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制度|刑法时效制度

  摘 要:时效制度作为刑法中一项重要法规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其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时效制度并就死刑追诉时效,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建立行刑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的重犯者是否应考虑其犯罪经历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时效制度;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138-01
  
  一、时效制度的概述
  (一)什么是时效制度。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1]为完善法律制度,各个国家先后制定了与时效制度有关的法律条文。像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款一样,它的渊源来自罗马法。(二)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06年最新修订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捡察院棱准”。(三)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追诉时效制度目的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2]
  时效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四方面非凡的意义:1、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诗罪,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于再危害社会。2、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殊的预防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3、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起诉、审判难以顺利进行。4、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时效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2006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中,笔者仍然认为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不可将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同等对待。众所周知,无期徒刑是自由刑,死刑是生命刑。两者对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那么将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全部规定为20年,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那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如果将无期徒刑与死刑区别对待,即适当延长死刑的追诉时效,如25年,可以更好的打击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对一些有犯罪意图的人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公平的原则。(二)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应加以补充。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单位犯罪已成明显的犯罪上升趋势,然而,在06年的最新刑法修订案中对于单位犯罪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补充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事宜势在必行。“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设置宜以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刑期的长短为标准”。[4]增设行刑时效制度。(三)设立行刑时效制度。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行刑时效,虽然还未出现司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执行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祸天灾的不可避免,漏刑也有可能发生。所以建立行刑时效是大势所趋。“行刑时效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全面体现刑法的价值”。[5](四)对超过时效制度的重犯者是否应该考虑其犯罪经历。1990年9月14日,时年20岁的男青年师某见邻居18岁的女青年佟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奸淫邪念,佟某微弱的反抗马上被师某制伏,正当师某奸淫得手后准备离开时。佟某的父亲老佟回到家中,师某连忙跪地求饶,老佟见状狠狠地抽了师某几个耳光后放其回家。为保全自家“名声”,佟家父女俩将此事彻底隐瞒。此后再无任何第三方知悉此事。2006年7月17日夜,已经36岁的师某路遇孤身一人勿匆赶路的女青年沙某。师某奸淫邪念又犯。但此次犯案被沙某告发,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师某主动交代了16年前强奸佟某的犯罪事实。[6]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师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期限15年,故不应在追诉。规定追诉时效旨在犯罪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然而师某并没有因此而改造自己,于是,又发生强奸沙某的事实。故笔者认为在对其进行审判时虽不可追诉16年前的强奸案,但应将其没有改过自新的行为考虑在内加大惩处力度。
  综述: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法律的不断补充和健全,未来刑法中时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将解决,使得其能更好的适应社会进步,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更好的遏制犯罪,督促犯罪分子改过。为人类的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刑法时效制度百度百科.http://baike.省略/view/2373934.htm
  [2]杨坤.《刑法中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5版
  [3]单位犯罪百度百科.http://baike.省略/view/227873.htm
  [4]姚国艳.完善我国刑事时效制度初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11月,第20卷第6期
  [5]赖德亮.我国应当设立行刑时效制度[J].人民检察,2003年,第1期
  [6]李配银.16年前的强奸犯罪是否应追诉[J].法治在线
  [7]王成祥.论我国新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1月,第25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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