦预算占40%,联邦主体预算占60%。
  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和德国一样主要依靠进口的日本,其国内不同的资源税分属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金柏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日本现行三级税制,共有53个税种,地价税、挥发油税、石油天然气税等属于国税,由大藏省统一征收;属于地方征收的资源税种有轻油交易税、特别土地持有税等。对各种资源拥有所有权的中央拿了资源税的大头,地方征收的只是小头。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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