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重大犯罪案件

  10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艾尼・玉苏甫、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阿力木・麦提玉苏普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在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在团结路沿线一路打砸烧杀,先后采用匕首捅刺、管钳反复猛砸头部等手段,杀害无辜群众5人,随后又放火烧毁闹市区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26万余元,躲藏在该建筑物内的13名群众被迫跳楼逃生。法庭审理认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死刑。
  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艾尼・玉苏甫带领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等,结伙持木棍、石头等工具,先后在中湾路附近的4个地点实施打砸抢烧,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4人,致伤1人。艾尼・玉苏甫还带领其他暴徒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致伤1人,并砸抢商店、汽车等财物。当晚,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又伙同他人纵火烧毁位于中湾路447号的天山粮油店,造成躲藏在店中的5名无辜群众被烧死,财产损失137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艾尼・玉苏甫等4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均特别严重,其中艾尼・玉苏甫系聚众打砸抢烧的首要分子,其余3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尼・玉苏甫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死刑。
  2009年7月5日22时许,阿力木・麦提玉苏普、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2名被告人在南湾街、团结北路等处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3人,重伤1人,并劫取手机等财物;阿力木・麦提玉苏普还伙同他人殴打致死无辜群众2人和放火焚烧房屋,造成财产损失5万余元。法庭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阿力木・麦提玉苏普死刑;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论罪也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并有协助抓获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无期徒刑。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运用多媒体视听系统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族各界群众,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等400余人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个法庭旁听了开庭审理。
  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也提供同声传译,以保证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方便旁听群众及时了解案情和庭审进程。
  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审理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
  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案,以及韩俊波等2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上述三起案件共涉及14名被告人。
  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日开庭审理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打砸抢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6起案件公开宣判,对艾尼・玉苏甫等4人故意杀人、放火、抢劫案,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韩俊波等二人故意杀人案3起上诉案件,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经依法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以及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两起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经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依法作出同意原判的裁定。
  此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等6案共21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9名被告人死刑;判处艾则孜江・亚森等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如则・伊马木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阿卜力孜・乌吉马木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6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艾尼・玉苏甫等15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3起死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上诉意见,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各上诉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经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及被告人,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按照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9人的死刑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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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暴力犯罪座谈会。
  座谈会上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从法律角度对乌鲁木齐“7・5”事件首批犯罪分子的公诉审判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审判机关对乌鲁木齐“7・5”事件中的三案7名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充分显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充分显示了各族人民团结对敌的强大力量,也充分说明了“三股势力”在新疆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
  (据10月13-16、3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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