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现状_村民委员会基层选举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然而由于基层选举制度内在存在不足,导致村民参与权的实现形式化,村民委员会基层选举质量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行。因此,不断完善我国村民委员会基层选举制度,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和能力是村民委员会制度建设和完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参与权;规范立法
  一、村委会选举的地位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它是指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的一项权利。“村委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村委会的选举则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1]。但是自我国1985年组建村民委员会工作成立以来,共设约94万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据总人口主要份额的现状之下,经由村委会代替和代表村民管理村里事务、维护村民共同利益仍然是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最有效可行的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
  二、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及分析
  (一)村民参与意识薄弱甚至扭曲。根据实地调查发现,不同地区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各不相同,河南省济源市郝山村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召开集体会议的形式,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选民资格,以小组(由沟壑划分而成)为单位参与村委会选举,召开选举大会,当场唱票、当场得出结果;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普遍的选举方式是将选票发到各家各户,由在家的村民代替全家填写选票,然后汇总。虽然形式不一,但相同的是村民普遍对这一政治活动不够关心、不予重视,走访发现多数村民表示“要是村里面发几十、几百块钱,我倒很乐意去拿,选举这个事儿,既不关我事儿,也不归我管,他们爱选谁就选谁,不都一样嘛!”当前农村最能体现村民参与意识的就是村委会选举,对于法律赋予村民的选举权,村民行使它时过于简单,表现出盲从性、私利性和狭义性的特点。据调查,“越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土地出让价值较高或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较多的村庄,村民自主自觉的参与意识越是强烈,相反,越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缺乏有价值的集体资源的村庄,村民自主自觉的参与意识就越薄弱,甚至出现普遍的政治冷漠现象。”[2]。可见,一方面,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村民积极行使选举权利意识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村民委员会选举尚流于形式,村民选举权利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农村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的封闭性、落后性致使村民的集体主义意识不强”[3],过多注重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忽视长远利益和集体利益。村民政治素质较低,既不懂得珍惜村委会选举这项神圣的权利,也不会因权利丧失而惋惜。
  虽然从总体上看,当前村民公共参与的频度不是很高,但是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行为,尤其是农民群体性事件却有规模增大、数量增多的趋势。例如2011年9月21日上午,汕尾陆丰市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换届选举等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后有部分村民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公共财物,警方对薛锦波等5人予以刑拘。薛锦波在押期间,因身体不适,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种非制度化参与方式实质上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不民主、不自我的控诉,在为村民民主意识增强感到欣慰的同时,不得不看到其中所透露出的农民群体对实现民主途径的曲解的隐忧。
  (二)村委会选举制度自身存在缺陷。乌坎事件反映出我国失地农民与日俱增的现状,据统计,“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占现有农民人数的1/10”[4]。我国征地制度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官员”不能意识到自己是群众的代表,真正为群众谋利益才是本职,而非搞政绩工程。对于农民人口仍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我国来说,人民利益诉求难以实现的一大原因就是村委会选举没有切实反映民意,导致选出的代表在征地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不能代表村民利益,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既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村委会在自治的同时也要配合政府的工作),也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近年来,村委会选举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5]。这些问题长期堆积必将影响民主政治的和谐稳定和影响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探究
  (一)增强民主权利意识,提高村民自治参与度
  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参选观。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与否,关系着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农民的心,关系着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在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中,乡镇驻村干部和指导员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要深入农村加强宣传,把村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制度和相关法定程序等向村民作详细说明,引导他们端正参选动机。候选人在选举前的演讲和承诺,尽量与村民面对面宣讲,公开竞争,平等竞选。对村民委员会直选程序的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制度制定在文字表达上要规范、通俗易懂,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同时,建议参考公元前443-前429年,雅典民主派杰出领袖伯里克利深化民主改革,“为了吸引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甚至参加文艺、体育盛会都发放津贴。例如公民陪审员,每当出庭时将配发一枚证章、一根法庭杖和两枚‘奥玻罗’(钱币单位)”[6],可以暂时通过一些物质上的实惠,提高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度。
  (二)完善相关立法制度,确保选举程序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保证选举工作的程序公正、公开和公平。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组织主体必须专业化和职业化。选举中村民选票填写、统计和开票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在法律上设计出填写简易、投票秘密和公布选举结果公开、及时的法律程序。使得整个选举过程体现出一种有组织的简便和便于监控的特点。作为选举的法律法规,必须紧密地联系农村的实际,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把不正当竞争纳入“控制”的视野。   “村民选举权利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如何救济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以及人大的监督救济等制度增强对村民行使选举权的保障”[7]。
  (三)以“中牟模式”为代表,“四个民主”同步落实
  2004年以来,河南省中牟县以选举农村家庭代表和联户代表为基础,以建立组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为载体,以培训家庭代表和联户代表为手段,创新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形式。“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它探索出了一种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8]。“中牟模式”建立村民小组委员会、联户代表会议与村民监督委员会三会制度,使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由虚变实,村民的诉求有了表达的渠道,使基层民主运行中“选举时是主人、选举后是仆人”的民主运行的困局得以打破。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民主政治建设在不断前行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而作为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群众的利益诉求最基本的体现就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及实践能否真正反映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完善村民委员会基层选举制度意义深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吴迎君.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4月第9卷第2期
  [2]钟广弘,于炳元.村民公共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J].社科纵横,2009(6)
  [3]杨晶.对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现状分析和思索.2011-1-13
  [4]胡娟.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文化,2011(4)
  [5]蔡春红.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制度[J].2010(8)
  [6]由嵘.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60页
  [7]刘志鹏.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兼谈农民选举权利的保障与救济[J].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于建嵘.农村基层民主形式的创新[J].乡镇论坛,2009(3)
  本文系扬州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编号:A11044)。
  作者简介:孙祥花(1991—),江苏南京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扬州大学法学院。
  指导老师:高艳,李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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