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航拍器管理规定

 无人机(航拍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无人机(航拍器)的管理,充分发挥无人机(航拍器)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购买的无人机(航拍器),包括飞行器、遥控器、电池、充电器、保护罩等部件。

 第二条 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保管和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条 无人机(航拍器)的使用 (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无人机(航拍器)的操作,不得由他人操作,更不得外借给他人; (二)公司其他部门有航拍需求时需提前一周向信息中心申请并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操作人员应确保身体健康,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必须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无人机(航拍器)的保管 (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无人机(航拍器)的保管; (二)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无人机(航拍器)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查,不得将无人机(航拍器)放置于高湿、高温、强磁场、强电场和强震动的环境中,以确保无人机(航拍器)的完好无损。

 第六条 无人机(航拍器)的维护 (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无人机(航拍器)的维护; (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无人机(航拍器)进行充电、检查、擦拭等。若发现故障,应及时送修; (三)维护人员应根据厂商发布的信息不定期地对无人机(航拍器)的固件、软件进行更新、升级。

 第七条 航拍影像资料的归档 (一)航拍影像资料归档时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拍摄日期; (二)归档的航拍影像资料应为未经修改、剪辑的原始文件; (三)技术质量部负责航拍影像资料归档的管理。

 本规定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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