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结算规定

 学院财务结算规定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使用范围 二、报销凭证的种类、填制及审批要求、遗失处理规定 三、经费审批管理规定 四、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五、借款管理规定 六、差旅费报销规定 七、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存货报销规定 八、校内收费及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AAAA 学院财务结算规定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使用范围 1.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使用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银行结算凭证(转帐支票、电汇)的使用范围 (1)结算起点在 1000 元以上(包括 1000 元)的整笔支出; (2)学校与外界各单位(指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结算。

 二、报销凭证的种类、填制及审批要求、遗失处理规定 1.报销凭证的种类 (1)正式发票

 学校师生与校外企业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向对方取得的合法的正式票据,即由税务机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正式票据。

 (2)事业收据

 学校师生与校外事业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业务时,向对方取得的盖有“财政监制章”的事业单位正式收据。

 (3)小额收条

 向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小商贩或农民购买价值低廉的物品时,向对方索取的收款凭条(即白条)。此类凭证必须在收条上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售货方的签名或盖章、具体地址、联系方式。

 (4)自制凭证

 学校财务核算中心为规范管理而自制的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兼课酬金、补贴、其他劳动报酬以及学校师生内部往来款的结算凭证。

 2.报销凭证的填制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制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若经济业务内容和货物品种繁多,一张票据无法全部详细填写,可另附清单,清单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制人签名或盖章。发票金额在 200 元以上且内容不具体的必须提供清单。使用有奖发票的,对奖联不得撕毁,否则发票无效。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报销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报销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报销凭证文字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报销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报销凭证上更正。

 (3)一式多联的报销凭证,必须复写套用,只能用报销联(或发票联、收据联)作为报销凭据。只有一联的凭证必须用蓝黑钢笔填写。

 (4)学校对校外单位、个人或对师生开出的票据,必须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5)学校对校外单位、个人支付预付款项,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通过有关合同条款办理的相关经济业务,必须将合同作为付款依据,并将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

 (7)学校的自制凭证,报销人必须按要求用蓝黑钢笔(除复写套用外)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8)报销的票据原则上要求为本会计年度或本学年开具的票据的,如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时限需加以说明。

 3.报销凭证的审批签字要求 学校教职工持票报销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每张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购买实物的报销凭证,必须有货物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员验收签字;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物品的,必须具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出入库凭据。

 签字必须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复写除外),领导签字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须划去后在旁边重写。

 向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小商贩或农民索取的收款凭条须经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核,金额在 500 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4.报销凭证遗失处理办法 从对方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票据)专用章的证明,证明原来开出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者盖有财务(票据)专用章的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无法取得证明的报销凭证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核实后代作报销凭证,金额在500 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三、经费审批管理规定 1.单位、部门正常经费审批办法 单位、部门正常经费是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或教工人数)和生均定额(或人均定额)核定的预算项目经费。各单位、部门正常经费原则上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

 安排负责人审批,并报计财处备案。一次性支出在 l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需经计财处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一次性用款在 5 万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一次性用款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经费审批坚持经费使用人与审批人相分离原则,项目经费负责人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接待费等报销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2.学校统筹经费审批办法 学校统筹经费是学校用于公共维持和学校发展的调控资金。主要包括学校行政、教辅及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及奖励等,应由学校支付的公共设施支出,学校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支出。

 学校统筹经费采取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项目经费,确定经费额度、使用范围、审批人等,利用经费卡进行预算控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经费支出。一次性支出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一次性用款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3.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学校安排的有指定用途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审批,经费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审批专项经费时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经费等。教学单位工资、奖金、津贴等由本单位提供发放名单和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后送计财处,计财处每月按时打入相关人员的工资卡中,在本单位正常经费中列支;教学单位“四金”等社会保障费用扣缴标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下达到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代扣代缴,在本单位正常经费中列支。行政教辅部门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用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下达到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发放和代扣代缴相关费用,所发生的支出在学校统筹经费列支。

 2.公务、业务费 公务、业务费主要用于各单位、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差旅、邮电、资料、教学业务等方面的支出。

 3.设备购置经费 设备购置费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向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项,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学校采购设备不支付预付款。设备购置经费报销时应由采购经办人、设备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并提供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申购单、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一次性支出 10 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长签字。

 4.图书购置经费 图书购置经费是学校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项目经费,学校图书采购须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各单位、部门必须在学校预算规定的额度内使用,报销时应由图书采购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图书馆馆长审批,并在图书馆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一次性支出在 5 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5.后勤经费 (1)学校修缮、装修和零星维修等项目,须事先由后勤办向总务长报送施工项目申请和项目经费预算书,经学校审核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须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并将工程预算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项目经费不支付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无论工程大小都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项目完工报销时,须提供相关工程的合同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后勤专项经费由后勤办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 1 万元以上的,须经总务长审核。支付经费超出合同条款内容及金额的,须经总务长、计财处处长审核,学校分管行政校领导审批。

 (3)后勤服务费用支付要严格按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和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后勤办应将相关承包合同和管理办法的文件报计财处备案,以便审核经费时使用。

 (4)基础学院、成教学院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管理细则。

 6.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教学业务专项经费 课程建设、专业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立项实施。教学业务专项经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处长在年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合理开支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7.学校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科研经费的报销参照《AAAA 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参照《AAAA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利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和低值耐用物品,必须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8.学生经费 学生经费包括学生奖助金、勤工俭学费用、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就业指导费及学生工作活动经费等。由二级教学单位学生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批。勤工俭学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教学单位聘用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在教学单位列支,行政、教辅及其他单位聘用学生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9.医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教职工和教职工子女在校卫生所就诊,去宁波市医院就诊的须经卫生所同意,外地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一次性开支在 300 元以下由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批;单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由卫生所负责人审核,总务长审批;1000 元以上由卫生所负责人审核,总务长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看病路费不予报销。学生医药费不再报销。

 10.劳务费、加班费、讲课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学年内实行年薪制。在各自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发放加班费和劳务费。

 (2)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来校进行专题讲座、讲学所发的劳务费,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本单位教学业务费中列支;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来校兼职讲课所发的酬金,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本单位人员费用中列支。学校行政、教辅、其他部门发放的劳务费或酬金由学校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学校统筹经费中列支。发放单位必须填制《AAAA 学院外请人员讲座费、劳务费领取单》(可在计财处网站中下载格式并自行打印或到计财处核算中心领取),收款人签字栏原则上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如确有困难的,可由代领取人签字并注明“代收”字样,不得代签收款人的姓名。所发金额按劳务费所得税计算办法扣缴所调税后的余额支付。

 (3)未统一发放工资的校内人员领取劳务费,参照校外人员劳务费领取办法执行。

 11.通讯费及话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学校中高层领导的通讯补贴由学校每月按相应标准统一发放,已发放人员原则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放话费补贴或报销电话费。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话费清单金额扣减当月学校所发的通讯补贴后予以报销。

 (2)教学单位给有关人员发放电话充值卡、通讯费等,须填制发放清单,注明发放人员姓名、发放事由及发放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报销时将购买电话卡发票和发放清单一并交核算中心审核,并将清单作为发票附件存档。

 (3)利用科研经费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报销话费的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参照《AAAA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AAAA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2.会议费报销规定 学校各类会议应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学校的会议原则控制在校内召开。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宁波市区或外地召开的,会议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租费等费用清单。会议费中不得报销旅游门

 票。旅游公司开出的发票仅限于合理的交通租车费用。

 由学校替其他单位承办的会议,如果通过学校财务进行会议费用结算,且有学校会议经费补助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13.学生实习费、毕业设计费报销规定 (1)学生实习、设计经费仅限于报销学生在实习及毕业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实习差旅费、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实习费、学生毕业设计所耗费的材料、资料以及支付给校外指导人员的劳务费。学生实习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中的“包干制”办理。校外指导人员劳务费参照支付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劳务费的规定办理。

 (2)学生实习、设计经费中不得报销教师差旅费,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及毕业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在教学单位的教学差旅费中列支;给指导教师发放的劳务费在教学单位人员经费(即教职工酬金)中列支。

 14.版面费、出版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个人的版面费、出版费、审稿费等不得在学校正常经费中报销,如我校教师为主编或第一作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2)编写教材的出版费参照《教材基金使用办法》报销。

 (3)在科研经费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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