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年

 月

 日(

 )质管字第

 号 第 1 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的各个生产环节。各车间根据本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 管理细则。

 第 3 条 公司产品质量检验部(以下简称质检部)为产品质量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第 4 条 生产部、调度部、市场部设专职质检员 1 名。

 各车间班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管理。专兼职质检员名单报产品质检部备案。未经质检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质检员。

 质检员职务津贴由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 5 条 为提高质检员业务素质,质检员实行上岗证制度。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担任从事质检工作。

 质检员取得上岗证的条件是:

 (1)热爱质检工作,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 (3)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第 6 条 为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质检部应当定期对质检员进行业务培训。

 质检员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 24 个学时。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质检员。

 第 7 条 质检员负责本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査工作。质检员应当坚持原则,杜绝 不合格产品流向社会。

 7.1 质检员的基本权利是:

 (1)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 (2)有权拒绝对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3)有权调取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资料,任何人不得阻拦; 7.2 质检员的基本义务是:

 (1)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质量关; 第 8 条 检验制度 8.1 本公司产品实行三级检验制度:初级检验、中级检验和最终检验。

 (1)对产品各独立部件进行检验属于初级检验,由生产部的质检员负责检验。

 (2)对未出厂的成员进行的检验属于中级检验,由装配部的质检员负责检验。

 (3)在出厂装箱时的检验为最终检验,由市场部的质检员负责检验。

 8.2 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 9 条 质量验收标准:

 9.1 国家标准:

 (写明名称、发布时间、适用范围)

 9.2 行业标准:

 (写明名称、发布时间、适用范围)

 9.3 本公司标准:

 (写明名称、发布时间、适用范围)

 第 10 条 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

 10.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10.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10.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0.4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0.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0.6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7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 11 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11.1 质检员检验不合格之产品,要统一登记编号,记名生产单位、工员、时间、不合格的原因、处理建议等。

 11.2 处理意见分为三种:

 (1)返修; (2)更换零部件; (3)报废。

 第 12 条 当班产品合格率低于 98%的,扣当班负责人和责任人当月奖金;低于 95%的,直接责任人停工待岗。

 因质检员的责任未能检验出不合格产品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质检员除了停止质检工作外,并扣当月奖金。

 第 13 条 质检部要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提高产品合格率。

 (说明:具体制度根据不同产品应有不同的规定)

 第 14 条 质检部要积极做好质量认证工作。

 第 15 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颁布实施。

 第 16 条 本规定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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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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