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推荐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 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 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 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 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 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 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 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

 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 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 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 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 1 。

 (二)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 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 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 1 。

 (三)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 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 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 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 老年期、 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 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

 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

 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 分别以“原 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 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 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 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 品种名称标示。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 3 。

 (一)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 4 。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 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二)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 剂,标示方法参照附录 4 。

 (三)

 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 标示方法参照附录 4 。

 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 净含量不足 1 千克的,以克或者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1 千克)的,以千克或者 kg 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 量不足 1 升的,以毫升或者 mL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 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 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 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 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 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 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资料至少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及配方组成。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 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 6 。进口产品中文 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 标示方法见附录 6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 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 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 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 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 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第十六条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 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 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 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 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 6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 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七条 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 “赠品” “非卖 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第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 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

 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 验报告等。

 (三)

 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 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 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 添加量。示例见附录 1 。

 2. 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 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7 。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 7 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 附录 7 执行。

 3. 声称“ XX 配方”时,产品中的“ XX" 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26%^ 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 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26% 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 重的 3% 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 1 。

 声称“含 XX 配方”时,产品中的“ XX" 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14% 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 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14% 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 3 姬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 1 。

 声称“含 XX ”时,产品中的“ XX ”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4% 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 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4 姬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3 姬上, 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 1 。

 4.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 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 XX 味”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5.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 4% 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 XX" 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6.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 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 XX" 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 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 1 。

 7.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 XX" 或者“不含 XX ”。

 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 20 mg/kg 时, 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8.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 “增高”或者“低” “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 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 15%A 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 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 1 。

 (四)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 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 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 “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 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 “天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 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 XX" 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

 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所有声称文字应置 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 某一部分。示例见附录 1 。

 2.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 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 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 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3.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 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 “鲜”或者类 似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4.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9% 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脂肪含量不 高于 7% 水分含量大于 65%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4% 寸,可以对犬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用宠物饲料 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10% 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8% 水分含量大于 65%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5% 寸,可以对猫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5.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能量值不高于 1296kJ ME/100g 、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间且 能量值不高于 1045kJ ME/100g 、水分含量不低于 65% 且能量值不高于 376kJ ME/100g 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 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能量值不高于 1359kJ ME/100g 、水分含 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 1108kJ ME/100g 、水分含量不低于 65% 且能量值不高于 397kJ ME/100g ,可以对 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 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 ME 值表示,并以 kJ/100g 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 见附录 8 ,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6.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 “配方升级” “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 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 18 个月。

 7.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 门要求时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五)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 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按本规定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

 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 1 。

 2. 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 用“预防”字样并标示该产品可以预防的非疾病问题,示例见附录 1 。

 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附签形式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 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完整呈现。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 汉字(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 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使用 规范汉字提供的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 35cm2 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o 不同包 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9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 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5. 宠物配合饲料适用的特定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标示示例 6.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7.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8.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9.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 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 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型犬幼年期 犬粮” 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全价犬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 犬处方粮”。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微量元素” 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 养补充剂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 B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维生素 B" 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宠物营养 补充剂犬幼年期维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B ”。

 三、 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 3.5% )”;

 ---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 1.3% )”。

 五、 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

 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牛肉配方”; ——“鸡肉大米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

 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大米配方”。

 (三)

 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含牛肉”;B”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宠 B”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宠 26% 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14% 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4 河上,声称标示示例:

 __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大米”。

 (四)

 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 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

 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牛初乳”。

 (六)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 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 DHA ; ――“含共轭亚油酸”。

 (七)

 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 XX 全价犬粮相比)。

 六、 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

 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

 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 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

 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其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 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钙促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根粉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二)

 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预防牙垢聚集”。

 附录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序号 类别名称 与《饲料原料目录》对应的原料品种 1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2 油料籽实及其制品 “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3 豆科籽实及其制品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4 果蔬类籽头及其制品 “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 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5 天然植物及其制品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 7.1 、 7.2 、 7.3 、 7.4 的原料 6 饲草类及其制品 “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7 藻类及其制品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 7.5 的原料 8 乳类及其制品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9 肉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1 、 9.3 、 9.6 和 9.7 的原料 10 昆虫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2 和 9.5 的原料 11 蛋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4 的原料 12 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13 矿物质 “矿物质”中的所有原料 14 微生物发酵类制品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附录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一、 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 Cl- 计)、氨基酸含量,以百 分含量( % 表示。

 二、 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示例:

 mg/g 、 mg/kg 、 mg/mL 、 mg/L 、 mg/ 片、 mg/ 胶囊。

 三、 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的毫克数, 或者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 IU )表示。

 示例:

 mg/g 、 mg/kg 、 mg/mL 、 mg/L 、 mg/ 片、 mg/ 胶囊、 mg/ 粒,或 IU/g 、 IU/kg 、 IU/mL 、 IU/L 、 IU/ 片、 IU/ 胶囊。

 四、 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

 示例:

 U/g 、 U/mL 、 U/ 片、 U/ 胶囊、 U/ 粒。

 五、 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者个数 表示。

 示例:

 CFU/g 、 CFU/kg 、 CFU/mL 、 CFU/L 、 CFU 片、 CFU/ 胶囊、 CFU 粒,或者个 /g 、个 /mL 、个 / 片、个 / 胶囊。

 附录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项目 要求 标示方法 粗蛋白质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粗脂肪 最小值;对于进行低脂肪声 称的产品,应当同时标示其 最大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当标 示为:最小值 W 粗脂肪 W 最大值,或者粗脂肪不小于,且不 大于 粗纤维 最大值 W,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水分 最大值 W,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粗灰分 取大值 w,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钙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总磷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水溶性氯化物 (以 Cl -计)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赖氨酸,适用于犬粮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牛磺酸,适用于猫粮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附录 5 宠物配合饲料适用的特定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标示示例 一、 改善慢性肾功能不全状态 示例:本产品适用于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犬、猫使用,产品中的磷和蛋白质经过科学调整。

 二、 帮助溶解鸟粪石 示例:本产品用于促进犬、猫鸟粪石溶解,产品中的镁和蛋白质经过科学调整。

 三、 减少鸟粪石再生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鸟粪石再生,产品中的镁经过科学调整。

 四、 减少尿酸盐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尿酸盐结石形成,产品中的嘌呤和蛋白质经过科学调整。

 五、 减少草酸盐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草酸盐结石形成,产品中的钙、维生素 D 经过科学调整。

 六、 减少胱氨酸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胱氨酸结石形成,产品中的蛋白质和含硫氨基酸经过科学调整。

 七、 降低急性肠道吸收障碍发生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急性肠道吸收障碍发生,产品中的电解质和易消化原料经过科学调整。

 八、 降低原料和营养素不耐受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原料和营养素的不耐受症,产品中的蛋白质或者碳水化合物经过科学调整。

 九、 改善消化不良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消化不良,产品中原料的可消化性和脂肪经过科学调整。

 十、改善慢性心脏功能不全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慢性心脏功能不全,产品中的钠经过科学调整。

 十、调节葡萄糖供给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糖尿病犬、猫的葡萄糖供给,产品中的碳水化合物经过科学调整。

 十二、改善肝功能不全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肝功能不全的犬、猫的营养供给,产品中的蛋白质和必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十三、改善高脂血症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犬、猫的脂肪代谢,产品中的脂肪和必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十四、改善甲状腺机能亢进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猫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状态,产品中的碘经过科学调整。

 十五、降低肝脏中的铜含量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肝脏中的铜,产品中的铜经过科学调整。

 十六、改善超重状态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的多余体重,产品的能量密度经过科学调整。

 十七、营养恢复期 示例:本产品用于犬、猫疾病后的营养恢复,产品的能量密度、必需营养素和易消化原料经过科学调整。

 十八、改善皮肤炎症和过度脱毛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皮肤炎症和过度脱毛现象,产品中的必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十九、改善关节炎症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的关节炎症,产品中的多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 E 等经过科学调整。

 附录 6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一、 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当标示 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当标示 2 位数字。

 生产日期标示示例:

 ――“生产日期:

 2010 年 3 月 20 日”; ――“生产日期:

 20 日 3 月 2010 年”或者“生产日期:

 3 月 20 日 2010 年”; ――“生产日期(年 / 月 / 日):

 2010 03 20 ”或者“生产日期(年 / 月 / 日):

 2010/03/20 ”或者“生产日期 (年 / 月 / 日):20100320 ”; ――“生产日期(月 / 日 / 年):

 03 20 2010 ”或者“生产日期(月 / 日 / 年):

 03/20/2010 ”或者“生产日期 (月 / 日 / 年):03202010 ”; ――“生产日期(日 / 月 / 年):

 20 03 2010 ”或者“生产日期(日 / 月 / 年):

 20/03/2010 ”或者“生产日期 (日 / 月 / 年):

 20032010 ”。

 二、 保质期的标示 示例:

 ――“保质期:

 xx 个月”或者“ XX 日”或者 “xx 天”或者 “X 年”; ——“保质期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或者“保质期至 XX 月 XX 日 XXXX 年”或者“保质期至 XX 日 XX 月 XXXX 年”; ――“此日期前最佳„„”或者“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者“最好在„„之前食用”或者“„„之前食 用最佳”( )处填写日期。

 三、 净含量的标示 (一)

 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

 40 克 X 5 ”或者“净含量:

 40g X 5 ”; ――“净含量:

 5 X 40g ”或者“净含量:

 5 X 40g ”; ――“净含量:

 200 克( 5 X 40 克)”或者“净含量:

 200g ( 5 X 40g )”; ――“净含量:

 200 克( 40 克 X 5 )

 ”或者“净含量:

 200g ( 40g X 5 )”; ――“净含量:

 200 克( 5 件或者 5 袋或者 5 包或者 5 罐或者 5 听)”或者“净含量:

 200g ( 5 件或者 5 袋或 者 5 包或者 5 罐或者 5听)”; ——“净含量:

 200 克( 100 克+ 50 克 X 2 )”或者“净含量:

 200g ( 100g + 50g X 2 )

 ”; —— “净含量:

 200 克( 80 克 X 2 + 40 克)”或者“ 200g ( 80g X 2 + 40g )

 ”。

 (二)

 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

 200 克( A 产品 40 克 X 3 , B 产品 40 克 X 2 )或 200g ( A 产品 40g X 3 , B 产品 40g X 2 )”; ——“净含量:

 200 克( 40 克 X 3 , 40 克 X 2 )” 或者“净含量:

 200g ( 40g X 3 , 40g X 2 )”;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 50 克 X 2 B 产品, 50 克 C 产品”或者“净含量:

 100g A 产品, 50g X 2 B 产品, 50g C 产品”; ――“净含量:

 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

 50 克 X 2 ; C 产品:

 50 克”或者“净含量:

 A 产品:

 100g , B 产品:

 50g X 2 ; C 产品:

 50g ”;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 50 克 X 2 ( B 产品), 50 克( C 产品)”或者“净含量:

 100g ( A 产品), 50g X 2 ( B 产品), 50g ( C 产品)”; ――“净含量:

 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 50 克 X 2 , C 产品 50 克”或者“净含量:

 A 产品 100g, B 产品 50g X 2 , C 产品 50g ”。

 附录 7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一、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

 90.0% ;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

 75.0% ; 谷物:

 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一)固态 / 半固态宠物饲料 原料 配方组成, kg 原料的水分 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 质含量, kg 水分还原 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 成, kg 还原后的配方组 成比例, % 玉米 66.0 10.0 59.4 15.0 69.9 37.2 鸡肉粉 24.2 10.0 21.8 75.0 87.2 46.4 牛肉粉 1.8 11.1 1.6 75.0 6.4 3.4 胡萝卜粉 2.0 8.0 1.84 90.0 18.4 9.8 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 4.0

 4.0

 4.0 2.1 油脂 2.0

 2.0

 2.0 1.1 总计 100.0

 187.9 100.0 注:

 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 24.2 kg 的鸡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 87.2 kg 的鸡肉,占还原后配方组 成比例 46.4% ,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 2.0 kg 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 18.4 kg 的胡萝卜, 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9.8% ,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 1.8 kg 的牛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 6.4 kg 的牛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3.4% ,可以进行“牛肉味”的声称。

 (二)液态宠物饲料 原料 配方组成, kg 原料的水分 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 质含量, kg 水分还原 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 成, kg 还原后的配方 组成比例, % 水 42.0

 35.4 35.4 牛肉 35.0

 35.0 35.0 鸡肉 18.2

 18.2 18.2 鱼肉 2.0

 2.0 2.0

 1 Kcal= 4.186 kJ

 =5.7 X 7 + 9.4 X 4 + 4.1 X( 1 + 5 ) = 102.1 能量消化率( % =87.9 -( 0.88 X 5 ) = 83.5% DE ( Kcal )

 = 102.1 X 83.5 % = 85.3 ME( Kcal )

 = 85.3 - 0.77 X 7 = 79.9 ME(kJ )

 =79.9 X 4.186=334.5 二、猫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 g 产品中)

 (一)总能( GE 计算 总能( Kcal )

 = 5.7 X 粗蛋白质克数 + 9.4 X 粗脂肪克数 + 4.1 X( 无氮浸出物克数 + 粗纤维克数)

 (二 )能量消化率( % 计算 能量消化率( % = 87.9 - 0.88 X 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

 消化能( DE )计算 消化能( Kcal )

 = GE X 能量消化率(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2.0

 2.0 2.0 胡萝卜粉 0.8 8.0 0.74 10.0 7.4 7.42 总计

 、 、

 100.0

 丄卄 ~~、b■八 口

 .」“ 八 、一 r11

  1001 100

 」 1

 r [=1 /J H H J 2 2 匕 J 100 kg 不变。

 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7.4% ,可以 视为来源于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计算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时配方总重量保持 的胡萝卜 2. 配方中 0.8 kg 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 7.4 kg 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附录 8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一、犬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 g 产品中)

 (一)

 总能( GE 计算 总能( Kcal )

 = 5.7 X 粗蛋白质克数 + 9.4 X 粗脂肪克数 (二)

 能量消化率( % 计算 能量消化率( % = 91.2 - 1.43 X 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

 消化能( 消化能( Kcal )

 (四)

 代谢能( 代谢能( Kcal )

 (五)

 单位换算 DE )计算 =GE X 能量消化率( % ME 计算 1.04 X 粗蛋白克数 =DE + 4.1 X (无氮浸出物克数 + 粗纤维克数)

 示例:

 以 100 克犬用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80 g 无氮浸出物 水分、 7 g 粗蛋白质、 4 g 粗脂肪、 3 g 粗灰分、 1 g 粗纤维和 5 g GE ( Kcal ) =5.7 X 7 + 9.4 X 4 + 4.1 X( 1 + 5 ) =102.1 GE ( Kcal ) 「物血中粗纤繼所占百分比数■

 -------------- KI00 - 3 ]{>(> -

 (四)

 代谢能( ME 计算

 代谢能( Kcal )

 = DE - 0.77 X 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 100 克猫用宠物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80 g 水分、 7 g 粗蛋白、 4 g 粗脂肪、 1 g 粗纤维和 5 g 无氮浸出物

 "质屮粗纤维所阳分比数詁打严心

  能量消化率( % =87.9 -( 0.88 X 5 )

 = 83.5% DE ( Kcal )

 = 102.1 X 83.5% = 85.3 ME( Kcal )

 = 85.3 - 0.77 X 7 = 79.9 ME(kJ )

 =79.9 X 4.186=334.5 附录 9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cm )乘以宽度( cm )。

 二、 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近似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高度( cm)

 乘以圆周长( cm)

 的 40% 三、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 40% 四、 如果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五、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者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 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3 g 粗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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