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和谐城市理念指导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理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当前,我国已经拥有4l%的城市人口,城市是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中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和重点地区。城市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与经济运行的主要平台,加速城市化进程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和谐城市的理念
   和谐城市,简而言之,就是资源与产业匹配,生态因素平衡,三大产业协调,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城市布局合理,空间特色丰富,开发强度适宜,交通网络顺畅,环境整洁宜人,设施效率恰当,居住舒适方便。建设和谐城市就是指城市建设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根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与利用,人为和自然景观合理融合,人与自然、人与城市和谐相处,能够依法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能够实现社会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谐的城市应当是一个充满理性的,祥和、安定、美好的健康城市。
   二、城市规划在建设和谐城市中的作用
   第一,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依据,是城市建设的蓝图和规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市的指导纲领。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之本,是政府引导城市发展建设的法定依据,科学的规划,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城市规划如果各行其是、不受控制,城市的风格就会一团糟,城市管理也会乱成一团,城市的发展也会相互掣肘,规划的缺失将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规划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一个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影响居住在那里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就业水平,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影响一个地区的历史文脉延续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确定城市发展各项指标的公共政策,引导、调控和谐城市建设的规划保障。城市资源的主要是指水资源、土地、气象、气候,矿产、农业资源、渔业资源、林木资源、作物品种资源等。城市规划是资源供应与产业能力的相适应,产业发展和生态平衡相适应的保障。城市规划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政策指导,也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要建设“和谐城市”,必须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兼顾所有人的利益,统一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合理安排和实施政策,指导城市城区中心、城市边缘的统筹发展,平衡城市资源配置。
   第三,城市规划是调动个方面积极性建设和谐城市的保证。城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的发展进步凝聚了各个社会阶层和居民的智慧和力量。城市的每一个细胞富有活力,各行各业之间形成合力是城市的健康持续的发展的保证。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协力,进而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才是我们建设“和谐城市”不竭的动力和可靠保证。
   三、当前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第一,城市发展规模结构失衡,中小城市发展缓慢。十几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建设成绩显著,但是不少地方盲目扩大城市规模。我国的城市规模结构状况大体是这样的:大城市(人口50~100万,含人口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占11.7%,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占28.5%,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占59.8%。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出现“摊大饼”的现象,区域、行业各自为政,布局凌乱,最终失去了城市自身的风格与特色,住不宜居、行不顺畅。城市规模过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巨额的基础设施投资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城市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城市规划对经济发城市资源供应与经济发展需要矛盾突出,自然生态环境失衡。我国城市发展中过于注重经济指标的增量,忽视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平衡协调,城市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大于资源和能源的再生,造成城市这个复合系统的再生系统瘫痪,主要表现为资源能源日趋紧缺、土地资源明显不足、水资源面临危机。
   第三,城市建设与发展偏离城市历史文化。城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每个时代都会在城市的发展史上留下自己的痕迹和烙印。目前许多城市只重视短期利益,忽视了城市的整体历史脉络,只注重城市规划的经济功能,轻视城市规划的文化质量,丢失城市特色。
   另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改善旧城百姓生活条件之间的不和谐,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与公众利益保护之间的不适应,以及城市建设项目选择上的偏差等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城市的建设。
   四、以和谐城市理念指导城市规划
   要构建和谐社会,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不能主观臆断、生搬硬套,必须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必须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实事求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实到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来。
   第一,树立建设和谐城市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是城市规划的根本任务。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理应是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审视、检验城市划的准绳。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必须考虑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条件相适应,使人、城市、自然三者之间的相互和谐.并在城市功能、布局、结构上具有弹性,为城市留下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余地。
   第二,加强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不能用人治替代法制,不能以主观意志和感情好恶替代规划原则,不能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方案审定,更不能进行暗箱操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体系和支持保障体制,采取适当的措施健全和善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公众参与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消除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碍,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公正的实施机制。
   第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处理好各种关系,使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等各种发展诉求,综合考虑全局与局部、新区与旧城、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共性与个性、历史与现代、地上与地下、产业与环境等各种关系,防止各个城市因在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规模上互相攀比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优化大城市,发展中小城市,要鼓励发展元污染企业,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能为了政绩急功近利,顾此失彼,盲目决策。
   第四,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充分尊重和谐发展的科学原则。和谐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充分体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的指导原则,按照科学规律办事,超前预测,科学研究。和谐的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要体现环境和谐的指导原则,环境是人生活与工作的空间,是产业发展的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载体,环境和谐就是产业与经济活动主体与环境相适应、与环境的再生产能力相协调。和谐城市的城市规划还应更多地体现社会结构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划导向应面向大众,能够在城市建设方面体现医疗、教育、就业、休闲等方面的大众保障。和谐城市的城市规划是城市经济发展、产业协调、资源分配、环境承载等相关领域的法定性的指导原则,应有较强的刚性和约束力,一经确定,决不能轻易调整和改变。
   城市规划既是政府关于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建设目标和意志的体现,又是综合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合理布局,创造城市人民和谐的生活空间和宜人环境,为人民谋福利的事业。它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使命。因此,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以和谐理念指导城市规划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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