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2012年起全程监管新建建筑节能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新建建筑节能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
  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同时,条例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节能应该从规划做起。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条例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条例鼓励和扶持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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