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代理制”,在国内难以推行的原因


  摘要:国内的房地产中介目前几乎都是双边代理制,即服务于交易的双方,促成交易。按理说这样的交易末了,佣金应该是向交易双方收取。但从交易热点城市看,特别是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中介的佣金却倾向于向买家收取。形成这种独特的局面背后有四点原因,而作为行业协会在推动单边代理的路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键词: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推行难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4-0072-75收稿日期:2018-03-19
  1代理是国内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其中一种
  国内房地产中介的服务包含代理、居间、行纪。
  房地产中介的概念在行业内一直有不同的内涵和标准。深圳是这样推行的:首先应该区分“中介”和“经纪”,且中介包括了经纪。
  国内同行对房地产“经纪”的认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根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2条,“经纪”是指“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业务的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
  据此定义,有学者将房地产经纪定义为“一种中介行为,具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的居间、行纪、代理及咨询等的有偿服务活动”;
  “经纪是一种经济活动,是在市场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力求促成交易的行为”;
  “经纪就是为交易上访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成功的活动”。
  可见,“经纪”通常含有三个内容:居间、代理和行纪。
  而“房地产中介”的定义为: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服务的行业或机构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中介”的定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可见,在行政管理体系里,房地产中介是包含了房地产经纪业务。
  2“双边代理”和“单边代理”的异同
  “双边代理”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于交易的双方,促成交易。“单边代理”是指房地产中介各自服务于买卖双方或租赁的双方,各为其主,只维护自己代理人的利益。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就是典型代表。
  “双边代理”和“单边代理”两者的相同点,两者都是代理的一种。在代理制中,业务的争取主要依赖于代理人的活动,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机构招揽业务,是机构与买家接触的起点,也是机构业务发展的关键。
  而两者不同点,表现在如下:
  首先,由于代理的主体不同,两种制度下房地产中介的角色也有不同。双边代理中,房地产中介服务于两边。单边代理中,房地产中介只需要保持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可见,从实际操作上,单边代理比双边代理更简单,利益更明确,诉求也清晰。而双边代理因为涉及到博弈双方的利益,要平衡冲突的双方权益,双边代理因为涉及到博弈双方的利益,必然存在冲突双边代理因为涉及到博弈双方的利益,必然存在冲突经常会陷入两难的选择,有囚徒困境。可能造成的最恶劣的结果就是房地产中介“双边吃”,侵占两边客户的利益。
  所以作为行业组织来说,为了维护交易主体的利益和提升交易效率,我们显然是倾向于推行“单边代理制”。
  首先是佣金的分成清晰明了,机构之间、经纪人之间不容易扯皮,进而减少跳单的可能。
  其次是形成了行业过滤机制,优胜劣汰:专业性强、信誉高的经纪人逐渐形成垄断优势,且继续保持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的势态,行业的秩序透明清晰。
  国内很多城市都在学习美国的“MLS”系统,从深圳的经验来说,系统开发不是难点,难点是没有“单边代理”的机制,MLS的精髓运行不起来。
  3“单边代理”目前难以推行的原因
  理论上“单边代理”在操作中比“双边代理”更趋向于完美,为什么推广起来比较困难呢?这和几个因素可能有关:
  第一是房地产中介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起源更倾向于服务双边客户。
  “房地产中介”古已有之。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允许房屋交换,在交换过程中牵线搭桥的活就是由“房地产中介”进行。那时的称呼更偏向于贬义,北京叫“房虫”,南方叫“房蚂蚁”,多认为不务正业的活。“房虫”有大小之分,“大房虫”社会关系复杂,多跟房管部门关系密切。“小房虫”负责跑腿。这个时期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人员多是熟悉房子信息、有一定活动能力和政策水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城镇无业人员。
  房地产交易市场多是市民自发组织的,在马路旁、天桥下、广场边等人流密集处。根据史料,苏州市房管局房产交易所(苏州养育巷半仙弄)的门前就是20世纪80年代早期自发形成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房地产中介佣金的收取为“5%(买家支付2%,賣家支付3%)”。房地产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不规范,存在黑箱操作。
  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将房地产业定性为新兴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服务体系,建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等,从政策上确立了房地产中介发展的契机。
  综上,房地产中介的产生来源于“双边代理制”。“单边代理制”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缺乏持续发展的土壤。
  第二是现有体制下,房地产交易市场里由于没有区分双边和单边代理的制度设计,作为经纪人个体和机构个体,谁也不愿意冒险去放弃和交易双方的合作机会,以求成交概率最大化。如果要引导“单边代理制”,就可能需要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手,或者通过强行推行带有倾向性的“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来引导行业的发展。
  第三是买家的议价能力偏弱。
  截止到2017年,类似深圳这样的城市,由于房源在存量房市场里供应相对紧缺,一直以来存量房市场几乎都是“卖方市场”:定价几乎由业主决定、交易税费几乎由买家承担,甚至发展到后来,佣金也全由买家承担。
  第四是公众的意识和接受度。这可能是推行单边代理最核心的障碍。
  业主放盘的诉求是交易要快、收钱要安全。买家的诉求是买到便宜的房子。价格的敏感性成为交易的第一考虑,紧接着是交易的安全。价格的敏感性受到交易渠道的影响。由于市场里较少独家垄断,房地产信息在市面上基本属于通盘,业主与潜在买家通过房地产中介形成了一对多的关系,这样的路径依赖使得业主为未来放盘,被强化的经验就是多家委托,进一步巩固了“双边代理”。而买家在市场里占相对多数,对于房地产中介来说,一直以来对其重视的程度较业主要低。与其选择代理买家的利益,房地产中介更愿意代理卖家的利益。不过限购以来,情况已经逐渐改变。
  4协会将继续协助促进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代理的本质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行为上的体现。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房地产中介的行为,就是给定信息结构,求契约安排,是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交易契约设计。因此理论上来说,单边代理是最优选择。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夯实房地产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根基。在存量房市场管理机制上,辅助主管部门,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经纪人也需要安利客户“单边代理”的优点,而不要一味地被动接受市场趋势。房地产中介的价值应该是提供专业服务,而不仅仅是信息匹配。
  罗马不是一天建好的,“单边代理”这个机制虽然无法在短期内实现,但其优点显而易见,需要全行业形成共识,一起推动。
  参考文献:
  1.张永岳 刘道桐.房地产经纪人员基础教程.三联书店.2000
  2. 张跃庆.中国房地产市场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
  3. 邓永成.房地产经营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

推荐访问:代理制 推行 难以 在国内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