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筑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

 承包商

 1 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 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 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 控制程序 4.1 资格预审 4.1.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 选用 4.2.1 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公司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公司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公司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 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质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 开工前的准备 4.3.1 职责和义务 a.安质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

 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质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d.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e.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f.由于承包商不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承包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公司概不负责。

 承包商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主管部门和安质环部,承包商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4.3.2 安全要求 a.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b.施工前,应提供施工方案,施工片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c.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d.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质环

 部备案。

 e.承包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3.3 安全管理 a.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b.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c.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d.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通行证,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4.4 评价与续用 4.4.1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承包商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职责与义务的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4.4.2 项目完工后,公司工程项目主管(供应部)应对承包安全生产做出评价,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抄送安质环部,并汇入承包商档案,对确定为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

 4.4.3 安全生产评价合格的承包方有资格继续承包公司其他项目。

 4.5 承包商档案管理 承包商档案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过去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制度目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合格承包商名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1.26

 变更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变化的控制。

 3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变更的批准,综合部主任负责人员的变更批准,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批准工艺、技术的变更,安全生产副经理助理负责批准生产设施的变更。

 3.2 综合部负责管理变更的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生产设施的归口管理。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变更提出申请并实施。

 4 4 控制程序

 4.1 变更类型 4.1.1 工艺、技术变更 a.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b.原料介质变更; c.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d.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e.操作规程的变更; f.工艺参数的改变; g.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的变更; 4.1.2 设备设施的变更 a.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b.安全设施的变更; c.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d.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e.临时的电气设备; 4.1.3 管理变更 a.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b.人员的变更 c.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d.管理职责的变更 e.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 4.2 变更程序 4.2.1 各部门在本单位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需要变更时,应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及技术依据,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措施。

 4.2.2 各分管领导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4.2.3 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2.4 变更实施结束后,分管领导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分管领导还应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2.5 所有变更的记录应填写在“公司变更记录”上。

 1.27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检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3 3 术语

 安全生产检查是上级机关或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地察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

 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坏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4 4 职责

 4.1 公司综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由安质环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综合部、生产部、供销部、安质环部、班组安全员、消防员)负责人组成检查组,每周对公司进行一次检查。

 4.2 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班组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消防员等组成检查组,每周两次进行检查。

 4.3 各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检查,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4.4 由工段(班组)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整改情况由工段(班组)长向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汇报,各班组认真进行巡检和交接班。

 4.5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就职责范围内进行日常巡检,并有巡检记录。

 4.6 安质环部是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5 控制程序

 5.1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a.检查各级职能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b.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c.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职业健康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d.检查公司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e.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5.2 安全检查分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公司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主要分为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a.综合性检查:即对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

 b.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执行设备定时翻牌制度。负责人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并做好记录。

 c.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根据我公司所处的地理情况和气候特点,重点进行以防暑降温、防洪防汛、防雷电为重点的夏季安全大检查。

 d.专业性检查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检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5.3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 a.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b.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 c.各专业和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要求; d.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守则;

 5.4 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5.5 安全生产检查要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检查情况,检测数据要如实记录,检查评价结论要通知被查部门,检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落实安全奖惩,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安全环保处。

 5.6 隐患整改应本着“四定、三不推“的原则进行。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负责人、定整改资金。班组能整改的隐患不推给生产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分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集团公司。

 5.7 对发现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尽快通知隐患所在单位,指出隐患部位,内容及影响,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进行登记,对于重大隐患,检查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隐患所在部门。

 5.8 公司各职能部门、班组是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在实施整改中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四定原则”。

 5.9 排除隐患所需费用,可根据项目的内容,分别列入大修、基建、技改和隐患整改费用中解决。

 a.隐患所在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必须对隐患进行整改,不得拖延; b.对当时不能整改的,必须定出计划,在大修期限内限期整改,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特殊管理办法,报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实行现场监护。

 c.整改措施实施后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认可。

 d.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巡检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隐患报告人应给予相应奖励。

 1.28

 危险物品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物品和危险源管理,强化各类监控措施落实,确保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制定如下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源指辨识确定的。

 2 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3 公司应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4 安监处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危险源的建立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4.2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3 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4.4 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4.5 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5 机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在危险源处设置检测、报警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6 安质环部应定期对相应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 相应危险源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实际需求配备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抢险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需要时能及时取得和有效使用,由公司财务部监督落实。

 8 严格执行公司禁火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靠近危险源,更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

 9 安质环部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会同生产技术部、机电仪车间等部门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10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相应责任部门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监处。

 11 安质环部应针对各个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会同公司各相关部门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 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 车间应做好本车间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工作,建立巡查台帐,设专人进行记录,定期交安质环部进行考核。

 13 安质环部当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 1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危险源监控实施办法

 为加强危险源管理,确保危险源处于在控、可控状态,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 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指确定的危险源 2 实施办法 2.1 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在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点检制基础上按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的要求每天一次对危险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车间,车间无法自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公司协调解决。

 2.2 车间安全员每周一次、总工程师每月一次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工段危险源安全检查表上签字,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安质环部,由安质环部下达整改指令。

 2.3 安质环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要将危险源列为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危险源所在工段对危险源的巡查工作。

 2.4 安质环部、生产技术部每月一次对危险源罐、槽基础进行现场测量,建立测量记录,发现沉降,及时汇报公司采取措施。

 2.5 中控室要建立危险源气体报警台帐,详细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位号,并通知所在工段进行现场检查反馈报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2.6 各控制室要充分利用现场监控对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泄漏、火灾等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工段并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2.7 将危险源电子实时监控系统与市安监局信息网络系统联网,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监督及监控。

 2.8 在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加大对危险源的巡查频次,对防雷设施完好及管道有无泄漏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9 各危险源所在工段要在每天下午 14:00 前,将危险源监控情况表(见附表)中所列项目的监控情况报安质环部,监控时段为前一天 12:00 至当日 12:00。安质环部将监控情况整理后在《安全通报》上开辟专栏进行通报并在第二天早例会上汇报。

 3 考核 3.1 危险源所在工段未按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填写安全检查表,每少 1 天,对工段长罚款 50 元,联责车间主任30 元。

 3.2 在危险源监控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车间及公司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3.3 未按照危险源监控情况表的要求上报每天危险源监控情况,危险源所在工段工段长罚款 50 元,联责车间主任30 元。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质环部负责考核。

 1.29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储存、运输的风险评价与控制,适用于作业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拆除、报废各阶段的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信息更新以及危险源的管理。

 3 3

 职责

 3.1 总经理委派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组织建立危险源控制系统。

 3.2 安全生产副经理直接负责风险评价领导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和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成立评价组织,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主持年终全公司的风险评审工作。

 3.3 安质环部是风险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部门确定的风险评价准则,负责公司重大风险分析记录的审查和控制效果的验收,建立、更新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4 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低风险〔等级判定为重大风险以下(不包括重大风险)各级风险〕的风险分析记录审查与控制效果验收。

 3.5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提供相关资料,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4 控制程序

 4.1 风险的分级管理 4.1.1 公司的风险根据《风险评价准则》进行评价分级。

 4.1.2 各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直接作业、操作岗位、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

 4.1.3 作业风险:巨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安质环部复检签字,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重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安质环部终审批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所在班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监督员终审批准。

 4.1.4 岗位(装置、部位等)风险: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由公司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装置按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应由所在部门采取隔离、防护、制定操作规程等防范措施降低风险。

 4.1.5 风险评价、分析的范围及职责 4.1.5.1 项目规划,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安全预评价; 4.1.5.2 项目的建设应由负责供销的部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4.1.5.3 项目投产运行后,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丢弃、废弃、拆除、处置与开停车等)应由各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公司性的开停车风险由生产部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记录; 4.1.5.4 工艺改变应由生产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4.1.5.5 设备新增或拆除的风险应由生产部负责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4.1.5.6 事故及潜在紧急情况的风险应由所在部门进行评价,并做好控制记录; 4.1.5.7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均由所在部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记录; 4.1.5.8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应由供销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记录; 4.1.5.9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风险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记录; 4.1.5.10 安全防护用品应由供销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措施的记录; 4.1.5.11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风险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 4.1.5.12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应由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价。

 4.2 风险评价方法选择 4.2.1 工作危害分析(JHA)风险评价方法。

 4.2.2 岗位、部位、装置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风险评价方法。

 4.2.3 经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的其他风险分析方法。

 4.3 评价准则 公司需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价由风险评价小组采用合适的评价准则。外部评价由相关资质机构自行选用评价准则。

 4.4 风险评价活动的实施步骤 4.4.1 安全生产副经理主持风险评价活动,成立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价组织编制评价大纲。

 4.4.2 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风险评价所需资料,提交评价组织。

 4.4.3 危险源辩识,实施现场检查,识别危险有害因素。

 4.4.4 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价,确定评价目标的风险等级。

 4.4.5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 得出评价结论 4.4.7 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a.火灾和爆炸

  b.冲击和撞击 c.中毒、窒息和触电 d.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e.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f.人机工程因素 g.设备的腐蚀、缺陷 h.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4.5 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4.5.1 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5.2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 4.5.3 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6 风险控制的内容 4.6.1 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 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公司的经营运行情况 d.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4.6.2 控制措施应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b.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4.7 风险信息更新: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风险评价的频次一般为每年一次,当下列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a.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b.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c.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d.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e.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4.8 危险源控制系统 危险源的辩识:按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004

 56 号)规定,识别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危险源。

 4.9 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方法、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认识到所在岗位的风险,并掌握控制风险的技能。

 1.3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 3 定义

 3.1 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 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 4 职责

 4.1 综合部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 综合部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 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 5 控制程序

 5.1 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 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2.1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 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 体检类别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3.1 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 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3.3 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3.4 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3.5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5.3.6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5.4 体检内容、体检周期 5.4.1 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5.4.1.1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为: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既往病史、现病史、女工增加妇科项目检查。

 5.4.1.2 职业性健康检查(既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为:

 a.粉尘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部 X 射线摄片+肺功能。

 b.氨气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胸部 X 射

 线摄片+B 超+肺功能(其中 B 超与肺功能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c.酸性物质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口腔+鼻腔检查+肝脾 B 超+胸部 X 射线摄片(其中肝脾 B 超与胸部 X 射线摄片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d.致化学性眼灼烧的化学物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眼部检查+耳鼻咽喉科+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检查角膜及内眼):其中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为视员工工作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f.有机物质作业体检内容(乙炔等各类有机助剂):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末梢感觉检查+肝脾 B 超+神经肌电图+头部 CT+血清学检查(其中肝脾 B 超、神经肌电图、头部 CT、血清学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g.电工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项目+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脑电图(其中脑电图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h.噪声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纯音听力测试+耳鼻检查; i.机动车驾驶作业: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远视力+色觉+听力+胸部 X 线透视。

 5.4.2 体检周期 5.4.2.1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的体检周期为两年一次。

 5.4.2.2 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a.粉尘作业:一年体检一次;

 b.氨气作业:一年体检一次; c.酸性物质作业:两年体检一次; d.致化学性眼灼伤的化学物质作业:一年体检一次; e.有机物作业内容:一年体检一次 f.电工作业:两年体检一次; g.噪声作业:在 90—100dB(A)的 2 年体检一次、大于100dB(A)为 1 年体检一次。

 h.其余岗位每 2 年体检一次。

 5.5 体检结果处理及要求 5.5.1 所有调入、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检,由行政综合部向江安县人民医院提供人员名单,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体检。在体检期间的同时必须接受有害有毒物质危险性知识及气防应知应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岗位工作,综合部应建立原始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备案。

 5.5.2 公司在册人员体检结果汇总后由综合部负责存档,每项体检化验分析单要保存到个人档案中,各类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个人体检档案中每个项目的检查都要有所查医生的签字。

 5.5.3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维护其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除公司领导、综合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查阅外,其他人员无权随意查阅。

 5.5.4 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综合部要填写到体检结果一览表中,工种不适者,由综合部会同其相关部门予以调整。

 5.5.5 综合部在体检中发现群体中反应且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所监测超标的岗位和有毒有害岗位监测结果要定期报相关部门,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体检时,也必须职工接触的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

 进行监测。

 6 相关/支持文件 6.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1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的福利待遇,应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

 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范围和原则:

 (1)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

 接触有毒物质,对皮肤感染的作业; (4)

 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5)

 极严寒湿度下作业; (6)

 高温下作业 本公司生产一线的工人、装卸及保管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员发放防暑降温保健品。

 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噪声耳塞、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按质按量配备。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静止发放有铁钉的工作鞋。防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为目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4. 对于高温、严寒温度下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保健品。高温时发放人丹,十滴水、风油精、水等防暑、降温

 药品及饮料;严寒时发放棉大衣等保暖物品;条件合适的场所配备冷暖空调。

 5. 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工作由营销部负责,由安质环部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6. 建立健全防护用品、保健品发放登记档案。按时记载发放手续,定时核对岗位防护用品、保健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7.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发放必须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通知”要求发放。

 8. 凡因工作变动者,必须及时调整防护用品、保健品。防护用品不到位不准上岗操作。

 9. 加强防护器具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器具确实可靠、好用。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当班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必须按器具规定的校验期进行校验,且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在案,发现失效的应立即报废,到使用期限的必须报废。

 10. 使用防护用品、保健品的原则要求:

 (1)

 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和保护部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的选用防护用品; (2)

 加强培训教育,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

 必须严格按照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按照使用要求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完好、可靠,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

 (4)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有针对性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

 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器

 具,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器具的禁止进入工作岗位。

 (6)

 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及时发放保健品。

 1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从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保健品必须从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

 12. 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32

 应急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应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预案编制。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效能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鉴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我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二)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每年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适当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本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三)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对本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备。

 (四)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本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本区部门应急预案应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应争预案培训。将各类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列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以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七)统计汇总报告。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详细登录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分布情况。

 (八)补充、更新和轮替。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好本级、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短缺物资进行补充,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施更新和轮替。

 (九)基础设施建议。加强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医疗救护以及效能运输、消防、防雷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十)督导检查。每年年末对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落实情况、救灾物资年度消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应急物资短缺情况指导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救灾而造成的物资亏空,有关部门尽快将应急物资补充到救灾前水平。

 三、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类别应急工作的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织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相关预案的修正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修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就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开展调查研究或提供专业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应对工作评估分析。每年年底,组织专家队伍

 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及应对工作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研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次年初总结分析报告,分报区政府体育场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十三)应急队伍统计分析。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每半年对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进行一次普查,对各类应急队伍的区域分布、工作任务、人员、装备、培训演练情况进行统计,更新数据库信息。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十四)应急队伍培训。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要对相应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33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1 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公司各类事故,妥善处理各类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2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 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

 3.2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3 安质环部负责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给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 4 控制程序

 4.1

 事故分类

 4.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4.1.4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4.1.5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1.6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7 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4.1.8 因“三废”超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环保事故。

 4.1.9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

 事故等级的划分 4.2.1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或者死亡10 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2.2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0~29 人的事故。

 4.2.3 较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9 人的事故。

 4.2.4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4.2.5 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4.2.6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4.2.7 非伤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的事故。

 4.3

 管理分工 4.3.1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生产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爆炸及伤亡事故由安质环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安质环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

 4.3.3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分管领导,安质环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发生事故的部门组织同时应将事故报告抄送安质环部,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报告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部门。

 4.4.2 内部报告程序 a. 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大班长和部门领导,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上报公司安质环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助理等组成。

 b. 重伤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或部门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副经理、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通知安质环部,安质环部7 天之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c. 轻伤事故的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班组长和部门领导,同时报安质环部,安质环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d. 非伤亡事故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大班长、同时报告生产部,生产部在 24 小时内根据事故分类(4.1)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上报事故管理部门(4.3.2),同时抄送公司安质环部。事故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4.3 外部报告程序 a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监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b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 未遂事故的发生按照可能造成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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