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防火安全规定

 矿山防火的安全规定

  (1)冶金矿山井下曾发生过多起恶性火灾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因此,矿山应进行矿山井下防火灾教育,编制防火灾计划。

 (2)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工业设施、材料场、仓库、油库和炸药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进风井井筒、井架、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洞及暖风道、井下机电室、机修室、变压器室等,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3)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硐室内。装油的铁筒应有严密的封盖,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废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散落在井底的杂物应经常清理,并及时转运出井外处理。

 (4)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5)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工作时,要有经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派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采取接受火星、焊渣、铁末的措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

 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禁止在井下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烤干和采暖。

 (6)中型矿山地面防火应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考虑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防火应接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要考虑两者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确室,应设置防火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道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 50m 到 100m 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7)矿山每年应编制防火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8)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整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9)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

 (10)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11)电器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准用水灭火,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12)不能扑灭的火灾,可封闭火区。

 (13)矿长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

 员,首先查明火源和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发火地点的情况和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14)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矿长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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