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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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函询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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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旗)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XX]30 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办法》以及《地委和地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县(市)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关心干部、爱护干部、客观公正、教育为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县党政正职队伍建设。根据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谈话和函询的方式,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促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谈话,是指由县委及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沟通思想、了解情况,或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包括双向约谈、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三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函询,是由县委组织部向各乡镇、单位

 (部门)党政正职发出信函,向其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由其本人认真负责地写出书面答复。

 第二章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对各乡镇、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进行。

 (一)双向约谈。党政正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及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约谈:

 1、思想上出现波动或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时;

 2、受到表彰、奖励或处分时;

 3、干部考察和年度考核结束后;

 4、面临职务调整、轮岗交流和出国前;

 5、退休、病退、辞职时;

 6、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

 党政正职也可随时向县委领导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约谈,反映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委办公室和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要求与县委或组织部主要负责人预约谈话的党政正职的登记和联系工作,将预约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委及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县委领导根据工作安排,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地点。

 (二)提醒谈话。县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干部考察考核时干部群众有反映,或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良倾向或苗头性问题,情节轻微的;

  2、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出现不协调问题时;

 3、有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的;

 4、工作方法不当,作风不实、精神不振,自身要求不严或责任心不强;

 5、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影响干部形象,群众反映较大的;

 6、不能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7、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对经调查核实,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况之一,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严肃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4、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搞华而不实或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7、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8、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发现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和过失,情节较轻的;

 9、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1、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函询。针对群众反映的党政正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洁、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凡线索具体、情节简单的,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反映的问题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向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函询。

 第三章程序

 第五条对党政正职进行谈话或函询,应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群众反映,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建议,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谈话前,县委组织部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本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组织部门至少有 2 人参加,干部监督室或干部室应派人做好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考察,了解谈话对象的表现和整改问题的情况,并在半年内就整改情况作出评价。

 第七条对党政正职诫勉谈话前要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县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长向县委汇报。

 第八条接受诫勉谈话的党政正职领导,县委将向上级组织

 部门建议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评先选优的对象。

 第九条接到函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党政正职应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回复内容及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不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纪律

 第十一条党政正职在接受诫勉谈话或函询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组织澄清事实,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欺骗组织;必须对提供材料和回复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涉及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或函询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把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或函询对象。对失密、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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