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必须明确规定本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负有及时清除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转兼职安全消防员 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管理人员或消防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按期整改,并按期将整改措施回执单详细填写完毕,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隐患通知单签发单位。

 一、 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 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施工现场或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堵塞消防通道以及消火栓、消防器材 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用的; 3. 在疏散通道上堆物或堵塞出口、损坏标志牌的; 4. 非机电人员私自拆改、移动电器设备线路的; 5. 易燃易爆材料使用、储存、运输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6. 消防泵值班或现场巡查人员脱岗、空岗的。

 二、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期限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规定 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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