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单位名称地址填表时间整改时限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填表时间:

  相关规定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存在具体问题 整改计划 整改时限 1.不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齐全。

  3.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4.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 2 具 8KG 干粉灭火器。(3)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单位)自留,一份交由本辖区负责单位

  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各镇(街道、园区)相关负责人签字: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地区/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统计时段 供气企业自查情况 用气企业(单位)自查情况 派出检查情况 执法处罚情况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家数 隐患数 家数 隐患数 检查企业(单位)数 查出隐患数 整改隐患数 挂牌重大隐患数 关闭取缔数 停业整顿数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处罚金额(万元)

 单位(家)

 个人(人)

 本期

  累计

  填报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注:1、周报表数据务必客观、真实、准确,汇总数据为截止填报当日。

 2、每周五上午 11:00 前报: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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