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与行政权关系之思考 监督权独立性

  摘 要:私权与行政权交集更多,行政权范围扩大带来权力滥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更注重保护自己的私权。所以,有必要理清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并为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私权;行政权;两者关系;平衡论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141-01
  
  2006年8月,赵c到月湖公安局江边派出所更换第二代身份证,民警告诉他说公安局有通知名字里不能有“c”字,“c”字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更换姓名。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好听特别,大家容易记住,不愿意更换姓名。2006年7月,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继续使用“赵c”这个名字。当年11月公安局做出批复要求其改名。2008年1月,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院受理了此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赵c诉讼请求,判决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更换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公安局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中赵c与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同意更改其姓名。全国首例姓名权案落下帷幕。此案的最终结果是赵c没能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说明当公权对抗私权的时候,往往都是以私权的让步、妥协而终结。在强势的行政权力下,公民私权利相对弱小。现代社会,公民需要政府为其做更多的积极行政行为,行政权进入到私权领域越来越广,两者间的矛盾也突显出来。我们有必要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在提倡以“以人为本”的指导下,理清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进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界定私权、行政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私权的内涵、特征:私权,即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在公民意志支配下,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有选择的自己作为或不作为,或有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自由。私权的特征包括:1、权利主体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调独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2、权利对应义务;3、权利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大多是为了个体利益;4、权利的源于公民的出生、法人的注册登记,止于公民的死亡、法人的注销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对私权的规定,其实质是在对公民权利予以承认、肯定、保障和维护,而不是赋予、非恩赐赏与[1]。(二)行政权的内涵、特征: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2]。行政权是公权力的最主要部分。行政权具有公权力所具有的特征,包括:1、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为特定主体,是被授予公权力保障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行政权是一种公职行为,并非公民固有的权利;2、行政权对应的事职责;3、行政权的行使是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从根本上代表统治者或者公众的利益;4、行政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5、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行政权就不能及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行政权的行使不能自由选择。(三)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从上面对私权和行政权的界定来看,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学界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在中国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其中“平衡论”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它主张:1、行政法既要保障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持总体平衡;2、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3、对“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两种不同的行政方式有不同的选择原则。
  二、如何处理好私权与行政权关系
  (一)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权的强势地位,我们不得不对其提出更多要求,限制行政权从而使得私权利得以保护。本文对于限制公权力提出的总体方针就是“依法行政”,既要使公权力有效发挥作用,又能保护私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其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依据法律、权责统一、违法必究。[3]能做到有完善的立法,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责任制和依法行政的制约机制。(二)私权与行政权的“平衡”。行政权介入私权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也越来越深。在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时,行政权力方可介入私权,并且在介入时,行政方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在介入到私权以后,必须尊重私人利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私人放弃一部分私权利其实也是追求更多权利的体现,只有在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我们的私权才能有保障,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私权与行政权在此时是找到了一个“平衡”。但这个“平衡”不可能是绝对的事事都能平衡,而是在衡量诸多因素后选择的一种相对平衡。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这种相对平衡也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私权,当然更离不开执法部门的严格自律、依法办事。
  结语:要处理好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就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平衡论”的指导原则下;坚持保障人权、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应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主张保护自身权益;为限制行政权力,免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导致私权受到侵害的目的,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必须坚持;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权可以介入到私权;当私权保护和严格依法行政这两方面都做好了,我们定能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J].中国法学.1996.4
  [2]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1998.3
  [3]姜明安.公权与私权需要平衡[J].人民论坛.2006.6
  [4]邓婷一.依法行政刍议[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06.4
  [5]吕世伦,宋光明.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J].学习与探究.2007.4
  
  注:[1]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P4。[3]邓婷一.《依法行政刍议》.《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06.4期

推荐访问:行政权 思考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